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新纶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 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侯海峰先生的个人简历等基本情况,未发现被提名人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就上述高级管理 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侯海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二、关于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拟对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在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纶”)申请 2014 年度 银行综合授信时,由公司向常州新纶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的连带 责任担保。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常州新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武进支行申请的人民币不超过 4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4年度增加子公司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本次《关于 2014 年度增加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追加向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将担保额度从 20,000万元调整至 60,000 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担保金额为50,000万元,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金额 为10,000万元)。本次被担保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 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该事项有利于常州新纶业务发展,决 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 度对公司在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截止2014 年6月30日,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内的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累计实际对外担保总额 (含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为人民币 7,000万元,占公司截至 2014年 6月 30日 净资产(未经审计)的 4.56%,其中,子公司对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为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00万元,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 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公司当 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牛秋芳 张天成 宁 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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