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海联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4年08月21日 21:02:42 中财网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在报告期内(2014
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4年6月30日违
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
阅了公司编制的《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超募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关于向平安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平安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区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综合授信
额度,期限1年;由公司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无偿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经核查,以上关联担保是为了帮助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可能出现的阶段性不足
的融资需要。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股东无偿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四、关于向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期限1年;由公司股东章锋、邢文飚无偿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经核查,以上关联担保是为了帮助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可能出现的阶段性不足
的融资需要。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股东无偿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五、关于向江苏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江苏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综合授信
额度,期限1年;由公司股东章锋、邢文飚无偿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经核查,以上关联担保是为了帮助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可能出现的阶段性不足
的融资需要。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股东无偿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认真审阅王天青先生的履历等相关材料,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王天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程浩忠 龙哲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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