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精达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时间:2014年08月13日 17:33:30 中财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业证券”)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
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
荐机构和承销机构,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合规性出具如下说明: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即2013年10月22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3.73元/股。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
调整为3.71元/股。实际发行价格为3.71元/股,发行对象以现金进行认购。


(二)发行数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过268,096,513股。

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268,096,513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符合《关于核
准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70
号)中“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8,096,513股新股”的要求。



(三)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庆安投资有限
公司、大连饰家源有限公司、大连祥溢投资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发行对象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之一为特华投资,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光荣先生持有特华投资86%股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
转移,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光荣先生,第一大股东从华安保险变
更为特华投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994,638,063.23元,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10,468,097.0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984,169,966.23元。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
集资金金额符合精达股份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2013年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精达股
份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2月26日经发审会无条件审核通
过,于2014年4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70号文核准,并于2014年4
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后相应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取得了发
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1、发行人及兴业证券已于2014年8月4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特华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大连饰家源有限公司、大连祥溢投


资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发出了《缴款通知书》,要求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向
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股款。

2、2014年8月5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会验字
[2014]2850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8月5日止,兴业证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联洋支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精达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资
金合计人民币994,638,063.23元。

3、2014年8月6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会验字
[2014]285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8月6日止,精达股份实际已向特华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庆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饰家源有限公司和大连祥溢投
资有限公司合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8,096,513股,募集资金人
民币994,638,063.23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468,097.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84,169,966.23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268,096,513.00元,计入资本公积
716,073,453.23元。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发行过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
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
的资格符合发行人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的规
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与认购对象访谈,查看与本次非
公开发行认购资金相关的合同等文件,并取得认购对象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
的承诺函,保荐机构认为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均为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存在
第三方募集的情形,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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