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联建光电: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计报告

时间:2014年07月21日 23:34:55 中财网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4]第 310410 号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计报告





目 录



页 码

一、

审计报告



1-2

二、

附件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6月5
日止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资金的专项说明》



1-2

三、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4]第310410号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公司”)编制的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5 日《关于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专项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并保证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
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
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
以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的相
关内容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
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
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报告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
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O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专 项 说 明

(截止2014年6月5日)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现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何吉伦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95号)核准,于2014
年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数量16,393,442股,
发行价为每股15.86元。本次发行股票,共募集股款人民币259,999,990.12元,扣除
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500,000.00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57,499,990.12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
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 310370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13 年12月18日 贵公司签署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使用用途为:本次
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共计人民币259,999,990.12元,其中人民币240,290,000.00元用
于向何大恩、黄允炜、樊丽菲、何晓波、王琦合计5名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
金对价,剩余人民币19,709,990.12元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和包括差
旅费在内的交易费用,配套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际自筹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收购资产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本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14年6月5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人民币4,469,903.8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费用性质

总金额

预先投入自有资金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顾问费

15,000,000.00

2,500,000.0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

710,000.00

550,000.00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

430,000.00

330,000.00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费

1,150,000.00

590,000.00




单位

费用性质

总金额

预先投入自有资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登记费用

55,467.20

0.00

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551,116.89

499,903.80

剩余资金



1,813,406.03

0.00

合计



19,709,990.12

4,469,903.80





四、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尚须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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