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恒泰艾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时间:2014年08月25日 23:13:12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 2014-058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8月25日上午9: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
秀中路3号院4号楼公司5层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已于2014年8月15日以电话通讯方式送达相关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
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孙庚文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以投票表决方式
做出如下决议:

一、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公司
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将于2014年8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披露。同时,《201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将刊登于《证券时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二、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为了适应公司“油田增产服务总包与增产收益分享板块”的快速发展,加强油
田增产服务总包与增产收益项目的管理,同意聘任王国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林依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继续集中精力负责国内外市场的开发;为了


加强公司对外投资、融资、内控、审计和投资后分、子公司的管理,同意聘任罗
雪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蒋雪莲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管职务,继续负责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王国辉先生、罗雪先生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6日






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王国辉先生,西南石油学院油气田开发工程专业博士学位、学历,1983年7
月毕业于华东石油学院勘探系石油地质专业,获学士学位;1983年8月-1990
年6月在新疆石油管理局百口泉采油厂担任工程师;1990年6月-1999年12月
担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地质处高级工程师;1999年12月-2009年7月先后担任新
疆油田公司开发处副处长、处长;2009年8月-2010年4月调入中国石油勘探开
发研究院任职于开发软件研究中心;2010年4月-2014年4月担任中国石油勘探
开发研究院油气开发战略规划研究所所长。2009年9月被评为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油气田开发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11年始被聘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高级技术专家。


王国辉先生在油气田开发领域工作三十多年,全面熟悉生产一线业务;掌握
油田生产计划、产能建设计划、滚动勘探(包括油藏评价)计划以及油田公司中
长期开发规划的制定、实施组织与跟踪调整;对油气田生产与开采动态分析及管
理、油气田老区新增可采储量管理、油气田生产信息管理、油气田生产能力的核
定等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理论深度。


王国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罗雪先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中级会计师职称。1991年6月
毕业于西安石油大学财务会计专业。1991年7月至2000年9月期间先后于中原
油田采油四厂财务科和中原油田会计核算中心工作;2000年9月至2011年1月
期间先后于北京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
所担任审计经理、技术合伙人等从事审计工作;2011年2月至2014年8月于北
京天和众邦勘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罗雪先生熟悉了解
国内、国际油气行业生产运行及财务管理模式;具有多年财务管理经验,多行业
审计和并购重组经验,熟悉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制度;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


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罗雪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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