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实丰益策略:关于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18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7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4年9月1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9月1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4年9月1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4年9月1日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014年9月1日(含该日)至2014年9月5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开放期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 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 万元≤M<300 万元 0.16%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 .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限。对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也不设下 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H) 赎回费率 H<30天 0.75% H≥30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 其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转换业务 本次公告的转换业务仅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的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之间的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转入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 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转入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 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F)+M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M 为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 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 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2014年3月12日起,嘉实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定投)不 超过100万元。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 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 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 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 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转入申请。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e)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g)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或无法接受转出申请;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f)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 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30H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T1-1202 电话 (0755)25870686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大厦A座3502室 电话 (0532)66777766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313室 电话 (0571)87759328 传真 (0571)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5层04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202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2415-2416室 电话 (020)87555163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10)嘉实基金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投资者开通电话交易 后可以通过电话交易赎回、转换所持基金份额,持工行借记卡、建行龙卡储蓄卡、农行金 穗卡、广发银行理财通卡、招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可以通 过电话交易系统购买基金。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6.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2)代销券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3)投资咨询机构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第三方理财机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6.3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1)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 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 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13年7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进行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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