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辉丰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时间:2014年07月28日 11:13:46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8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4年7月25日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于2014年7月15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
长仲汉根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二〇一四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
告编号:2014-028)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二、《关于聘请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
一年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
职责,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建议续聘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根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或其他事项进行审计、审核应


支付相应费用的规定,相关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依
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签订相关协议确定。


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意续聘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


本议案须提交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三、审议《关于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同意向下述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用信方式为信用,期限一年(以相关银行获批起计)。授权公司总经
理签署有关授信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授信金额

用信方式

授信期限

1

中国银行大丰支行

61000万元









一年



2

招商银行苏州三香路支行

20000万元

3

工商银行大丰支行

50000万元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所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是否具备配股发行的条
件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目前实施向股东配售股份符合现行的
有关规定,具备配股资格,符合实施配股的实质条件。



本议案须提交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二〇一四年度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

(一) 配售股票种类、面值


本次配股的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二)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本次配股拟以公司截至 2014 年6月30日的总股本 318,550,050
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
股份不足1股的,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
关规定处理。最终配股比例和配股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
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配股实施前,若因公
司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引起总股本变动,配股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
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仲汉根先生承诺以现金全额认购可配股份。

《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配股股票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4-029)详见刊登于2014年7月26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三)配股价格和定价原则


配股价格下限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每股净资产,若在配股发
行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派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
扩大,则配股价格下限为公司总股本变动后的每股净资产;配股价格
以刊登发行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 股均价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
法确定;具体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
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四) 配售对象

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五) 配售时间

本次配股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向全体股东配售股
份。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六)、承销方式

本次配股的承销方式为代销。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七)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配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1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八) 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配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配股完成后的股东依其持股比
例享有。公司将执行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政策、公
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持续回报投资者。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九) 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配股议案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有效,
如国家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配股有新的规定,公司按照新的规定对
公司配股方案进行调整。


本议案须提交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六、《关于公司二〇一四年度配股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可行性报告》详见刊登于 2014年7月26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本议案须提交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二〇一四年度配股相关
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配股工作的顺利进行,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全部事宜,具体如下:


(一) 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及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和实施公司本次配股的具体
方案;

(二)如发行前有新的法规和政策要求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授
权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市场情况
对本次配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
集资金额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入方式)进行修订或调
整;

(三)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
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等),聘请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四) 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
修改、报送本次发行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
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程序;

(五)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配股发行方
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时,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酌情决定配股发行计划延期实施或者撤销发
行申请;

(六)授权董事会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配股发行的股份
登记及上市事宜,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报
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
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七)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配股
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九、《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拟定于 2014年8月12日以现场加网络方式召开二〇一四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4-031)刊
登于2014年7月28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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