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平安财富宝: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 财富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 平安大华 财富宝 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 4 年 7 月 29 日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 4 】 788 号 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责。 目 录 一、绪言 ................................ ................................ ................................ ........................ 2 二、释义 ................................ ................................ ................................ ........................ 3 三、基金管理人 ................................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 ................................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 29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 .......... 38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 ...................... 3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 ................................ ...... 4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 ...... 4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9 十八、风险揭示 ................................ ................................ ................................ ..........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68 二十、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 ...................... 7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1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 .... 11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平安大华 财富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 财富宝 货币市场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 财富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大华 财富 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平安大华 财富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 财富宝 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1 、 销售机构:指 平安大华 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9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3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 元:指人民币元 44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7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 基金 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或其他媒介 54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 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0 】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王源 联系电话: 0755 - 22627627 2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 )董事会成员 杨秀丽女士,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平安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 平安保险公司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主任、秘书长;平安保险公司总经理室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罗春风: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 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 寿总公司人事行政 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 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兼任深圳平 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 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 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 1971 年生,中国香港。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老金咨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国)精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 精算师、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总精算师。 聂丹,董事,学士, 1980 年生。曾任平安人寿河南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 岗、平安 集团人力资源部干部管理岗、平安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干部管理组副主任、 平安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人才测评室经理、平安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干部管理室经理, 现任平安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员工服务管理部负责人。 王世荣先生,董事,学士, 1950 年生,新加坡。曾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金 融机构(银行)部业务高级经理;新加坡贴现公司(大华银行的子公司)总经理;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政府证券及债券部第一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黄金及期货 部和外汇资金服务部高级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国际银行业务执行副总裁;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级执行副 总裁。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 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1954 年生,新加坡。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 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讲师,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经济研究部研 究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 ;南洋理工大 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院长;南洋理 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教授。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瑞丰生物科技(新加坡上 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 1935 年生。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部 学校干部;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 记;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主任;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1963 年生。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深圳天健信德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 1954 年生。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兼主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历任国家劳 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 师事务所主任。 ( 2 )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监事长,学士。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河北省税务局河北 税务学校教师、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理 / 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中国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 / 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林卸伟先生,监事,学士, 1964 年生,新加坡。曾任三井银行交易员、华 联银行资金部 IT 负责人、大华银行全球资金 - 营运与 IT 部门 , 副总裁兼主管、 大华黄金与期货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总监、大华银行第一副总 裁,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运营官。 毛晴峰先生,监事,硕士, 1986 年生。曾 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法律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岗。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 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岗。 (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代理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兼 任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4 )督察长 肖宇鹏先生,督察长,学士, 1970 年生。曾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主任 科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 、基金经理 孙健 先生,基金经理,硕士, 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 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经理 基金经理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基金经理焦巍先生, 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基金经理黄建军先生。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焦巍先生,基金经理,博士, 1973 年生。曾任中国银行海南分行科员,湘 财证券海口营业部咨询师,湘财合丰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银行及房地产行业研究 员,汉唐证券资金管理中心首席交易员。 2009 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 , 任投资 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现担任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基金经理,硕士, 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 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 。 黄建军先生,基金经理,硕士, 1978 年生。曾任保利地产(集团)业务经 理,国元证券、华夏基金管理公 司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2012 年 6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研究主管,现担任平安大 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 )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 )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 5 )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 6 )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 4 )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 )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 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6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 8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 3 、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 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 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 5 )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 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 6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 )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 监察稽核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 监察稽核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 (0755) 2216 867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股票简称:平安银行,股票代码: 000001 )是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后的银行,是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国平安 ” )及其控股子公司 持有平安银行股份共计约 26.84 亿股,占比约 52.38% ,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3 年底,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18,917.41 亿元,较年初增长 17.75% ; 存款总额 12,170.02 亿元,较年初增长 19.18% ;贷款总额 (含贴现) 8,472.89 亿元,较年初增长 17.55% ;在拨备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 152.31 亿元,同比增长 13.64% 。截至 2013 年底,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平安银行资本充足率 9.90% 、一级资本充足率 8.56%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56% ;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及相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 11.04% 、核心资本充足率 9.41% 。 截至 2013 年底,平安银行拥有分行 38 家,各类网点 528 家,基本形成对东 北、华北、华东、华南、中部、西 南和西北地区的全面覆盖;在香港设有代表处, 并与境内外众多国家和地区逾 2000 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 7 个处室,目前部 门人员为 42 人。 2 、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 男 , 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 , 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具备《中 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 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 科学校任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 1999 年 3 月- 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 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主持全面工作;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主持全面工作; 2007 年 7 月至 20 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并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 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银行有关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年 12 月任 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工作 副总裁(主持工作) 。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 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全部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 0755 - 22627627 传真: 0755 - 23990088 联系人: 王源 网址: www.fund.pingan.com 2 、 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 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 0755 - 22624581 传真: 0755 - 23998639 联系人: 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7 号韦伯时代中心 C 座 1910 负责人: 曹斌(执业证号: 11101200110651368 ) 电话: 010 - 68938188 传真: 010 - 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 11101200210185600 ) 伍柳 (执业证号: 11101201010583675 )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 11101200210185600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银华、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 】 788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 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 《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 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于公告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人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 w.fund.pingan.com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 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 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 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增加本基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时间 2014 年 8 月 18 日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基金的认购 1 、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 售公告。 2 、认购方式及确认: (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2 )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 可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 3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 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 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4 )基金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 5 )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0.01 元。 4 、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5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 1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归入 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有效认购申请资 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2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 3 ) 份额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 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举例如下: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 + 3 ) /1.00 = 10,00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 份额部分)。 6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并被受理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3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已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已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 为 0.01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本基金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 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误差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数 = 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1.00= 1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0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 1 )部分赎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 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 100 元, T 日该投资人赎 回 5 万份,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50,000×1.00 = 50,0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投资人账 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100 元。 例四: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100 , 000 份,累计收益为 - 100 元, T 日该投资者 赎回 5 万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赎回后剩余 5 万份,足以弥补 其累计至 T 日的累计收益 -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50,000×1.00 = 5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投资人账 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100 元。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净值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 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 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 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 账户基金总份额) ×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五: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 - 1,0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 回 99,2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800 份, 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收益 - 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 1,00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