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三联虹普: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84 证券简称:三联虹普 公告编号:2014-004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92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 股数1,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30.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0,900.44万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3,740.4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37,159.99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2014年7月29日对本次股票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 验字(2014)00062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 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以下简称 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吴中 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崇文门支行)及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北苑路支行)分别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建行吴中支行、招行崇文门支行、招行北 苑支行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账号为20000025658400000320410,截止2014年8月2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3,044,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工程开发中心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建行吴中支行账号为32201997581052506693,截止2014年8月22日,专户余额为 人民币111,84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苏州敏喆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备建设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招行崇文门支行账号为:110909327010808,截止2014年8月22日,专户余额 为人民币47,61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 “长乐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招行北苑路支行账号为:110909327010102,截止2014年08月22日,专户余 额为人民币109,105,9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 “购置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建行吴中支行、招行崇文门支行及招行北苑路支 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都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都证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国都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国都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花宇、周昕可以随时到北京银行五棵松支 行、建行吴中支行、招行崇文门支行及招行北苑路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 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 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都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 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建行吴中支行、招行崇文门支行及招行北苑路支行每月 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都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 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建行吴中 支行、招行崇文门支行及招行北苑路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都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都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建行吴中支行、招行崇文门支行 及招行北苑路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建行吴中支行、招行崇文门支行及招行北苑路支行连续 三次未及时向国都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都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国都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国都证券与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建行吴中支 行、招行崇文门支行及招行北苑路支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都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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