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招商安达:关于保本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时间:2014年08月27日 00:02:01 中财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217020;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9月1日成立。根据《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为三年,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
一保本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到期期间自2014年9月1日(含)起至2014 年9月5日
(含)止,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
间自2014年9月9日(含)起至2014年9月29日止(含)。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2014年9月29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为三年,第二个保本期
自2014 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过渡期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
本期。

根据本基金到期期间的规定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对《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
年8月23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也可访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规
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
1、到期期间的操作选择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保本期到期操作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
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做出上述(1)、(2)的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
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
基金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
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到期期间的时间
自2014年9月1日(含)起至2014 年9月5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
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
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赎回和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将在到期期间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到期期间选择操作的费用
(1)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
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等交易费用。

(2)在到期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
个保本期,无交易费用。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
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4、本次到期期间结束后,未选择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默认自
动转入下一保本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保
本期。

5、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届满,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
换转出或转入下一保本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
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
结束后、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结束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即自 2014年9月9日(含)至
2014年9月29日(含)。其中, 2014年9月9日(含)至2014年9月26日(含)
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4 年9月29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
限内,本基金开放过渡期申购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及转换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2014年9月29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
务,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 元。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

(一)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4年9月9日(含)至2014年9月26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第
七部分,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


申请方为有效。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份额M(份)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0.8%

500万≤M<1000万

0.4%

M≥1000万

每笔1000元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过渡期内,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二)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上限为 50 亿元。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
和不超过50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
之和接近或超过5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
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5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
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
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
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规模上限
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4年9月29日收市后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并提前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
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数。

3、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 元)
五、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为2014年9月30日,保本期为3 年,保本期到期日
为2017年9月30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
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

(一)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
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保本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二)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招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
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之和。

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最高限额不超过按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
额。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
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到期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但不开通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
期申购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业务和转入业务,但不开放赎回。

2、基金管理人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上述期间内,除
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
产,如在上述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
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
二个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
(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5、保本期到期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
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业务的日期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的相关公
告。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
告。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
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登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期间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安排做适当调
整。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9555)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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