[公告]江特电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临2014-057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江特电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 564号)许可,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7,276,26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 币10.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93.9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5,847,276.2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4,152,717.6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14]000249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东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昌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东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1508200829000102790,截止2014年7月7日,专户余额为565,692,717.66元。 该专户当中395,636,500.00元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采选120万吨锂瓷石 高效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170,056,217.66元仅用于甲方补充流 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281110182600175431,截止2014年7月7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采选120万吨锂瓷石高效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宜春银锂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369604010018010038707,截止2014年7月7日 ,专户余额为203,46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宜春银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处理10万吨锂云母制备高纯度碳 酸锂及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宜春银锂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791905253110101,截止2014年7月7日 ,专户余额为105,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宜春银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处理10万吨锂云母制备高纯度碳 酸锂及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开户银行与公司或宜春银锂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浙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 银行应当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每次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宜春银锂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孙小丽可以随时 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或宜春银锂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或宜春银锂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或宜春银锂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浙 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或宜春银锂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及宜 春银锂、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浙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浙商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宜春银锂(经公司 书面同意后)可以主动或在浙商证券的要求下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相关 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浙商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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