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宝利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八月 重要提示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3年5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673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24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基金合同生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经过 基金份额分级后,宝利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对宝利B实施 担保机制,宝利B为风险适中、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宝利B份额提供保本的保证,并 由基金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7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4年6月30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2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2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九部分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 37 第十部分 宝利B的保本及保证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9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 110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35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宝利B持有人承担的保本 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本基金的担保人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担保人签署的《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8、招募说明书: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B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11、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宝利A、 宝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12、宝利A: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A份额。宝利A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13、宝利B: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宝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宝利B享有,亏损以宝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宝利B承担; 宝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2年 14、宝利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5、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16、宝利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7、保本周期:指宝利B份额的保本期限,保本周期起止日同宝利B的封闭期,保本 周期到期日与宝利B份额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本基金保本周期仅一期 18、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2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与宝利B的封闭期 届满日相同 19、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 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安 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宝利B的保本金额:指在宝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 份额数量乘以宝利B的认购价格,宝利B的认购价格为1.00元 21、宝利B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宝利B在封闭期届满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宝利B 可赎回金额,即宝利B于封闭期届满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乘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 份额数量 22、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低于宝 利B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 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证:指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由担保人为 本基金宝利B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认购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2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25、《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6、《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2013年12月17日修订通过, 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8、《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8、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宝利B份额的 行为 57、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宝利B份额直至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在宝利A份额的单个开放日,宝利A基金 净赎回金额(宝利A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上一开 放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71%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8.72%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8.5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牛冠兴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武汉市人民银行硚口支行信贷员,武汉市工商 银行古田办事处主任,武汉市工商银行江岸支行行长,武汉市工商银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 行信贷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组及广东证券托管组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军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深圳市罗湖工业研究所经理,深圳证券电脑公司经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人事部助理总监、西南中心主任、上市审查部副总监、市场监察部副总 监、会员管理部副总监,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安 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珠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有色部 经理、上海公司副总经理,英国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小有色、铁合金及矿产部经理,五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五矿 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党委书记、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五矿资本(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隆茂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董事长、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五矿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五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晓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日本五 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副总经理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五矿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五矿金牛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五矿鑫扬(浙江)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宏蕾先生,董事,会计硕士。历任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结算中心投融资经理,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高级经理、总经理部秘书和投资银行业务高级经理,中国 广核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资本运营主任。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徐景安先生,独立董事,1964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新闻学专业。历任中央马列主义研究 院干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干部,北京军区炮兵政治部教员,国家计划委员会研究室科长,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科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处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副所长,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士必达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徐景 安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现任深圳市景安文化传播公司董事长。 郑斌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央组织部干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综合司副 处长,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庞继英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国 家外汇管理局副处长、处长、副司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副总裁、总裁,中国人民银行条法 司副司长、金融稳定局巡视员,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现任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晓荷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现任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国威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副经理、经 理,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 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现任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副总经理 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资本(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隆茂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监事。 姜志刚先生,职工监事,理学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开发中心高级 程序员,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脑部项目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中心主机开发工程师,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人员,汉唐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主 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现 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财务委员、财务部会计。 3、公司高管人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汪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衍 生产品部一级研究员、董事总经理,资产委托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资、研究业务,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理,上海证券交 易所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庄园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3年7 月24日至今,任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5月29日至今,任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委员: 汪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姜诚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 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李勇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高级 投资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 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内控风险管理并提出建议。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 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 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 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 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 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 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 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0人,平均年龄30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0只。自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4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年六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 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陈婕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 citics.com (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6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E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宝利B的场内发售机构 宝利B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基金担保人 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13F 法定代表: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年8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亿元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财务顾问、 资产管理、投咨询业务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陈立群 联系人:李妍明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宝利A、宝利B两级份额,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宝利A、宝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宝利A、宝利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 次,宝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宝利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宝利A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A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宝利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宝利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 份额极小,宝利A、宝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 的情形;如果 宝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宝利A、宝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二)宝利A的运作 1、收益率 宝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前第2个工作日 设定一次。计算公式为: 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1.2×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利差 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其中,计算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是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前第2个工作日或宝利A每个开放日前的第2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年利率。利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宝 利A每个开放日前公告适用该运作期宝利A的利差值,利差值的范围为0.00%(含)至3.00% (含)。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适用宝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 的利差。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公告的利差设定宝利A的首次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宝利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约定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宝利A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 前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公告的利差重新设定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宝利 A接下来6个月的年约定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 在宝利A的最后1个开放日前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公告的利差重新设定宝利A的年约定 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例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2个工作日,如果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00%, 公告的利差为0.8%。则宝利A 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为: 宝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1.2×3.00%+0.8%=4.40% 2、开放日 宝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 效后2年内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宝利A只开放赎回业务,不开放申购业务)。宝利A的开放 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 宝利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宝利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宝利A无法 按时在最后一个开放日开放赎回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一并顺延。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宝利A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A 份额数量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宝利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宝利B的运作 1、宝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 宝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宝利B将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宝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宝利B享有,亏损以宝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宝利B承担。极端情况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出现宝利A未实现 约定收益的情形,则宝利B在获得保本差额后不再对宝利A的约定收益进行补足。 (四)基金份额发售 宝利A、宝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宝利A和宝利B的份 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宝利A的开放日计算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宝利B封 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宝利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宝利B封闭期届满日(T日), 设为自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 天数,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宝利A的份额余额,为T日宝利 B的份额余额,为T日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在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宝利A的 年约定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日基金份额折算前宝 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宝利A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宝利A应计收益=(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 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T 日基金份额折算前宝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宝利A应计收益之和”,则: 2、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T日),设自宝利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 运作天数为18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2亿元,宝利A、 宝利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亿份和9亿份,宝利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宝利A 年收益率 为4.35%。T日全部宝利A应计收益为0.45049315亿元(21×1.00×4.35%×180/365=0.45049315),T日基金资产净值大于“1.00 元乘以T日宝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宝利A、宝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4.35%×180/365)=1.02145205(元) 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32-1.02145205×21)/9=1.17216744(元) (七)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宝利A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宝利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宝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内,在宝利A的非开放日(T 日),设为自宝利A上 一次开放日(如T日前宝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为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宝利A的份额余额,为T日宝利B的份额余额, 为T日宝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 在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前宝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宝利A 的年约定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日宝利A的份额余 额加上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前宝利A尚未进行开 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T 日宝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 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宝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的宝利A非开放日,为宝利A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在宝利A的开放日,为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自宝利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4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23 亿元,宝利A、宝利B的 份额余额分别为14 亿份和6 亿份,宝利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宝利A年收益率为4.50%。 T日全部宝利A应计收益为0.0690411亿元(14×1.00×4.50%×40/365=0.0690411),T日 基金资产净值大于“1.00 元乘以T日宝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 之和”,则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宝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4.50%×40/365)=1.005(元) 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23-1.005×14)/6=1.488(元)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3年5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73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 次,宝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宝利A、宝利B在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宝利A和宝利B独立募集。 其中,宝利A的募集起讫为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19日,宝利B的募集起讫为 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12日。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宝利A的净认购金额为1,923,134,993.17 元,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元;宝利.的净认购金额为 999,999987.63元,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元。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 2,923,915,682.1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6,034户。其中,宝利A为1,923,767,949.20 份基金份额,宝利B为1,000,147,732.94份基金份额。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7月2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 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宝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宝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宝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宝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宝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宝利A的份额数×宝利A的折算比例 宝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宝利A的折算比例的 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宝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十部分 宝利B的保本及保证 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 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的保本金 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 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宝利B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份额数量×1.00;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2年,同宝利B份额封闭期,本基金保本周期仅一期。 本基金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保本周期到期日,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宝利B,包括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宝利B份额和通过二级市场上市交易获得的宝利B份额。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在二级市场买入,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包括该日) 卖出的本基金宝利B份额;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宝利B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证期间,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转型为非保本、 非分级的“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 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到期日,宝利A和宝利B将根据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安信宝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 将在临时公告或在“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日,无论是登记在证券结算系统或是注册登记系统的宝利B份额都适 用保本条款。 2)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宝利B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 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保本的保证 1、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适用于本保本周期。 2、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 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的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日确认的宝利B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基金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基金担保人能力或偿付 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基金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因基金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基金担保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 换担保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基金担保人之外增加新的基金担保人,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的保本 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 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 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除本部分第9款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中所指的“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 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在二级市场买入,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包括该日) 卖出的本基金宝利B份额;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宝利B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证期间,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6、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变更为非保本、非分级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 应变更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8、更换担保人的情形 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基金担保人歇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情况,或者因基金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 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基金担保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基金担 保人之外增加新的基金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 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宝利B份额的保本提供担保,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宝利B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 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 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 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 时接收。 三、担保人情况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宝利B份额保本周期由瀚华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概况 担保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瀚华担保”)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年8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亿元 联系人:刘菊芳 联系电话:010-5776666 传真:010-57766600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财务顾问、 资产管理、投咨询业务。 2、担保人简介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 办公室批准,由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 30亿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渝062002L,获 评信贷市场AAA-、资本市场AA信用评级,是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担保机构之一,中国万 亿担保规模上榜机构30强。 瀚华担保已设立重庆、北京、辽宁、四川、江苏、陕西、大连、天津、山东、贵州、苏 州、湖北、广西、云南、吉林、安徽、上海、甘肃、深圳、河北、黑龙江等21家经营机构, 经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批准,全部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瀚华担保遵循现代企业管理规范运作,并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与时俱进,注重各类 金融创新产品设计;凭借多层次的反担保组合和科学的客户资信评估体系,有效阻断客户风 险;通过与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宏观经济的研究和行业分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通过 过程控制、团队建设、激励机制和资金补偿机制等,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1、融资担保,包括短期贷款担保、中长期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信用证担保、 融资租赁担保、委托贷款担保; 2、金融产品担保,包括债券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保本基金担保、资产证券化担保、 集合票据担保; 3、履约担保,包括工程履约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票据履约担保、设备租赁担保、赊 销信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四、保证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 人就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B的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宝利B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 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宝利B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宝利B类份额数乘以宝利B份额初始面值(即1.00元)。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份额数乘以保本周期到期日宝 利B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宝利B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的差额部分。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在二级市场买入,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包括该日) 卖出的本基金宝利B份额;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宝利B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证期间,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000元,且基金管理人未 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宝利B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宝利B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 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份额净值低于1.000元,且基金管理人 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 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 项、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 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 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 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担保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代偿资金、 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 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 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 前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宝利B基金资产净值×0.3% ×1/当年日历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 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 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保证合同终止。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投资者可在宝利A的开放日对宝利A进行申购与 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 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宝利A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宝利A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 生效后2年内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宝利A只开放赎回业务,不开放申购业务)。 本基金办理宝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宝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宝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宝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宝利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2014年1月23日。宝利A的第二个开放日为2014年7月 23日。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宝利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 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场所 宝利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宝利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宝利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宝利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宝利A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宝利A的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进行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宝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宝利B的份额 余额范围内对宝利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宝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