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利尔化学: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 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2、经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会议同意公司为参股 公司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授信担保,后经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对该事项进行了调整,并经公司2011年 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为江油启明 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 申请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人民币102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期间为3-5年,截止2014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为850万元。 经公司201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如东支行申请2 亿元项目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与中 国建设银行如东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期间为5-7年, 截止2014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为13000万元。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四川福尔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 支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基本授信额度项下的债务提连带 责任担保,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 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期间为1年,截止2014年6月 30日实际担保金额为0。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再为全资子 公司四川福尔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 行另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基本授信额度项下的债务提连 带责任担保,截止2014年6月30日,公司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已审批的对外担 保金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4020万元, 占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09%;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实际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13850万 元,占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74%;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 850万元,占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78%。上述对外担保是 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对公司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在 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 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 __ _____ _ _______ 方建新 代明华 傅代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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