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长盛电子:收益分配公告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日期: 2014 - 09 - 03 基金名 称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基金简 称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 票 基金主代 码 08001 2 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2 年 3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 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名 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 收益分配基准 日 2014 年 8 月 19 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相关指 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人民币元 ) 1.45 3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345,803,679.8 0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 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 位:人民币元 ) 69,160,735.9 6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 /10 份基金份额 ) 1.450 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 明 2014 年度第一 次 权益登记 日 2014 年 9 月 4 日 除息 日 - 2014 年 9 月 4 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2014 年 9 月 9 日 分红对 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 体持有 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 明 1 、红利再投资方式下,所得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 2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再投资所得的 基金份额将 于 2014 年 9 月 5 日 直接计入其基金账 户 , 2014 年 9 月 9 日 起可办理查询、赎回等业务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 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 [2002]128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 [2008]1 号《关于企 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 明 1 、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 2 、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再投资费用 。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基金简 称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 票 基金主代 码 08001 2 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2 年 3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 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名 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 收益分配基准 日 2014 年 8 月 19 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相关指 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人民币元 ) 1.45 3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345,803,679.8 0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 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 位:人民币元 ) 69,160,735.9 6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 /10 份基金份额 ) 1.450 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 明 2014 年度第一 次 注:1、本基金合同中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基准日本基金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1490元,本次收益分配中每份基金 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为97.32%。 3、本次为本基金第六次收益分配,前五次每10份基金份额累计分配收益4.25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 日 2014 年 9 月 4 日 除息 日 - 2014 年 9 月 4 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2014 年 9 月 9 日 分红对 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 体持有 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 明 1 、红利再投资方式下,所得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 2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再投资所得的 基金份额将 于 2014 年 9 月 5 日 直接计入其基金账 户 , 2014 年 9 月 9 日 起可办理查询、赎回等业务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 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 [2002]128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 [2008]1 号《关于企 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 明 1 、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 2 、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再投资费用 。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 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 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陆本公 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不含)前到销售 机构办理。 4、投资者如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其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仅适用于 该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会同步变更。如投资者需要变 更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5、本基金对本公司直销机构设置有最低分红金额的限额,该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 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在低于1.00元时将不再划转,转为 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处理。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 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 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销售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2666。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 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徽商银行、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9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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