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博时黄金:招募说明书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3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 ]1026号)和2014年7月 29日《关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14]903号)文进行募集。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净值会随黄金市场的变化而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赎回)、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黄金市场波动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不 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等特 有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交收失败风险、技术风险、不 可抗力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关于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投资人进行网上、网下现金认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交易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但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不可用于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 人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以下简称“黄金账户”),并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事先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账户备案。未进行账户备案的投资人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提交 认购或申购申请将作失败处理。 5、本基金提供场内申赎与场外申赎两类申赎场所,基金管理人可向投资人提供场内现 券申购赎回、场内现金申购赎回、场外现券申购赎回、及场外现金申购赎回等多种申购、赎 回方式,不同申购、赎回方式的开放日与开放时间、清算交收及登记结算规则或有差异。其 中。 如在本基金开放场内现券申购赎回业务后,仍未开立、或无法开立黄金账户但采取现金 认购方式获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仅可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其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如 届时本基金同时开放场外、或场内现金申购赎回业务,上述无法开立黄金账户的投资人亦可 以现金赎回方式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请投资人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关于本基金场外现券申购赎回、场内 现券申购赎回、场外现金申购赎回、场内现金申购赎回等规则的说明,并留意本基金各类申 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 6、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 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7、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与资金完成交收后可以卖出或赎回。即: (1)在本基金开通场外现券申赎业务,即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实时过户的方式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前,投资人T日以场外现券申购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T+2日可以赎回或 卖出;投资人T日以场外现券赎回方式赎回本基金份额,T+1日日终可完成黄金现货实盘 合约的过户;在本基金开通场外现金申赎业务时,投资人T日以现金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 额,T+1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人T日买入的本基金份额,T+1日可以现金方式赎回或卖 出。 (2)根据本基金目前提供的场内现金赎回、场外现金赎回的结算交收规则,当投资人 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结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人尚未收到赎回 替代款。 (3)在本基金开通场内现券申赎业务,即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实时过户的方式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后,本基金份额的申赎、结算交收、交易规则等根据届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由基金管理人公告。若 前述服务机构就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赎、结算交收、交易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或将调整本基金相关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请投资人关注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服务 机构的相关公告。 8、本基金追踪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但不等同于实物黄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得到相应价值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现金差额,无法直接取得实物黄金。 9、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备案 ........................................................ 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 2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84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以及《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发售公告: 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 或金交所: 均指上海黄金交易所,即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 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目前中国唯一合 法从事贵金属交易的国家级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 性管理的社团法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 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在黄金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黄金(Au)品种,为标的指数对 应的黄金现货合约或者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黄金现货合约; 黄金现货合约 指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上海黄 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在黄金交 易所其他黄金现货挂盘合约;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 采用现货实盘交易的黄金交易所挂盘合约;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场内申赎 指投资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采用现券或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方式; 场外申赎 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等场外申赎代理机构采用现券 或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方式; 现金申赎 指投资者通过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方式; 现券申赎 指投资者通过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方式; 预估现金部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赎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 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 布的现金数额; 黄金成色: 黄金及其制品的纯度叫作“成色”,表示金属货币、金银条 块或饰品的金属纯度,一般以千分比表示,也可用百分比表 示。如成色标准为995、9995和9999分别表示纯度为995‰、 999.5‰和999.9‰;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 差额之日; 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价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 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累计收益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收盘价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 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来计算基金累计收益率));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 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符合特定资格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参与本基金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黄金现券认购、 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黄金交易编码: 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为 客户分配的黄金交易编码;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沈康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璟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6%;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丰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二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市场销 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产品规划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长办公室、总裁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 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 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 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客 户、销售和服务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务部。机构业务线 含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券商业务部两个部门。战略客 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 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线含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三大区域,以及 客户服务中心。其中,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 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 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 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 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 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董事长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事、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 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 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 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 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 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 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 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 和建议。 公司另设有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 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处理 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境外子公司:博时 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公司总人数389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4%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1983年起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香港中银集团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 招商银行证券部总经理,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独立董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2008 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兼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2011年5月进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副董事长。 吴姚东先生,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董事。1990年至1996年曾任职 于湖北省鄂城钢铁厂,历任团委干部、下属合资公司副总经理等职。2002年进入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国际业务部分析师、招商证券武汉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招商 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国际业务部董事、总裁办公室总经理、董事总经 理,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5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总 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兼总裁(CEO)、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孔德伟先生,硕士,董事。2001年起,历任瑞银集团(香港分行,日本有限公司)亚 太区IT主管、首席营运官、首席财务官,法国巴黎银行(香港)总裁办公室董事总经理, 瑞银集团(香港)瑞银企业管理(上海)董事总经理。2012年11月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协助公司总裁管理固定收益总部、证券投资部 及国际业务部(招证国际)。 王金宝先生,硕士, 董事。1988年起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教师。1995年 4月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年起历任华源集 团控股之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 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9月至今任瑞士银行投资银行部副主席。2008 年1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 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2008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年退休。2013年8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骆小元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高级经济师,独立董事,兼任中信银行外 部监事。1982年起,先后在北京市委进出口委员会外经处、政财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历任中国财政学会会刊《财政研究》杂志副主编、编辑部主任,中国 会计学会会刊《会计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刊《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部主任、考 试办公室主任兼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委员、财务部主任、注册中心主任、总会计师等。 2009年3月退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年8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信贷 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 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 理。1999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 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室)总经理。2007年12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1年1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2011年7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12 年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筹备天津港(集 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11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 2013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 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MIS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士,监事。1996年起先后在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鹏证券公司、 北京证券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吴姚东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 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 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 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方维玲女士,硕士。1982年起曾先后在云南大学、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湘财证券、 北京玖方量子公司工作。2001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小组金融 工程师、数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师兼行政助理、数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工程师、产品 规划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2012.11.13-至今)、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2012.11.13-至今)、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9.13-至今)、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3.9.13-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吴姚东、董良泓、邵凯、邓晓峰、黄健斌、魏凤春、聂挺进。 吴姚东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邓晓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起先后在深圳市银业工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 券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 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副总监。现任权益投资总部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经理、股 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基金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 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正式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宏观策略 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聂挺进先生,硕士。2004年起在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研究部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资本品组主管兼基金 经理助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裕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股 票投资部GARP组投资总监、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基金、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法律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 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7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51只, 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长途费)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黄金现券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峰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 名称: 上海黄金交易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河南中路99号上海黄金交易所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河南中路99号上海黄金交易所大厦 电话:021-33189588 传真:021-33662058 联系人:杨艳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7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026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名称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包括现金认购和黄金现券认购。现金认购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 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 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黄金现券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黄金现货合约进 行的认购。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募集时间详见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募集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 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发售 代理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九、认购开户 投资者网上、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投资者黄金现券认购本基金需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及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采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方式参与本基金认购所涉及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 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 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其中,认购价格为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于 T+1日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登记结算机构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 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4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 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金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面值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 金份额面值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 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清算交收。 现金认购款项在发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 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4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 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黄金现券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黄金现券认购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报,用于认购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 AU99.99、AU99.95或者二者的组合。其中每种合约对应的黄金重量最低须为1000克,超 过1000克的部分须为1000克的整数倍。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量不设 上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加认购期间接受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品种,并另行 公告。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网点办理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黄金现货合约。黄金现券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清算交收 本基金黄金现券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认购期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现券认购数据报送给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进行账户校验后,根据校验结果当日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黄 金现货合约进行过户,并将处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 登记。 5、黄金现券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第i只黄金现券在黄金现券认购期最后一日的结算价×有效认购重量)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黄金现券, n≤2。 (2)“第i只黄金现券在黄金现券认购期最后一日的结算价”指上海黄金交易所当日公 布的结算价数据。 (3)“有效认购重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 完成清算交收的黄金现券重量。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现金认购的利息折成份额后归投资者所有,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 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期间的资金、黄金现货合约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由黄金交易所在募集期内逐日过户至本基金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现券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的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 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或者黄金现货实盘合 约。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在上市前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基准日业 绩比较基准(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的1/100基本一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现券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与联接基金合并,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本 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计算,并交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最新成交价+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 约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1000)/100。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模式分为场内申赎模式和场外申赎模式。场内申赎模式下,投资者 可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分别采用现券或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 场外申赎模式下,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等场外机构采用现券或现金申购赎回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所采用的申赎模式,并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 以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模式 在场外申赎模式和场内申赎模式下,本基金均可进行现券申赎和现金申赎。本基金的主 要申赎方式为现券申赎。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一)、场内申赎模式 1、现券申赎 场内申赎模式下,本基金现券申赎的申赎代理机构主要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黄金 交易所会员。 投资者应当在申赎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按申赎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赎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加或减少申赎代理机构。 2、现金申赎 场内申赎模式下,本基金现金申赎可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等场内机构进 行。 (二)、场外申赎模式 场外申赎模式下,本基金的现券申赎、现金申赎均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等场外机构进行。 投资者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直销等场外机构要求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场外申赎代理机构。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 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3:30-15:00,具体以基金份额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公告为准。场外申赎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上述时间作出调整。 本基金场内申赎模式和场外申赎模式下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申赎模式下,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登记结算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分为现券申赎和现金申赎;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海黄 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账户备案 在现券申赎的场内申赎模式下,投资者提交黄金现券申购、赎回申请前必须先进行账户 备案。 1、场内申赎模式 现券申赎的场内申赎模式下,投资者提交黄金现券申购、赎回申请前须通过上海黄金交 易所会员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账户备案。投资者T日提交账户备案申请并通过验证后, 可于T+2日进行基金申赎。 2、场外申赎模式 现券申赎的场外申赎模式下,投资者提交黄金现券申购、赎回申请前须按基金管理人等 场外机构的要求,提供账户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基金管理人依照金交所、深交所 的黄金过户、份额登记确认数据完成投资人账户信息的收集、建立、备案,并在投资者后续 的交易过程中进行账户检查。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管理人或申赎代理机构规定的手续及申购、赎回清单,在开放日的 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采用现券申赎方式的投资者,应通过黄金交易所会员开立并持有黄金交易所账户。投资 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和现金。投资 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申请无效。 采用现金申赎方式的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 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预估现金,否则申请无效。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四)、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1、场内申赎模式 (1)现券申购 场内申赎模式下,投资者T日提交申购申请,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后 冻结黄金合约,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记增投资者份额。金交所收到深交所反馈后,对份额 增加成功的申购申请进行黄金合约过户,对于份额增加失败的申请进行黄金合约的解冻。T 日日终,登记结算机构完成份额登记。 (2)现券赎回 场内申赎模式下,投资者T日提交赎回申请,上海黄金交易所检查投资者的身份验证 情况后将数据发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冻结投资者基金份额。上海黄金交易 所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基金份额冻结结果后将黄金合约从黄金ETF账户过户到投资者账 户,投资人黄金合约当日可用。 T日日终,登记结算结构完成份额登记。 (3)现金申购 场内申赎模式下,投资者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申赎代理机构向登记结算机构提 交申购申请。T日日终,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款进行交收,并记增投资者ETF份额。 (4)现金赎回 场内申赎模式下,投资者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申赎代理机构向登记结算机构提 交赎回申请。T日日终,登记结算机构记减投资者份额。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黄金现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 补款采用代收代付方式,申购现金替代款采用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 2、场外申赎模式 (1)现券申购 场外申赎模式下,投资者T日提交申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发送申 购数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当日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后完成黄金过户,并将黄金过户结果发送 至基金管理人。T+1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确认数据进行份额登 记。T+2日,投资者份额可用。 (2)现券赎回 场外申赎模式下,投资者T日提交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发送赎回 数据,T日日终,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记减投资者基金份额。T+1日,基金管 理人将T日成功记减份额的赎回申请生成确认文件发送给金交所。T+1日金交所完成黄金 过户。投资者黄金现货合约T+2日可用。 (3)现金申购 场外申赎模式下,投资者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申购申请。T日日终, 登记结算机构记增投资者ETF份额,投资者份额T+1可用。 (4)现金赎回 场外申赎模式下,投资者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赎回申请。T日日终, 登记结算机构记减投资者ETF份额。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黄金现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 补款由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完成交收,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应将现金替代款、预估现金及时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 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投资人提出申购申请前需按3000克或其整数倍备 足用于申购的Au99.95或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或Au99.95和Au99.99两种现货实盘合约 的组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进行前 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上限和赎回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 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七、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赎代理机构可按照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 收取佣金,具体规定请参见申赎代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一)现券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T-1日各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现金差额(元/千克)、T日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 (元/千克)、T-1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上限、赎回上限、申购赎回标志等。 2、预估现金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是指为便于申赎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其计算公式为: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现货实盘合约T-1日收盘价×1000克)÷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T日每千克Au99.95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现货实盘合约T -1日收盘价×1000克)÷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预估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上述计算公式中“T-1 日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3、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 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现货实盘合约T日收盘价×1000克)÷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T日每千克Au99.95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 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现货实盘合约T日收盘价×1000克)÷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零。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 ① 在投资人申购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 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 ② 在投资人赎回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管 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 量支付相应的现金。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现券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申购赎回方式 T-1日信息内容 AU99.99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AU99.95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T日信息内容 Au99.99预估现金(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Au99.95预估现金(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位:份或千 克)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位:份或千 克)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是否接受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申购 是否接受Au99.95现货实盘合约申购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 合约数量(克) Au99.99合约和/或Au99.95合约 3000 备注:此表为示例 5、在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现券申购 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 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 际内容为准 (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 金、组合证券内各黄金合约数据、现金替代、现金差额、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 净值、当日申购上限、当日赎回上限及其他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 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可以现金替 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3、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合约名称、合约代码及 数量。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组合证券仅包括Au99.99现货实盘合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具体业务的需要,调整组合证券的内容及 其构成,并根据组合证券的内容相应调整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① 现金替代仅包括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替 代,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只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②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允许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数量×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前一交易日 收盘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代替 申购投资人买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际交易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价格可 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 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实盘 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申购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交收后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以收 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 项;若当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赎回基金份额交收后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被替代的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根据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确 定应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款;若当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则以 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加上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 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值,确定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款。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与T-1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根据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数量与该合约 交易单位的乘积进行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 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根据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数量与该合约 交易单位的乘积进行计算。T日投资人以现金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 需按基金管理人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T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基金代码: 目标指数代码: 申购赎回方式: T-1日信息内容 T-1日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是否允许现金申购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00%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T日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 量 现金替 代标志 现金替代 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 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159900 申赎现金 必须 940,500.00 0.00 深圳市场 Au9999 Au9999 3000 允许 10% 上海黄金 交易所 备注:此表为示例。申赎替代金额中包括溢价现金部分,其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仅为 Au99.99。 7、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现金申购 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 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 际内容为准。 九、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黄金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等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临时停市;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赎代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 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者IOPV计算错误; (7)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上限或赎回上限的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基金管理人 可同时暂停场内现券、场内现金、场外现券、场外现金方式的申购、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也可只针对其中一种或部分方式暂停申购、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发生上述第(2)、(3)、(4)、(6)等项情形时,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黄金现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 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和新业务的需求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规则进行补充和调整,无需召开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