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永清环保: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08月26日 17:12:20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187 证券简称:永清环保 公告编号:2014-052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1]237 号”文《关于核准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70 万
股。本次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68,000,000.00 元,扣除上市发行费用人民币 54,474,290.00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613,525,71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沙蔡锷路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本公司已将相关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了公告。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2,000万元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公司与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并于2014年3月1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公告(详见巨
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11)。


为了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基
于公司与银行战略合作等原因的考虑,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公司变更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以下简
称“丁方”)重新与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 存储银行长沙银行建湘支行(以
及简称“乙方”)等相关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
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00141500709010,截止 2014年 5月 1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4282442.04
元。3个月自动转存的单位定期存款 5500万元,账号为800141500720056、
800141500720048、800141500720080、800141500720072、800141500720064,6
个月自动转存的单位定期存款 6000万元,账号为800141500720030、
800141500720021、800141500720013,该专户仅用于衡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禹、王为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印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
效。


十、本协议壹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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