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兴全保本:关于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时间:2014年07月21日 01:02:38 中财网


关于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

则公告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163411;以
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1年
8月
3日成立。根据《兴全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和《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
周期为三年,自
2011 年
8月
3日开始至
2014 年
8月
4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本次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时间自
2014 年
8月
4日(含)至
2014 年
8月
7日(含),
该期间只接受本基金的赎回、转换出业务申请,不接受本基金的申购(含定投,下同)、转换入
业务申请;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

2014年
8月
8日(含)至
2014 年
9月
4日(含)。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
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三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
2014 年
9月
5日至
2017年
9月
5日,如保
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过渡期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
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的规则
1、到期操作方式
本次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在到期操作期间,
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转换入业务申请。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对到期操作方式做出
选择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2、到期操作的时间



2014 年
8月
4日(含)至
2014 年
8月
7日(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
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
赎回和转换出业务。赎回和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3、到期操作的费用

(1)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及第二个保本周期
开始后的各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换出业务的,均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
或转换出时根据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3)在到期操作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
保本周期,无交易费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4、本次到期操作结束后,未选择赎回和转换出的基金份额,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5、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届满,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或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额,则基
金管理人将补足该差额。


认购保本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
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结束下一个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周期
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即自
2014 年
8 月
8日(含)至
2014 年
9月
4日(含)。其中,
2014 年
8 月
8 日(含)至
2014年
9 月
3 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过渡期限定期限内,本
基金仅接受申购业务申请,但不接受赎回、转出、转入业务申请;
2014 年
9 月
4 日为基金份额


折算日,本基金该日暂停接受申购、转入、赎回、转出申请,并于该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元。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
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含)至
2014 年
9 月
3 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者
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包括
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第七部分,具体安排
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过渡期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
50 万元≤M<200万元
0.4%
200 万元≤M<500万元
0.2%
M≥500 万元每笔
1000元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过渡期内,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
50 亿元。过渡期
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
50 亿
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
50亿
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
务;超过
5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
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规模上限进行

调整并公告。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
2014 年
9月
4 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且该日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申请。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转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

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3、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
/(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
1.0000元)

四、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为
2014 年
9 月
5日,保本周期为
3 年,保本周期到期日

2017 年
9月
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
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
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
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
基金份额)。



3、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
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


2、投资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
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四)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本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
(2)投资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
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重要提示


1、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出业务申请,但不接受申购、转换入业务申
请;过渡期间,本基金仅接受申购业务申请,但不接受赎回、转换出、转换入业务申请。



2、基金管理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上述期间内,除暂
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
上述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
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
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
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
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7、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恢复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


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号时代广场
20楼
联系人:何佳怡、黄琳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
021)20398927、20398706
传真:(
021)58368869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目前已开通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
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金华银行、浙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
南京银行、温州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和准贷记卡、支付宝基金专户)(排名
不分先后)
公司网站:
http://www.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代销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重庆
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2)代销券商:兴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长江证券、海通证
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山西证券、东方证券、德邦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国元证
券、光大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湘财证券、中航证券、渤海证券、瑞银证券、华福证券、齐鲁证
券、爱建证券、安信证券、华融证券、国信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天源证券、中信证券、
国海证券、长城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信达证券。

(3)其他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七、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xyfunds.com.cn)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http://www.xy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021-38824536)咨询
相关事宜。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
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
7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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