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冀中能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937 股票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14临-029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176 号文核准,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冀中能源”)于2014年7月 非公开发行405,228,758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1 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7月7日出具的致同验字 (2014)第110ZA0150号《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7月7 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99,999,998.70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9,252,229.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90,747,769.70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全体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2014年7月7日,本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石家庄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邢台分行(前述银行以下合称 “专户银行”)签订了《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协议各方及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设臵情况 协议各方 专户银行及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项目 本公司、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 庄分行、国泰君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石家庄分行,45010154700002360 截至2014年7月7日,专户 余额为1,400,00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城支 行、国泰君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中心城支行,755915587210406 截至2014年7月7日,专户 余额为700,000,000.00元。该 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国 泰君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 台分行,101498124160 截至2014年7月7日,专户 余额为991,999,998.70元。该 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 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 君安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陈琦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 君安。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或者国泰君安 可以要求本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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