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华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9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六届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 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独立判 断,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和聘任公司 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委托招商银行向北京华联鹏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 款的议案 1、目前公司营运资金相对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 委托招商银行建国路支行向北京华联鹏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鹏瑞商 业”)提供30,000万元人民币委托贷款,期限1年,贷款年利率为15%,可以 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资金,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鹏瑞商业资产质量良好,经营状况正常,资产负债率较低,本次委托贷 款风险较低。同时,为了控制风险,鹏瑞商业的第一大股东广合置业还就本次委 托贷款向本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此,公司收回该 笔贷款风险较小; 3、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通过委托招商银行向北京华联鹏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 供上述委托贷款。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1、就关于聘任彭舸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公司此前已向我们提交 了相关人员的资料,我们也与其本人进行了必要沟通,彭舸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 养均能胜任各自所聘职位; 2、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3、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4、同意聘任彭舸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独立董事:邹建会、侯林、刘义新 2014年8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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