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岷江水电:2014年半年度报告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600131 2014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未出席董事情况 未出席董事职务 未出席董事姓名 未出席董事的原因说明 被委托人姓名 独立董事 谭忠富 因公出差 吉利 董事 叶建桥 因公司事务无法出席 张有才 三、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张有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德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胥执勇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 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七、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公司简介 ........................................................................................................................... 5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 7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 9 第五节 重要事项 ......................................................................................................................... 14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33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37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38 第九节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 39 第十节 备查文件目录 ............................................................................................................... 141 第一节 释义 一、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岷江水电、公司 指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阿坝州 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公司简介 一、 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名称简称 岷江水电 公司的外文名称 Sichuan Minjiang Hydropower co.,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SMHC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张有才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肖劲松 魏荐科 联系地址 四川省都江堰市奎光路301 号 四川省都江堰市奎光路301 号 电话 028-80808131 028-80808131 传真 028-80808132 028-80808132 电子信箱 xjs600131@263.net weijianke@263.net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公司注册地址 四川省汶川县下索桥 公司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623000 公司办公地址 四川省都江堰市奎光路301号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611830 公司网址 www.mjsdgs.com 电子信箱 mjsdgs@mjsdgs.com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 网址 www.sse.com.cn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四川省都江堰市奎光路301号董事会办公 室 五、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岷江水电 600131 六、 公司报告期内的注册变更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注册情况未变更。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一、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本报告期(1-6 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营业收入 389,019,644.50 452,265,725.43 -13.9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72,143,755.52 -48,028,509.62 不适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73,331,303.06 61,709,509.57 18.8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0,672,431.27 93,645,895.40 -3.18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度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21,584,386.09 649,440,630.57 11.11 总资产 2,387,104,449.18 2,326,452,450.18 2.61 (二)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1-6 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311 -0.09527 不适用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4311 -0.09527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0.14546 0.12241 18.8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52 -5.91 增加16.43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10.70 7.59 增加3.11个百分点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附注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2,027,537.82 主要为下庄电站技改及沙牌 电站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 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 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1,908,488.00 递延收益摊销1,658,488元, 母公司及沙牌公司分别获得 泥石流财政补助资金 150,000元、100,000元。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和支出 -1,595,992.10 主要为子公司泥石流清淤支 出。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10,788.91 所得税影响额 538,283.29 合计 -1,187,547.54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一、 董事会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4年1-6月,公司在全体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围 绕年初确定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以提高经营效益为中心,以安全生产为基 础,强化内部管理,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计划。报告期 内公司完成发电量27,744.9345万千瓦时、公司完成售电量119,542.4643万千瓦时; 实现营业收入38,901.96万元;本期公司持股40%的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已完成 了项目的技改,生产经营基本恢复至以前年度的平均水平,公司今年上半年实现投 资收益5,746.74万元,同比增长127.26%,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214.38万元。 截止2014年上半年,公司资产总额为238,710.44万元,负债为166,648.70万 元,所有者权益为72,061.7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9.81%。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389,019,644.50 452,265,725.43 -13.98 营业成本 299,915,167.31 343,411,633.66 -12.67 销售费用 3,613,090.44 3,045,932.39 18.62 管理费用 27,801,627.49 29,590,375.10 -6.05 财务费用 41,002,139.02 39,002,834.96 5.1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0,672,431.27 93,645,895.40 -3.1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061,719.30 13,540,092.38 40.7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6,148,323.26 -142,710,167.13 不适用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受2013年“7.09”泥石流影响部分用电客户尚未恢复 生产,使本期销售电量同比减少,营业收入同比减少。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受本期销售电量减少使购电量和购电费减少,营 业成本同比减少。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受本期广告宣传费同比增加,销售费用同比增加。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受本期职工薪酬同比减少,管理费用同比减少。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受本期平均借款余额比上年同期增加,加之利率 水平提高,使利息费用增加,财务费用相应增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受本期销售收入同比减少, 导致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与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差额较上年同期减少,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受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 现金同比减少,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受本期借款净增加额较上年 同期增加及利息支出同比增加,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 2、 其它 (1) 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①同比增加利润的影响因素 A 、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方按持股比例分别为其向金融机构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3年上半年公司按为其提供的未偿还担保贷款本金及预计利 息确认预计负债1.113亿元,而本期无预计负债事项发生,致使本期营业外支出363 万元较上年同期11,168万元减少10,805万元,同比相应增加利润。 B、受本公司持股40%的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技改完成,本期业绩同比增加 的影响,本期对联营企业投资收益5,566万元较上年同期2,295万元增加3,271万元。 ②同比减少利润的影响因素 公司在2013年“7.09”泥石流自然灾害中受损的沙牌电厂尚处于恢复重建中, 加之下庄电站停产技改,以及部分用电客户因受“7.09” 泥石流自然灾害影响处于 恢复重建中,用电需求减少。至少公司发、供电量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售电收入 及毛利额同比有所下降,本期电力销售毛利8,909万元较上年同期10,881万元减少 1,972万元。 由于前述同比增加利润的因素远大于同比减少利润因素的影响,致使本期利润 总额6,98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5,230万元增加12,210万元。 (二) 行业、产品或地区经营情况分析 1、 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分行业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 营业收 入比上 年增减 (%) 营业成 本比上 年增减 (%) 毛利率比 上年增减 (%) 电力 386,618,613.82 297,527,202.98 23.04 -13.97 -12.64 减少1.17 个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分产品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 营业收 入比上 年增减 (%) 营业成 本比上 年增减 (%) 毛利率比 上年增减 (%) 电力 产品 386,618,613.82 297,527,202.98 23.04 -13.97 -12.64 减少1.17 个百分点 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地区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四川 386,618,613.82 -13.97 (三)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截止2014年6月30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期初余额为451,636,190.22元,期 末余额为477,293,901.56元,期末较年初增加25,657,711.34元,实现投资收益 57,467,372.19元,分得现金股利31,809,660,85元。 2、 非金融类公司委托理财及衍生品投资的情况 (1) 委托理财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委托理财事项。 (2) 委托贷款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委托贷款事项。 (3)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 3、 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企业名称 主要产品或服务 注册资本 占被投资单位 股权比例(%) 阿坝州华西沙牌发电有限责 任公司 电站开发、发电和售电 10,000 100 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 电力开发、生产、销售, 兼营水电器材销售 40,000 40 黑水冰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 发电、售电 8,000 47.265 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注册资本40,000万元,经营范围: 电力开发、生产、销售,兼营水电器材销售。福堂电站位于长江一级支流岷江干流 上游,距成都111公里。电站采用低闸引水式开发,直接向四川省电网供电,并承 担该系统部分调峰任务。电站装机4台发电机组,总容量36万千瓦。2014年1-6 月,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完成发电量9.5194亿kWh,实现营业收入24,848.41万 元,实现净利润13,979.73万元,为公司贡献投资收益5,276.23万元。 黑水冰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 营范围:水电开发、生产销售、水电器材销售。2014年1-6月,黑水冰川水电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发电量1.1951亿kWh,实现营业收入2,642.92万元,实现净利润 430.28万元,为公司贡献投资收益289.54万元。 阿坝州华西沙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6年3 月,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发电、供电、水电开发、机电设备、建筑材 料。受“7.09”泥石流的影响,本期恢复重建停产。2014年1-6月,阿坝州华西沙 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5万元,实现净利润-709.43万元。 4、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 项目进度 本报告期投 入金额 累计实际投入 金额 项目收益 情况 杨家湾水电 站工程 125,000,000.00 90% 287,308.86 136,691,670.17 处于建设 期 一颗印水电 站工程 90,000,000.00 99% 300,933.43 118,543,986.39 处于建设 期 合计 215,000,000.00 / 588,242.29 255,235,656.56 / 二、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 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或调整情况 报告期内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 三、 其他披露事项 (一) 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不适用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 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 (一) 其他说明 1、本公司2000年6月为四川广林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林电 器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二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成都二支 行”)申请五年期固定资产贷款1,400.00万元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00年6月5 日起至2005年6月4日止。广林电器公司以向本公司提供电器设备,本公司可暂缓 支付货款为条件,同时,为降低担保风险,广林电器公司以其房屋和法定代表人所 持该公司股权向本公司作反担保。 因广林电器公司未按期归还400.00万元借款和利息,建行成都二支行向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广林电器公司归还逾期的400.00万元借款和利息,并提前 归还按照借款合同应于2005年6月到期的1,000.00万元借款。2004年11月26日,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民成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广林电 器公司应归还400.00万元借款及利息,本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余1,000.00 万元借款提前归还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5年6月,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终字第110号)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 公司在2005年度财务报告中提取950.7222万元预计负债。因该案件无新进展,2014 年6月30日财务报告中的该项预计负债仍为950.7222万元。 2、本公司控制的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材料公司”)与成 都瑞文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电子材料公司2.44%的股权,以下简称“瑞文电子公司”) 及其法定代表人江河之间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 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了(2007)川民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江河于判 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电子材料公司记录仪损失23,329.96元,返还电子材料公司流 动净资产8,199,960.29元,支付承包费921,618.10元,支付排污费6,619.00元,并 承担一审诉讼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18,674.00元,共计江河应返还电子材料公司 9,270,201.35元,瑞文电子公司对江河的债务向电子材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江河 和瑞文电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电子材料公司于2008年2月25日向阿坝州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08年12月8日,电子材料公司已经收回欠款 770,201.35元,江河尚欠电子材料公司8,500,000.00元。在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主 持下,电子材料公司与江河、瑞文电子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江河对 电子材料公司的债务改为分期分次偿还:其中,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还款 100,000.00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还款100,000.00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 还款150,000.00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还款150,000.00元;于2011年12月31 日前还款200,000.00元;剩余7,800,000.00元自2012年分10年还清,每年还款 780,000.00元,每年分两次分别于6月和12月付款,每次支付390,000.00元。在江 河、瑞文电子公司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前,电子材料公司不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江河、 瑞文电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电子材料公司对江河 2009-2013年的应收款项已收回,本期应还款390,000.00元,于2014年7月16日 收回。 3、本公司诉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川浙丽公司”)股东李 旭芬、原股东兰旭荣二人合同纠纷案 2007年1月12日,本公司与汶川浙丽公司股东李旭芬、原股东兰旭荣签订的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板子沟一级电站工程建设继续由原股东兰旭荣、李旭芬全 权负责,总建设资金应控制在2,960万元之内(不含输出线路建设投资、二级电站 前期费用,各股东借入款利息),超出部分由兰旭荣、李旭芬自行承担;股权转让合 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102万元,在本公司支付股 权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李旭芬、兰旭荣再行注入建设资金406万元,本 公司注入项目建设资金423万元,其余1,931万元的建设资金由本公司负责落实; 如板子沟一级电站的工程建设资金超支,则原股东必须在该工程建设资金超支之日 起60日内向汶川浙丽公司注入已超支资金。若李旭芬、兰旭荣逾期未注入超支的工 程建设资金,则本公司必须注入资金,李旭芬、兰旭荣以其在汶川浙丽公司的股权 对本公司注入的资金作质押担保。 2007年9月27日,本公司与汶川浙丽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本公司为汶川浙 丽公司提供借款资金2,354万元。 由于板子沟一级电站项目实际投资超过约定的总投资,且李旭芬、兰旭荣未按 约定注入超支资金。为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本公司为该项目超额提供建设资金 8,569,408.80元。截止2011年11月30日,该8,569,408.80元借款的银行同期贷款 利息共计为650,745.30元,该款项及其利息依约定应由兰旭荣、李旭芬承担。 按合同约定,板子沟一级电站应于2008年4月11日前建成并投入运行,但实 际于2011年8月8日建成并投入运行,比约定期限超出43个月,按合同约定,李 旭芬、兰旭荣应向本公司支付迟延竣工违约金。 为此,本公司就汶川浙丽公司原股东违约事项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1月15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2012)阿中民初字第1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判决如下:①被告李旭芬、 兰旭荣向原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199,010.31元及利息 489,854.91元,此款直接从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李旭芬、兰旭荣的应分得利 润中支付。②驳回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 147,900.77元,由原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748.77元,被告李 旭芬、兰旭荣承担32,152元。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13年1月25日向四川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3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4、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相关协议纠纷案 2007年,本公司与西部汇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矿业公司”)签订 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公司以1,530万元受让汇源矿业公司所持有的金川杨家湾 水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家湾公司”)51%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款中的400.00 万元作为杨家湾电站全部机组按国家规定试运行成功2年内汇源矿业公司对本公司 的保证金,在股权交易时本公司暂不支付。同时约定,汇源矿业公司保证在金川县 投资设立一家高载能企业,该企业年耗电量应与杨家湾电站发电量相匹配,汇源矿 业公司向本公司支付100万元作为设立高载能企业的保证金。 ①汇源矿业公司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2年3月23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 第646号“应诉通知书”及(2012)成民保字第57-2号“民事裁定书”。按应诉通 知书,2012年2月9日汇源矿业公司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请求判令本公司返还 汇源矿业公司工程保证金400万元及建设高载能项目保证金100万元,同时要求本 公司支付从保证金交纳之日起至2012年1月30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合计约 735,354.79元、支付协议股权转让违约金237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前述裁定 书根据汇源矿业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本公司在交通银行都江堰支行账号为 4050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00万元。冻结期间为六个月(从2012年3 月23日至2012年9月22日止)。本案于2012年12月14日中止审理,待下述②子 公司杨家湾公司诉汇源矿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后恢复审理。 ②子公司杨家湾公司诉汇源矿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12年5月14日,子公司杨家湾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 川民初字第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杨家湾公司诉汇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汇源集 团”)、汇源矿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受理。 2007年,汇源矿业公司将其所持杨家湾公司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根据《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汇源矿业公司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受杨家湾公司委托,继续对杨家 湾水电站工程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另外,本公司、杨家湾公司与汇源矿业公司签订 了《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汇源矿业公司受杨家湾公司之托对杨家湾 水电站进行管理,管理范围为:完成电站初步设计全部内容,总投资控制在12,500 万元内,利益风险为超出部分由汇源矿业公司承担,节约部分归汇源矿业公司所有。 2009年4月2日,杨家湾公司与汇源矿业公司、汇源集团、本公司四方又签订了《关 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约定该工程竣工日期为2009年5月7日,汇源集 团对汇源矿业公司履行协议的赔偿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 被告汇源矿业公司不按协议履行,对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不到位,致使电站引水隧洞 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在工程逾期两年多时间里,被告拒不整改,使杨家湾水 电站长期不能投产运行,造成杨家湾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为此,杨家湾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A请求依法判令汇源矿业公司赔偿杨家湾公司因杨家湾水电站工程质量不合格 缺陷处理费用人民币(下同)5,240.25万元;B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源矿业公司向 杨家湾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524.025万元;C请求依法判令汇源矿业公 司向杨家湾公司支付从2009年5月8日起至电站试运行成功之日止的电站逾期试运 行成功损失赔偿款,按电站每逾期1天支付5万元赔偿款计算,应从2009年5月8 日起计算至电站试运行成功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日2012年4月16日,共1074 天,赔偿款为5,370万元;D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源矿业公司按约定支付杨家湾公 司应收款68,099.42元;E请求依法判令汇源集团对上述A、B、C、D项诉讼请求 承担连带支付责任;F 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2被告承担。本案于2013年8 月21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③本公司诉汇源矿业公司、汇源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2年7月16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成 民初字第122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公司诉汇源矿业公司、汇源集团股权转让纠纷 一案已被受理。 2007年,汇源矿业公司将其所持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简称“杨家湾公 司”)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确保杨家湾水电站的电力 销售,汇源矿业公司保证在金川县投资设立一家高载能企业,其用电量不低于10,000 万kWh/年,并保证该企业用电五至十年。后又于2009年4月2日,由本公司与汇 源矿业、汇源集团、杨家湾公司四方签署了《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约 定汇源集团对汇源矿业公司履行协议的赔偿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汇源 矿业公司未按协议履行建设高载能企业的义务。为此,本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A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源矿业公司向原 告本公司支付未建高载能企业的违约金765万元;B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源集团对 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C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源矿业公司和被告 汇源集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为上述①汇源矿业公司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反诉案件,尚未正式开 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5、本公司为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纠纷案 ①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4年1月2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14)海民初字第00871、00872号】和第00871、00872号《民事起诉书》,兵 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装财务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在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该案件已被受理。 本公司参股 14%的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四川硅业公 司”)分别于 2009 年 4 月 14 日、2010 年 2 月 24 日与兵装财务公司签订了金 额为 2 亿元人民币和 3 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借款合同》,公司按参股比例分别为上 述两笔贷款提供了 2,800 万元人民币和 4,2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 了《保证合同》。截止目前,该两笔贷款项下的本金尚余4.38亿元人民币。因天威 四川硅业公司2013年6月底未能按期结算上述贷款利息,兵装财务公司根据《借款 合同》相关约定宣布该两笔贷款所有余额(即4.38亿元人民币)提前到期,并要求 天威四川硅业公司立即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本公司根据《保证合同》相关 约定按持股比例为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代偿上述到期贷款本息。 由于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和本公司均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兵装财务公司向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A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对 09DK10200002 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820,0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 承担自2013 年3 月21 日起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13 年10 月12 日为656,224.65 元, 共计23,476,224.65 元; 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对 10DK1020000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8,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 承担自2013年3月21日起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13 年10月12日为1,630,814.47元,共计40,130,814.47元。B请求判令由被告本公司 承担原告兵装财务公司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 等)。同时,兵装财务公司为避免财产损失,已于2013年11月13日通过北京市海 淀区人民法院对本公司账户中的63,607,039.12元进行了冻结。 本案诉讼请求本公司承担的担保本金6,132万元及相关利息等费用,已包含在 本公司2013年所确认的预计负债中,并计入了当期损益。 2014年7月2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海民初字 第00871、0087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871 号】的判决情况如下:A被告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282 万元及截至2013 年10 月12 日的罚息479,828.53 元,并 给付上述本金自2013 年10 月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日罚息利率标准 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分之五后加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 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付清; B被告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所欠利息172,356.74 元及截至2013 年10 月 12 日的复利4,039.38 元,并给付上述所欠利息自2013 年10 月13 日起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的复利(日复利利率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分之五后加 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付清; C被 告本公司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D并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 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59,181 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 元。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872 号】的判决情况如下:A被告本公 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850万元及截 至2013年10月12日的罚息809,526.67元,并给付上述本金自2013年10月13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日罚息利率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 分之五后加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 清; B被告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所欠 利息799,773.33元及截至2013年10月12日的复利21,514.47元,并给付上述所欠利 息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日复利利率标准为按中国人民 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分之五后加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算),并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C被告本公司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天威 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D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242,45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请 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提起上诉。 ②本公司诉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A.本公司为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偿中国进出口银行债权追偿纠纷案 2013年9年23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3)成 民初字第168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公司诉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天威四川硅业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已被受理。 2008年11月,本公司参股14%的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 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签订了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的设备进出口 贷款合同。本公司作为天威四川硅业公司该笔贷款的保证人之一,于2008年11月 27日与进出口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公司按持股比例为该笔贷款 承担人民币14,0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的连带责任担保。 由于天威四川硅业公司未按期归还进出口银行于2013年5月31日到期的1.45 亿元的贷款,进出口银行根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相关约定,宣布该合同项 下的2.65亿元贷款余额全部到期(其中提前到期的金额为1.2亿元),并要求担保方 履行担保义务。本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并按照持股比例 代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向进出口银行偿付了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 38,248,692.25元。 本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为维护公司利益,本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A)请求依法判令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向本公司立 即支付因公司履行保证责任而代被告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向进出口银行偿还的借款及 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38,248,692.25元,并承担该款项的逾期支付利息(该利息以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并自2013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计);(B)请求依法判令天威四川硅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同时,本公司为避免财产损失,已于2013年11月7日通过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对天威四川硅业公司所有的氢化炉、还原炉以及相配套的电控设备予以查 封,查封期限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6日止。 2014年1月23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成民 初字第168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A)被告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付的借款本息 及费用共计38,248,692.25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3年8月2日起至付清全款之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利息损失。如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B)本案案件受理费 234,350.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350.34元,由被告天威四川硅业公司 负担。 因本案被告天威四川硅业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暂无法判断判决执行情况以及 执行的结果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B.本公司为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偿中国银行新津支行债权追偿纠纷案 2014年4月1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4)成 民初字第82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公司诉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天威四川硅业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已被受理。 2008年11月24日,本公司参股14%的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新津支行”)签订了金额 为1亿元的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本公司作为天威四川硅业公司该笔贷款的保证 人之一,于2008年11月24日与中国银行新津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合同约 定为该借款合同项下14%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9年8月7日天威四川硅业 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银行新津支行签订了金额为1.3亿元的中长期人民币 借款合同;本公司于 2009年8月7日与中国银行新津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本公司以在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中14%的出资比例范围内,为中国银行新 津支行与天威四川硅业公司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借款等 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2,800万元。 由于天威四川硅业公司未按期归还中国银行新津支行贷款本息,2013年11月7 日,中国银行新津支行向本公司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中称,截止2013 年11月5日,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已欠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8,514,076.45元,并希 望本公司积极督促天威四川硅业公司还款或由本公司代偿。 鉴于天威四川硅业仍未履行清偿借款本息义务,本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按 出资比例14%为天威四川硅业公司代偿中国银行新津支行贷款本息9,591,970.70元。 本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为维护公司利益,本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A)请求依法判令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向本公司支 付代偿款项9,591,970.70元,并承担该款项的逾期支付利息(该利息以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并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 (B)请求依法判令天威四川硅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4年5月20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成民 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A)被告天威四川硅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付的借款本息共计 9,591,970.7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3年12月4日起至付清全款之日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B)本案案件受理费80,050.49元,由 被告天威四川硅业公司负担。 因本案被告天威四川硅业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暂无法判断判决执行情况以及 执行的结果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 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三、 资产交易、企业合并事项 √ 不适用 四、 公司股权激励情况及其影响 √ 不适用 五、 重大关联交易 (一)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1、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①本公司依据2007年1月12日与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签订的“股 权转让协议”,于2007年9月27日与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 同规定向板子沟电站提供建设资金借款23,540,000.00元。由于2008年汶川地震影 响,板子沟电站基建投资增加,本公司相应增加建设资金,截止2014年6月30日 累计向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电站建设资金及利息合计49,442,967.78元。 ②本公司依据2007年8月8日与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叶清泉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07年12月11日与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向一颗印水电站提供建设资金借款62,000,000.00元。由 于2008年汶川地震影响,一颗印电站基建投资增加,本公司相应增加建设资金。截 止2014年6月30日累计向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电站建设资金及 利息合计109,797,388.64元。 ③本公司本期向子公司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电站建设资金819,145 元,截止2014年6月30日累计向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电站建设资金 49,412,491.70元。 ④本公司截止2014年6月30日累计向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 金2,427,988.40元。 ⑤本公司向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信用借款金额为350,000,000.00 元。其中200,000,000.00元将于2014年12月29日到期。 2、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关联交 易方 关联 关系 关联 交易 类型 关联 交易 内容 关联交易定价 原则 关联交易金额 占同类 交易金 额的比 例(%) 关联交易 结算方式 国网四 川省电 力公司 控股 股东 购买 商品 购电 由物价部门的 有关规定定 价,并经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195,901,264.96 86.81 银行 结算 国网四 川省电 力公司 控股 股东 销售 商品 售电 由物价部门的 有关规定定 价,经本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34,437,945.81 8.98 银行 结算 六、 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一) 托管、承包、租赁事项 √ 不适用 (二) 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方 担保方 与上市 公司的 关系 被担保 方 担保 金额 担保 发生 日期 (协议 签署 日) 担保起 始日 担保到 期日 担保 类型 担保 是否 已经 履行 完毕 担保 是否 逾期 担保 逾期 金额 是否 存在 反担 保 是否 为关 联方 担保 关联 关系 四川岷 江水利 电力股 份有限 公司 公司 本部 四川广 林电器 集团有 限责任 公司 1,400 2000 年6月 5日 2000 年6月 5日 2005 年6月 4日 连带 责任 担保 否 是 1,400 是 否 四川岷 江水利 电力股 份有限 公司 公司 本部 天威四 川硅业 有限责 任公司 2,282 2009 年4月 14日 2009 年4月 14日 2016 年4月 14日 连带 责任 担保 否 否 否 是 联营 公司 四川岷 江水利 电力股 份有限 公司 公司 本部 天威四 川硅业 有限责 任公司 3,850 2010 年2月 24日 2010 年2月 24日 2017 年2月 24日 连带 责任 担保 否 否 否 是 联营 公司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0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7,532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0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A+B) 7,532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10.45 1、公司为四川广林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情况 本公司2000年6月为四川广林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林电器”) 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二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成都二支行”)申请 五年期固定资产贷款1,400.00万元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00年6月5日起至2005 年6月4日止。广林电器以向本公司提供电器设备,本公司可暂缓支付货款为条件, 同时,为降低担保风险,广林电器以其房屋和法定代表人所持该公司股权向本公司 作反担保。 因广林电器未按期归还400.00万元借款和利息,建行成都二支行向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广林电器归还逾期的400.00万元借款和利息,并提前归还按照 借款合同应于2005年6月到期的1,000.00万元借款。2004年11月26日,四川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民成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广林电器应归 还400.00万元借款及利息,本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余1,000.00万元借款提 前归还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5年6月,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终字第110号)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 公司在2005年度财务报告中提取950.7222万元预计负债,因该案件无新进展,2014 年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预计负债仍为950.7222万元。 2、公司为参股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2008年10月23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按14% 的出资比例为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 民币5亿元中的7,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公司按14%的出 资比例为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 5亿元中的7,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部分归 还该借款,截止2014年6月30日,两笔借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6,300万元、人民 币27,500万元,公司按14%出资比例实际为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282 万元、人民币3,8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三) 其他重大合同或交易 本报告期公司无其他重大合同或交易。 七、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不适用 八、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处罚及整改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受 中国证监会的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九、 公司治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章程》《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 了修订和完善,并制定了《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等规章制度,成立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时继续强化公司日常的经营规范运 作,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股权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监事会等会议,充分保证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公司独立 董事勤勉尽责,对重大事项进行了事前事后调查,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充分维 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与《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不存在差异。 十、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一) 其他 1、经营租赁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子公司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将其震后恢复重建项目(十条高速化成箔生产线及部份外围附属设施)委 托给立敦电子科技(阿坝州)有限公司建设,并在项目建成后,转让给立敦电子科 技(阿坝州)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建设完成,并通过了政府验收。由于在转让条件 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使已建成资产发挥效益,2012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子公司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将其 生产线租赁给立敦电子科技(阿坝州)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四川岷江电子 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将该项目先行租赁给立敦电子科技(阿坝州)有限公司,租期为 5 年,每年租金为 450 万元。 受2013年“7.09”特大泥石流灾害影响,立敦电子科技(阿坝州)有限公司所 属厂房及设备严重受损,为此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立敦电子科技(阿 坝州)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6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设备修 复期间停收租金(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10月31日),前述租赁顺延至2016 年10月21日,租金每年450万元不变。 2、自然灾害损失影响 2013年7月9日至7月12日,受四川阿坝州持续强降雨影响,本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所属的发供电设施在此次暴雨中受损和赔偿恢复情况如下: (1)本公司110kV雪花坪变电站被泥石流冲毁,目前正进行选址重建的前期 工作。 (2)子公司阿坝州华西沙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沙牌电厂被泥石流掩埋, 2014年4月完成清淤工程,正进行恢复重建。预计沙牌电厂于2015年下半年恢复 发电。 (3)子公司本期共发生清淤支出1,468,494.00元,已列入营业外支出-泥石流 灾害支出。 (4)2014年7月15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协议及权益转让书》,根据该协议约定中国平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应支付母公司2013年泥石流事故赔偿款 44,000,151.28元,扣除已预赔10,000,000.00元,剩余保险赔偿款34,000,151.28元本 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收到。 3、在建工程情况 (1)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杨家湾水电站 本公司受让汇源矿业公司所持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股权后,原股东受托 继续对电站工程进行工程建设管理。 由于工程质量等问题,之前电站建设处于停工状态,经过多方努力,本年度已 开始恢复建设。工程质量等问题,原股东与本公司、杨家湾公司正通过诉讼予以解 决。 (2)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颗印水电站 由原股东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总承包建设,汶川“5.12”地震对一颗印水电站造 成影响,目前一颗印二级电站主体工程恢复建设已完成。按2011年5月11日四川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小型水电工程电量消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 [2011]420号)的相关规定,一颗印二级电站于2013年8月7日取得了四川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理县一颗印水电站送出输变电工程的批复》(川发改能源 【2013】887号)。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批准,一颗印水电站送出工程接入红房子 电站(原红叶二级电站)110KV-2号间隔,再经联络变电器升压后并入四川省电网 运行。因红房子电站110KV间隔二次监控系统容量限制,一颗印水电站送出工程一 直未能接入。通过多次协调,对方最终同意通过升级扩容改造,以满足一颗印水电 站送出工程接入红房子电站二次监控系统容量需求。目前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正积极推动红房子电站二次监控系统扩容改造,以满足一颗印水电站送出 需求。 4、农网资产 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和阿坝州委、州政府的要求,为加快阿坝州四姑娘山旅 游资源的开发和小金县地方电力的发展,本公司受托承办和管理阿坝州映秀至四姑 娘山输变电设施的农村电网项目。该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债资金3,602.50万元和本公 司受托以阿坝州华西沙牌发电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汶川县支行贷 农网专项款3,600.00万元。由于农网资产的权属不清楚,本公司一直与相关各方协 商确权未果,故未将农网资产和负债纳入本公司2008年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中列 报。汶川“5.12”地震造成阿坝州映秀至四姑娘山输变电设施的农村电网项目资产 损失1,542.17万元。 出于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考虑,2008年度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受托以阿坝 州华西沙牌发电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汶川县支行贷农网专项款 36,000,000.00元及代付利息9,421,688.18元合计45,421,688.18元列作其他应收小金 四姑娘山旅游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款,并按个别认定法计提了坏账准备。 2014年6月30日农网资产灾后尚未恢复营运,由于农网资产的权属仍存在争 议,农网资产的国债资金3,602.50万元仍未列入公司本期会计报表列报。 5、下庄电厂技改工程 本公司下庄电厂(装机容量1.17万KW)技改工程,原定于2008年停产技改,受 汶川“5.12”地震地质状况发生改变等因素影响,未能停产技改。根据2013年6月 20日,水利部、财政部下达的《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四川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 施方案的批复》(水规计【2013】288号),下庄电厂《增效扩容改造初步设计报告》 已经水利部、财政部审批,符合国家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相关政策要求, 2014年已开始实施技改工程。 6、对应收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博赛公司”)股 权转让尾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事项 本公司于2006年9月6日与重庆博赛公司签订了《阿坝铝厂企业产权转让合 同》,将阿坝铝厂产权转让给重庆博赛公司。在上述合同项下,重庆博赛公司尚有转 让款2,495.44万元未支付给公司。受汶川“5.12”地震影响,本公司停止对阿坝铝 厂的电力供应。为此,重庆博赛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函告本公司,称因本公司 未按协议约定向阿坝铝厂提供电力供应,阿坝铝厂不得不从其他公司购电,给其造 成了很大损失,将不再向本公司支付上述产权转让尾款2,495.44万元。本公司2010 年度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应收重庆博赛公司的股权转让尾款2,495.44万元按照个 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笔债权账龄在5年以上。 本公司于2014年5月向重庆博赛公司公证寄发催款函,目前,本公司未收到其 本次催款回函。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 股本变动情况 (一) 股份变动情况表 1、 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 发行 新股 送 股 公积 金转 股 其他 小计 数量 比例 (%) 一、有限售条 件股份 106,758,223 21.18 106,758,223 21.18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 股 105,592,703 20.95 13,829 13,829 105,606,532 20.95 3、其他内资持 股 1,165,520 0.23 -13,829 -13,829 1,151,691 0.23 其中:境内非 国有法人持股 1,165,520 0.23 -13,829 -13,829 1,151,691 0.23 境内自然 人持股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 人持股 境外自然 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份 397,366,932 78.82 397,366,932 78.82 1、人民币普通 股 397,366,932 78.82 397,366,932 78.82 2、境内上市的 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 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504,125,155 100 504,125,155 100 2、 股份变动情况说明 在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为 上海蓝焰科技有限公司垫付了对价13,829股。2014年4月15日上海蓝焰科技有限 公司偿还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对价13,829股。 (二)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股东名称 期初限售股 数 报告期解 除限售股 数 报告期 增加限 售股数 报告期末限售 股数 限售原 因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95,371,875 0 13,829 95,385,704 股改 阿坝州下庄水电厂 10,220,828 0 0 10,220,828 股改 川西电力开发公司 740,520 0 0 740,520 股改 上海平港建材贸易有限 公司 170,000 0 0 170,000 股改 上海蓝焰科技有限公司 85,000 0 -13,829 71,171 股改 上海银杏实业有限公司 85,000 0 0 85,000 股改 上海生雅金属材料有限 公司 85,000 0 0 85,000 股改 合计 106,758,223 0 0 106,758,223 / 二、 股东情况 (一) 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54,231 截止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0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 质 持股 比例 (%) 持股总数 报告期 内增减 持有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 量 质押或 冻结的 股份数 量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国有 法人 23.92 120,591,961 13,829 95,385,704 无 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 国有 法人 11.87 59,849,416 无 阿坝州下庄水电厂 国有 法人 7.03 35,427,085 10,220,828 无 秦皇岛北戴河新华水利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有 法人 4.90 24,702,100 无 阿坝州投资发展公司 国有 法人 2.80 14,091,919 无 阿坝州甘堡水电厂 国有 法人 0.56 2,818,384 无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国有 法人 0.56 2,818,384 无 林爱清 境内自 然人 0.38 1,938,500 495,990 未知 阿坝州马尔康水电厂 国有 法人 0.28 1,409,192 无 四川金沙阳光房地产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 法人 0.20 1,009,192 无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数量 股份种类及数量 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 59,849,416 人民币普通股 阿坝州下庄水电厂 25,206,257 人民币普通股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25,206,257 人民币普通股 秦皇岛北戴河新华水利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24,702,100 人民币普通股 阿坝州投资发展公司 14,091,919 人民币普通股 阿坝州甘堡水电厂 2,818,384 人民币普通股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2,818,384 人民币普通股 林爱清 1,938,500 人民币普通股 阿坝州马尔康水电厂 1,409,192 人民币普通股 四川金沙阳光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 1,009,192 人民币普通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 行动的说明 (1)秦皇岛北戴河新华水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新华水利控股 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股东之间未知有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 关系。 前十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单位:股 序 号 有限售条件股东名称 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1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95,385,704 2 阿坝州下庄水电厂 10,220,828 3 川西电力开发公司 740,520 4 上海平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170,000 5 上海蓝焰科技有限公司 71,171 6 上海银杏实业有限公司 85,000 7 上海生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85,0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或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优先股事项。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 持股变动情况 (一) 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未发生变化。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姓名 担任的职务 变动情形 变动原因 吉利 独立董事 选举 股东大会选举 张英惠 独立董事 离任 因身体原因 三、 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2014年3月24日收到独立董事张英惠女士提交的《辞职报告》,因 身体原因,辞去了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职务。公司于 2014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并经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岷江水电 2014-005号、2014-007号、2014-014号公告)。 第九节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一、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4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资产 附注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七、1 248,991,938.18 195,406,110.87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七、2 - 5,840,517.00 应收账款 七、3 7,127,650.24 预付款项 七、4 9,762,490.40 7,831,284.95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七、5 1,809,660.85 8,077,588.50 其他应收款 七、6 2,332,461.36 2,578,945.77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 七、7 1,582,801.48 1,609,113.7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271,607,002.51 221,343,560.86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七、8 477,293,901.56 451,636,190.22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七、9 1,197,749,816.27 1,218,736,639.21 在建工程 七、10 378,271,500.12 372,060,713.04 工程物资 七、11 85,383.70 85,383.70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七、12 21,825,703.09 22,098,165.37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七、13 1,293,721.08 1,437,467.08 递延所得税资产 七、14 38,977,420.85 39,054,330.70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2,115,497,446.67 2,105,108,889.32 资产总计 2,387,104,449.18 2,326,452,450.18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才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德彬 会计机构负责人:胥执勇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2014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负债和股东权益 附注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七、17 120,000,000.00 220,000,000.00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