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太安堂: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09月04日 17:02:34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433 证券简称:太安堂 公告编号:2014-036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65),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536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
民币9.7元,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3,992,000元,扣除发
行费用人民币40,807,36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63,184,640.00
元,以上增发新股的募集资金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年8月18日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4]G14000560123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
户并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专户银行分别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情况

公司设立以下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开户主体

银行账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
东路支行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5591675251020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
分行金园工业区支行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041329200022360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营业部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80288010001286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
分行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9183285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自贸试验区分行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9189175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嘉泰
支行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6526397063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
口支行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40367049999



2、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分别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分
别为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涛先生、江晓先生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5年12月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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