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建新矿业: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4]01590008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 2014年6月30日止的《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 发行字[2007]500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等有关规定,编制《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 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截至2014年6月30日止的《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号)等相关规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我们同意本专项审核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此页无正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天福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候雪峰 2014年7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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