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物产中大: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08月25日 20:06:12 中财网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4-058


物产中大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61
号《关于核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产中大”)以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5,479,452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
发行价格7.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99,999,999.60元,扣除发行费用
34,384,379.4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465,615,620.1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
司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
根”)于2014年7月30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天健验[2014]149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物产中大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属全资
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汽车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平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统称“乙
方”)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一创摩根(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物产中大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汽车金融服务项
目的实施主体;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汽车云服务有限公司是汽车云服务
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账号为95200155350000916,
开户方为物产中大,截至2014年7月30日,该专户余额为900,000,000元。

该专户存储的募集资金分别用于:(1)投入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用于汽车金融服务项目;(2)投入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
汽车云服务有限公司用于汽车云服务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账号为331066110018170217749,
开户方为物产中大,截至2014年7月30日,专户余额为572,999,999.60元。

该专户余额中包括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剩余发行费用7,384,379.45元。

除支付发行费用外,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投入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用于汽车金融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平海支行,账号为
20000024239700000327339,开户方为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物产
中大控股子公司),截至2014年8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金融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账号为331066110018170217901,
开户方为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物产中大控股子公司),截至2014年
8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金融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账号为571905885210403,开户方为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物产中大控股子公司),截至2014年8月15
日,专户余额为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金融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账号为95200154800005813,
开户方为浙江中大元通汽车云服务有限公司(物产中大全资子公司),截至2014
年8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云服务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其所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军辉、戴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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