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南大光电: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09月01日 17:03:18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346 证券简称:南大光电 公告编号:2014-029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光电”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前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45 号文《关于核准江苏南大光电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核准,公司采用网下
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
行 1,25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00元,实际发行价格每股 66.00元。

截至 2012 年 8 月 2 日止,公司已收到社会公众股东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
829,62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合计为 41,812,400.00 元,减除其
他上市费用人民币 6,138,614.0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1,668,985.98 元。

公司计划募集资金 192,825,600.00元,超募 588,843,385.98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
况业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利安达验字[2012]第 1055 号”《验
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


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巩固银企合作关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在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工
业园区支行、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取消之前在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12902000210909)。

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用于存储公司超募资金。同时,将会同保荐机构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中将明
确公司可以在上述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定期存款账户,专用定期存款账户对应的
存取款账户只能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条款。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将在新开设专户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部分超募资金,
金额和期限将由公司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的进度而定。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执行。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
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浙商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分别按照“协议一”、“协议二”具体列示协议内容),如下:

协议一:

甲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一中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协议一中简称“乙方”)

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一中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1668089,
截至2014年8月4日14:00,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426285978.87元(大写人民币 肆亿贰
仟陆佰贰拾捌万伍仟玖佰柒拾捌元捌角柒分),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426285943.87
元(大写人民币 肆亿贰仟陆佰贰拾捌万伍仟玖佰肆拾叁元捌角柒分),备用金为人
民币35.00元(大写人民币 叁拾伍元整)。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定期存款账户,专用定期存款账户对应的存取款
账户只能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用定期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691668089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存单到期或提前支取的款项及到期利息划入募集资金专户:

户名: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691668089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应的专用定期存款账户的存款利率、手续费等事项,由甲乙
双方另行约定。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正茂、欧阳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的10%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失效。

如果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且募集
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协议二:

甲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二中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协议二中简称“乙方”)

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二中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0500 20010
1201 0007 4478 ,截至2014年8月4日12:00,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5亿元整(专户仅
用于甲方超募资金(金额为150,000,000.00 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定期存款账户,专用定期存款账户对应的存取款
账户只能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用定期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0500 20010 1201 0007 4478

开户行: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存单到期或提前支取的款项及到期利息划入募集资金专户:

户名: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0500 20010 1201 0007 4478

开户行: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应的专用定期存款账户的存款利率、手续费等事项,由甲
乙双方另行约定。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正茂、欧阳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的10%的,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失效。

如果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时协议尚未失效,则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且募集资
金使用完毕之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南大光电本次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
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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