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艾比森: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08月20日 19:05:25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14-006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78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1,966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为1,547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419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28,511.21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有关的
费用人民币2,445.0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066.17万元。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7月2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283号”的《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艾比森光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艾比森”)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大证券”)、建设银行深圳坂田支行、招商银行深圳安联支行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的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坂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专户账号为4420 1624 0000 5251 5399。截至2014年7月30日,专户余
额为59,951,600.00元。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LED照明产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坂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账号为4420 1624


0000 5251 5421。截至2014年7月30日,专户余额为54,829,100.00元。上述专
户仅用于公司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安联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账号为7559 1392
6810 503。截至2014年7月30日,专户余额为145,881,046.39元。上述专户仅
用于公司LED显示屏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光大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光大证券。募集资金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惠州艾比森、各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惠州艾比森作为公司“LED显示屏建设项目”、“LED照明产品建设项
目”及“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作为惠州艾比森实施上述项目
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四、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惠州艾比森、
各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按规定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及惠州艾比森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左廷江、杨小虎可以
随时到各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各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光


大证券。各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各专户银行应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有关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惠州艾比森、各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各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惠州艾比森、各专户银行、光大证券四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且光大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
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公司、惠州艾比森、各专户银行、光大
证券四方应对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应由公司、惠州艾比森、各专户银行、
光大证券四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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