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鑫富药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16层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目 录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 7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 11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 12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 30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及其合法性 ...................................... 35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拟购买资产 .............................................. 42 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87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 93 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资格 .......................... 95 十、关于鑫富药业股票买卖的自查情况 .............................................. 96 十一、结论意见....................................................................................... 9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 下含义: 上市公司、鑫富药业、发行人 指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发行对象、程先锋等 10名自然人 指 程先锋、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美、 张洪文、李晓祥、王忠胜和缪昌峰等10名自然人 亿帆生物 指 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由合肥亿帆医药经营有 限公司于2012年11月更名而来 亿帆药业 指 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拟购买资 产 指 亿帆生物100%股权和亿帆药业100%股权 标的公司 指 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 亿帆设备 指 合肥亿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亿帆生物全资子公司 亿帆营销 指 合肥亿帆药业营销有限公司,亿帆药业全资子公司 芙蓉制药 指 湖南芙蓉制药有限公司,亿帆药业全资子公司 希望制药 指 新疆希望制药有限公司,亿帆药业全资子公司 新陇海 指 安徽新陇海药业有限公司,亿帆药业全资子公司 宿州亿帆 指 宿州亿帆药业有限公司,亿帆药业全资子公司 雪枫药业 指 安徽省雪枫药业有限公司,亿帆药业控股子公司 亿帆科技 指 合肥亿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亿帆生物原股东 倍的福 指 宁波倍的福药业有限公司 申光贸易 指 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现股东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 指 上市公司向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亿帆 生物100%股权和亿帆药业100%股权 《亿帆生物审计报告》 指 瑞华出具的《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瑞华审字【2014】34010030号) 《亿帆药业审计报告》 指 瑞华出具的《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 华审字【2014】34010031号) 《亿帆生物评估报告》 指 中铭国际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14】 第9008号) 《亿帆药业评估报告》 指 中铭国际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14】 第9009号) 《亿帆生物内控报告》 指 瑞华出具的《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瑞华专审字【2014】34010008号) 《亿帆药业内控报告》 指 瑞华出具的《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瑞华专审字【2014】34010009号) 《纳税审核报告》 指 瑞华出具的《关于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主要税 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4】 34010015号)和《关于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司主要税 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4】 34010017号) 《补充评估说明》 指 关于对中铭评报字【2013】第9006号《浙江杭州鑫 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涉及 的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补充评估说明 《重组报告书》 指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上市公司与程先锋就交易亿帆生物100%股权签署的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和上市公司与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就交易 亿帆药业100%股权签署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指 上市公司与程先锋就交易亿帆生物100%股权签署的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上市公司与程先锋等10人就 交易亿帆药业100%股权签署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指 上市公司与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就交易亿帆药业 二(亿帆药业)》 100%股权签署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二(亿帆生物)》 上市公司与程先锋就交易亿帆生物100%股权签署的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三(亿帆生物)》 指 上市公司与程先锋就交易亿帆生物100%股权签署的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上市公司与程先锋签署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 指 上市公司与程先锋签署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二》 指 上市公司与程先锋签署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 《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三》 指 上市公司与程先锋签署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三)》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首发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借壳上市通知》 指 《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13】61号)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肥西县工商局 指 合肥市肥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银万国、独立财务顾问 指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瑞华、审计机构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铭国际、评估机构 指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 指 2011年、2012年以及2013年 GSP证书 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法律意见书 【2014】皖天律证字第00062号 致: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首发办法》、《发行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 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鑫富药业的 委托,委派张晓健、王炜律师(下称“本所律师”)担任鑫富药业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法 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及所涉文件资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有关事实无法获得其他资料佐证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 时,本所不得不依靠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士、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 性文件或专业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鑫富药业及有关各方的保 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 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 全部事实材料。 4、本所律师仅就鑫富药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申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鑫富药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根据鑫富药业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鑫富药业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鑫富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重组 报告书》等文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概况 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为:鑫富药业向程先锋发行股份购买程先锋持有 的亿帆生物100%股权;向程先锋、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 美、张洪文、李晓祥、王忠胜和缪昌峰发行股份购买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合计 持有的亿帆药业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将成为鑫富 药业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特定发行对象为程先锋、张 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美、张洪文、李晓祥、王忠胜和缪昌峰等 10名自然人。 3、交易标的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为程先锋持有的亿帆生物100%股权和程 先锋、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张洪文、曹仕美、李晓祥、王忠胜和 缪昌峰等10人合计持有的亿帆药业100%的股权。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与定价方式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的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鑫富药业与交易对方协商后确定。 (1)亿帆生物100%股权 根据中铭国际以2013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13】第9006号)和《评估补充说明》, 亿帆生物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47,852万元;经鑫富药业与程先锋协商,确定 亿帆生物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47,852万元。 因上述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中铭国际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亿帆生 物100%股权重新进行了评估,出具了《亿帆生物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为161,080 万元。经鑫富药业与程先锋协商,交易双方同意保持亿帆生物100%股权的交易 价格不变,仍为147,852万元。 (2)亿帆药业100%股权 根据中铭国际以2013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 司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13】第9007号),亿帆药业100%股权的评 估价值为26,748.28万元。经鑫富药业与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协商,亿帆药业100% 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6,748万元。 因上述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中铭国际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亿帆药 业100%股权重新进行了评估,出具了《亿帆药业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为30,584 万元。经鑫富药业与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协商,交易双方同意保持亿帆药业100% 股权的交易价格不变,仍为26,748万元。 综上,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总价为174,600万元。 5、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即2013年7月25日。 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 易均价,即不低于7.94元/股。经鑫富药业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股份发 行的价格为7.94元/股。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息、除权行为发生,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6、发行数量 经鑫富药业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总价为174,600万元。按照 每股7.94元的价格,鑫富药业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19,899,243股,其中: 程先锋认购208,108,563股,张颖霆认购2,179,591股,张云祥认购2,149,273股、张 艾忠认购1,674,277股、李祥慈认购1,394,669股、曹仕美认购1,172,330股、张洪文 认购1,172,330股、李晓祥认购1,115,062股、王忠胜认购485,102股和缪昌峰认购 448,046股。 本次交易的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息、除权行为发生,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7、期间损益的归属 标的资产在损益归属期间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所产生的 亏损由程先锋以现金全额补偿给上市公司。 8、锁定期安排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限售期作出了如下约定: (1)程先锋承诺:在下述①、②孰长期限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取得的鑫富 药业股份:①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②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 市之日起至程先锋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履行完毕之日。程先 锋因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实施盈利预测补偿而转让上市股份的情形不 受上述①、②孰长期限限制。 (2)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美、张洪文、李晓祥、王忠 胜和缪昌峰等9人承诺自本次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取得 的鑫富药业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将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深交 所的规则转让持有的股份。 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标的公司于本次交 易标的资产交割日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 同享有;公司于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10、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 11、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1、2013年7月19日,鑫富药业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2013年9月10日,鑫富药业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3、2013年9月27日,鑫富药业召开了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4、2014年3月14日,鑫富药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董事会,根据亿 帆生物100%股权的评估价值调整事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事项对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不构成重大影响和调整,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和《关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根据调整事项进行相应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14年4月24日,鑫富药业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 《关于继续推进鑫富药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决定继续推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 定,结合鑫富药业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工作进行完善,并重新提交中国证监会审 核。 6、2014年5月7日,鑫富药业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保持不变并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按照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以及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根据调整事项进行相应调整的议案》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过; 2、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程先锋因本次交易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3、中国证监会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事项,符合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核准。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重组办法》、《借壳上市通知》及《首发办法》,本所律师逐条核查 了鑫富药业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相关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鑫富药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相关 条件: 1、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根据《重组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拟收购的资产对 应的经营实体所从事的业务属于医药行业,主营业务涵盖医药商业、医药制造业 之化学制药行业和中成药行业,医药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本次交易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土地管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内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根据标的公司及鑫富药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情况,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重组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 规定》中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标准,亦不构成《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 2、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鑫富药业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鑫富药业的股本总数将超过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高 于鑫富药业届时股份总数的10%,鑫富药业仍然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 3、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鑫富药业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以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由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 经鑫富药业与交易对方协商后,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为174,600万元。交易中标 的资产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 害鑫富药业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 定。 4、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出具的书面承诺等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司法查 封等第三方权利限制,标的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会已作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定或决 议,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此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不涉及债权债 务转移处理,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仍由标的公司继续承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 款的规定。 5、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鑫富药业将取得亿帆药业100%的股权和亿 帆生物100%的股权,标的资产注入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以医药行业为主,这 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增强上市公司的后续发展 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鑫富药业在本次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 的情形; (2)根据中铭国际出具的《亿帆生物评估报告》和《亿帆药业评估报告》, 标的资产2014年、2015年和2016年预计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预测净利 润分别为15,215.56万元、18,056.58万元和20,450.47万元。若标的资产预测净利润 顺利实现,将大幅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 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鑫富药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主营业务将以医药行业 为主,不存在可能导致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况,且有利 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 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6、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程先锋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控制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程先锋未控制或投资其他 企业。同时,根据程先锋出具的相关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完成后,鑫富药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7、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七)款的规定 根据鑫富药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鑫富药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制定 了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鑫 富药业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本次交易完成 后,程先锋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已出具《关于保障上 市公司独立性及法人治理结构的承诺》,承诺将继续保持并完善现有健全有效的 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七) 款的规定。 8、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鑫富药业的公告、《重组报告书》、亿帆生物及亿帆药业的工商登记资 料,瑞华出具的《亿帆药业审计报告》和《亿帆生物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鑫富药业的实际控制人为过鑫富;本次交易完成后, 程先锋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的实 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程先锋购买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165,238.20万元,占上市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 为155.74%,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 (1)拟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最近3年来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亿帆药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最近三年,亿帆药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程先锋,未发生变更。 根据亿帆生物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公司章程,程先锋与高维群、安徽省绿健 医药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书》,程先锋、张明兵、高维群、安徽省绿 健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委托持股事宜的确认书》,关于委托持股事项的公 证材料等相关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程先锋、张明兵、高维群、安徽省绿健医药 有限公司进行的访谈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亿帆生物的历史沿革中曾存在委 托持股的情形,委托持股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09年6月15日,程先锋将其持有的亿帆生物2%股权转让给张明兵。 本次股权转让,张明兵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系程先锋委托张明兵持有亿帆生 物2%股权,程先锋仍为该2%股权的实际持有人。本次股权转让后,程先锋仍 实际持有亿帆生物100%股权。 2)2009年9月30日、2009年11月30日和2009年12月16日,程先锋和 张明兵按其各自持股比例以货币对亿帆生物进行了三次增资,三次增资过程中, 名义上张明兵分别增资10万元、20万元和20.14万元,但增资款项来源于程先 锋,实际上该部分增资系程先锋增资,增资所形成的股权委托张明兵持有。三次 增资完成后,程先锋仍实际持有亿帆生物100%股权。 3)2009年12月23日,程先锋将其持有的亿帆生物51%股权转让给安徽省 绿健医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47%股权转让给高维群;名义股东张明兵将其持 有的亿帆生物2%股权转让给高维群。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安徽省绿健医药有 限公司和高维群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程先锋与张明兵解除 了委托持股关系,程先锋与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高维群形成了委托持股关 系,程先锋仍实际持有亿帆生物100%股权。 4)2010年11月8日,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亿帆生物51% 股权转让给高维群。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高维群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 转让系程先锋将原由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委托持有的51%股权委托高维群 持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程先锋与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解除了委托持股 关系,程先锋委托高维群持有亿帆生物100%股权,程先锋仍实际持有亿帆生物 100%股权。 5)2012年11月6日,程先锋以货币对亿帆生物增资10,000万元。本次增 资完成后,名义股东高维群原持有亿帆生物的股权由100%稀释为23.17%,程先 锋直接持有亿帆生物76.83%的股权,实际持有亿帆生物100%股权。 6)2013年5月28日,高维群将其持有的亿帆生物23.17%股权转让给程先 锋。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程先锋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系程先锋与 高维群解除委托持股关系。2013年6月28日,亿帆生物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 工商变更登记。至此,亿帆生物100%股权登记在实际股东程先锋名下。 就上述委托持股情况,名义股东张明兵、高维群、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 分别出具了《关于委托持股事宜的确认书》并由肥西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张明 兵、高维群、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确认:①本人/本公司与程先锋委托持股 关系的形成及解除真实;②在代持期间,本人/本公司仅作为名义股东,受程先 锋的指示代其行使亿帆生物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并非实际出资人。有关的 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均是严格按照程 先锋的指示进行,行使股东权利的结果也都归于程先锋,登记在本人/本公司名 下的亿帆生物股权系由委托人程先锋实际控制;③本人/本公司与程先锋之间的 委托持股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的争议和纠纷,本人/ 本公司也不会提出任何有关上述股权代持的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 本所律师核查了亿帆生物提供的委托持股协议、委托持股相关各方出具的关 于委托持股事宜的确认书、委托持股事项的公证材料、亿帆生物经营过程中程先 锋签署的相关业务协议、内部审批文件及会议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本所律 师就上述委托持股事宜访谈了程先锋、张明兵、高维群和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相关各方均确认上述委托持股真实、有效,委托持股期间亿帆生 物全部股权实际所有人为程先锋,该等委托持股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也 不存在任何潜在的争议和纠纷。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亿帆生物的委托持股情况 真实存在,最近三年亿帆生物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程先锋,未发生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拟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最近3年来实际控制人均 为程先锋,未发生变更。 (2)拟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最近3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公司属于医药行业,主营业务涵盖医药商业、医药制 造业之化学制药行业和中成药行业,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1)根据希望制药工商登记资料、雪枫药业工商登记资料、亿帆药业与倍的 福股东签署的相关协议等相关资料,最近3年内,标的公司实施了以下非同一控 制下的企业合并:①2011年亿帆药业收购了希望制药100%的股权;②2012年亿 帆药业收购了雪枫药业67.85%的股权;同时亿帆药业拟收购倍的福100%的股 权。 根据希望制药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收购希望制药100%股权前一个会计年 度(即2010年),希望制药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占亿帆药业相应项 目的比例分别为10.60%、2.84%和-0.08%,均低于20%;收购雪枫药业67.85% 股权前一个会计年度(即2011年),根据雪枫药业经审计的财务数据,雪枫药 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占亿帆药业相应项目的比例分别为19.96%、 4.63%和-0.41%,均低于20%;拟收购倍的福100%股权前一个会计年度(即2013 年),倍的福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占亿帆药业相应项目的比例分别为 0.53%、5.02%和2.09%,均低于20%。因此,根据《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亿帆药业已实施和 拟实施的上述股权收购行为不构成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亿帆设备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资料,最近三年,亿帆生物实施了以 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10年2月收购亿帆设备80%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设备已在亿帆生物控制下运行两个完整会 计年度,根据《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亿帆生物收购亿帆设备80%股权不构成标的资产 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拟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最近3年主营业务未发生 变更。 (3)拟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3年,最近两个会计 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1)根据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亿帆生物及亿帆药业分别成立于2003年11月26日和2008年8月 1日,持续经营时间均已超过3年。 2)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药业审计报告》和《亿帆生物审计报告》等相关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亿帆生物2012年、2013年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3,980.23万元、8,618.37 万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亿帆药业2012年、2013年净利 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2,284.54万元、2,903.22万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已 超过3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4)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 市公司所必需的知识、经验,以及接受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 识辅导、培训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不涉及对上市公司的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若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之前,申银万国将对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包括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 系管理等在内的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 (5)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中铭国际出具的《亿帆生物评估报告》和《亿帆药业评估报告》,标的 资产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预测净利润数分别为15,215.56万元、18,056.58 万元和20,450.47万元。若标的资产预测净利润顺利实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大幅提升,竞争实力显著增强,从根本上符合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6)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 运作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程先锋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证 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与规范运作,程先锋承诺:“在本人控制鑫富药业期间, 本人将保障鑫富药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 证鑫富药业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符合证监会有关治 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9、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重组报告书》、瑞华出具的《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盈利 预测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4】34010013号)、《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司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4】第34010016号)以及中铭国际出具的 《亿帆生物评估报告》和《亿帆药业评估报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鑫 富药业的资产质量及持续盈利能力将都有显著提高,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此外, 程先锋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的承诺》和《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及法人治理结构的承诺函》,承诺 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鑫富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 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承诺将严格依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规范 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承 诺在控制鑫富药业期间,将保障鑫富药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其本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1608号),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 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3)根据交易对方的书面承诺、标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设置质押、 担保和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况,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可以在约定期 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相 关规定。 10、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鑫富药业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本次鑫富药业发行股份的价格 为7.9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1、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具体见本法律意 见书第一部分“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的方案”之“(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具体方案”之“9、关于锁定期的安排”。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 相关实质性条件。 (二)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查询的情况以及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 【2014】1608号),并根据鑫富药业的确认,鑫富药业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下列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鑫富药业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鑫富药业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鑫富药业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 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鑫富药业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以及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 成借壳上市。根据《借壳上市通知》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借 壳上市通知》、《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主体资格 (1)亿帆药业与亿帆生物均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 《借壳上市通知》第一条关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2)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分别成立于2003年11月26日和2008年8月1日,均 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首发办法》第9条的规定。 (3)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拟购买资产(三)标 的资产的历史沿革”所述,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 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 合《首发办法》第10条的规定。 (4)标的公司属于医药行业,主营业务涵盖医药商业、医药制造业之化学 制药行业和中成药行业,医药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标的公司的生产经 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办法》 第11条的规定。 (5)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一)符合 《重组办法》规定的相关实质条件8、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所述, 标的公司最近3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最近三年标的公司均受程先锋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同时,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 的拟购买资产(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亿帆生物与亿 帆药业近三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综上,标的公司最近3年 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符合《首发办法》第12条的规定。 (6)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拟购买资产(三)标 的资产的历史沿革”所述,标的公司的股权清晰,各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不 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13条的规定。 2、独立性 (1)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办法》第14条的规定。 (2)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审计报告》及《亿帆 药业审计报告》、《亿帆生物内控报告》、《亿帆药业内控报告》等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现场查看了标的公司及部分子公司的经营场所,查阅了标的公司拥有的 土地、房产、商标、专利的权属证书,在相关网站查询了标的资产部分资产的权 属状况。本所律师认为,亿帆生物具备与经营有关的采购、销售体系及相关资产; 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具备与医药行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设备和配套设施,拥有 与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销售 系统。 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拟 购买资产(五)标的资产的主要资产”所述,亿帆药业下属子公司新陇海尚有 5647.47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鉴于萧县房地产管理局已出具相关 证明办理产权证书无障碍,同时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已作出尽快促成产权证书办 理以及如资产瑕疵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由其进行赔偿的承诺,故不影响标的公司 的资产完整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符合《首发办法》第15条的规定。 (3)标的公司的人员独立。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标的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标的公司子公司除外)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标的公司子公司除外)领薪;标的公司的 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标的公司子公司除外) 中兼职,符合《首发办法》第16条的规定。 (4)标的公司的财务独立。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审计报告》和《亿 帆药业审计报告》、标的公司的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标的公司未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符合《首发办法》第17条的规定。 (5)标的公司的机构独立。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已根据《公司法》 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无机构混同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18条的规定。 (6)标的公司的业务独立。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审计报告》和《亿 帆药业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与业务许可证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之“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目前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 锋没有控制或投资其他企业,标的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办 法》第19条的规定。 (7)经核查,标的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首发办 法》第20条的规定。 3、规范运行 (1)根据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材料、董事会 会议材料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 结构,股东会(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层各司其 职,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公司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办法》第21条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已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中未曾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就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规范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证券市场辅导培训,该部分人员已知悉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拟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 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符合《首发办法》第22条的规定。 (3)根据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查询中国证监 会等相关机构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肥西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 以下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23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内控报告》和《亿帆药业内控报告》,标 的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 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符合《首发办法》第24条的规定。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标的公司出具的声明、登陆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肥西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符合《首 发办法》第25条的规定: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标的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控制制度》中 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26条的规定。 (7)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内控报告》和《亿帆药业内控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已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27条的规 定。 4、财务与会计 (1)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审计报告》和《亿帆药业审计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 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办法》第28条的规定。 (2)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审计报告》、《亿帆药业审计报告》、《亿 帆生物内控报告》和《亿帆药业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的内 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29条的规定。 (3)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审计报告》、《亿帆药业审计报告》、《亿 帆生物内控报告》和《亿帆药业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标的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瑞华已对标的公司2011年-2013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亿帆生 物审计报告》和《亿帆药业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30条的规定。 (4)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审计报告》、《亿帆药业审计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 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 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31条的规定。 (5)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审计报告》、《亿帆药业审计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已完整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方关系 并已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公司备考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 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32条的规定。 (6)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审计报告》、《亿帆药业审计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的下列规定: 1)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亿帆生物最近3个会 计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144.99万元、3,980.23 万元、8,618.37万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累计为人民币12,743.59万元,超过 人民币3,000万元;亿帆药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 的净利润分别为1,765.25万元、2,284.54万元、2,903.22万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且累计为人民币6,953.01万元,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分别为人民币 231,231.70万元和34,091.70万元,均超过人民币3亿元; 3)目前,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的注册资本分别为13,015万元和4,346.43万 元,均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 产的比例分别为0%和1.55%,占净资产的比例均不高于20%; 5)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最近一期末均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瑞华出具的 《亿帆生物审计报告》、《亿帆药业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标的公司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公 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办法》第34条的规定。 (8)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审计报告》、《亿帆药业审计报告》,本 所律师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标的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 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35条的规定。 (9)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审计报告》、《亿帆药业审计报告》、《重 组报告书》等申报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 形,符合《首发办法》第36条的规定: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重组报告书》、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审计报告》、《亿帆药业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符合《首发办法》第37条的规定: 1)标的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标的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标的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标的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标的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标的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运用 标的公司本次借壳上市不涉及募集资金,不适用《首发办法》第38条至第43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及相关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相关实质条件,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禁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首发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鑫富药业具备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股份发行方和标的资产购买方的主体资格 鑫富药业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新增股份的发行方和标的资产的购买方。 1、鑫富药业的基本情况 根据鑫富药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鑫富药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 JIANG HANGZHOU XINFU PHARMACEUTICAL CO.,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 002019 证券简称 鑫富药业 曾用名 G鑫富、鑫富股份、*ST鑫富 成立日期 1994年11月25日 法定代表人 过鑫富 注册资本 22,042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 通讯地址 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琴山50号 2、鑫富药业的主要历史沿革 (1)鑫富药业的前身为杭州临安申光化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25 日,注册资本120万元。 (2)1996年7月24日,经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杭州临安申光化学有 限公司更名为“杭州临安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3)2000年10月30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 【2000】37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 申光贸易、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然人林关羽、吴彩莲、殷杭华、陈光 良、汪军共同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方式,杭州临安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2000 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2190万元为基础,以1:1的折股比例整体变更 设立为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10 日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0001007351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4)2002年3月6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2】 12号文批准,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中 的1,560万元转增股本,注册资本由2,190万元增至3,750万元,并于2002年3月8日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5)2004年6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03号《关于核准 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鑫富药业于同年6月28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04年7月6日,深交 所下发深证上【2004】60号《关于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交易的通知》,同意鑫富药业于同年7月13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 为“鑫富股份”,股票代码为002019。本次发行后,鑫富药业的股份总数增加至 5,250万股,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5,250万元。 (6)2005年3月3日,经上市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截至2004 年12月31日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股本 1,575万股,转增后,鑫富药业股本总额为6,825万股。 (7)2005年3月3日,经上市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名称由 “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5月12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经深交所发审监管部2005年5月19日核准,上市 公司股票简称从由原来的“鑫富股份”变更为“鑫富药业”,正式起用日期为2005 年5月23日,股票代码不变。 (8)2007年5月10日,经上市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截至 2006年12月31日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 转增股本2,730万股,转增后,鑫富药业股本总额为9,555万股。 (9)2007年8月18日,经上市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截至2007年6月30日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合计转增股本9,555万股,转增后,鑫富药业股本总额为19,110万股。 (10)2009年9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11号文核准,上 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2,932万股,发行后,鑫富药业股本总 额为22,042万股。 3、鑫富药业的股权结构 截至2014年3月31日,鑫富药业前十大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1 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44,434,896 20.16% 2 林关羽 19,400,901 8.80% 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632,173 3.92% 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 7,500,000 3.40% 5 吴彩莲 7,385,183 3.35% 6 中国工商银行-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309,389 3.32%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3,483,282 1.58% 8 招商银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390,408 1.54% 9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314,100 1.50% 10 中国工商银行-汇添富医药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0,000 0.91% 注:申光贸易实际控制鑫富药业23.56%的股份,其中,申光贸易于2013年5月22日 将其持有的3.40%(750万股)鑫富药业股份进行了约定购回式交易,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 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的购回期限为2014年5月16日,根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 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规定,该3.40%鑫富药业股份仍受申光贸易实际控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富药业为根据中国法律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 形,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对象暨标的资产出售方的主体资格 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为本次发行股份的认购方以及标的资产的出售方,程 先锋等10名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程先锋 根据程先锋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程先锋,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4012219**********, 住所地为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生物 100%的股权,同时持有亿帆药业65%的股权。本所律师认为,程先锋为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2、张颖霆 根据张颖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颖霆,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1010419**********, 住所地为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西岭大道,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6.47%的股权。本所律师认为,张颖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 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3、张云祥 根据张云祥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云祥,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1308021919*********, 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6.38%股权。本所律师认为,张云祥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 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4、张艾忠 根据张艾忠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艾忠,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2030419**********, 住所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段庄小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4.97%股权。本所律师认为,张艾忠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 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5、李祥慈 根据李祥慈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李祥慈,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4222219**********, 住所地为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丰收路,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4.14%股权。本所律师认为,李祥慈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 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6、曹仕美 根据曹仕美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曹仕美,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2030519**********, 住所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阳光花园,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3.48%股权。本所律师认为,曹仕美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 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7、张洪文 根据张洪文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洪文,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2032319**********, 住所地为江苏省铜山县柳新镇杨场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3.48%股权。本所律师认为,张洪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 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8、李晓祥 根据李晓祥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李晓祥,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4010319**********, 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48号银杏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 有亿帆药业3.31%股权。本所律师认为,李晓祥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9、王忠胜 根据王忠胜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王忠胜,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4282919**********, 住所地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市建新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1.44%股权。本所律师认为,王忠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 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10、缪昌峰 根据缪昌峰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缪昌峰,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2102819**********, 住所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夹河中街,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1.33%股权。本所律师认为,缪昌峰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 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具备参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及其合法性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鑫富药业于2013年7月19日与程先锋就交易亿帆生物100%股权签署了《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日,鑫富药业与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就交易亿帆药 业100%股权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程先锋持有的亿帆生物100%股权和程先锋等10名自 然人所持有的亿帆药业100%股权。 (2)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由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以2013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并出具资 产评估报告,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参考依据,经鑫富药业与交易对方协 商后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具体由鑫富药业与交易对方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确定。 (3)发行价格与数量 鑫富药业向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每股7.94元, 不低于鑫富药业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对发行数量的计算方式以及调整 方式进行了约定,最终发行数量由鑫富药业与交易对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4)盈利预测补偿 鑫富药业与程先锋根据《重组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相 关规定另行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有关盈利预测补偿事宜进行了明确约 定。 (5)限售期 程先锋承诺:在下述①、②孰长期限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取得的鑫富药业股 份:①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②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 起至程先锋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履行完毕之日。程先锋因按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实施盈利预测补偿而转让上市股份的情形不受上述 ①、②孰长期限限制。 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美、张洪文、李晓祥、王忠胜和缪 昌峰等9人承诺:自本次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取得的 鑫富药业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将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深交 所的规则转让持有的股份。 (6)过渡期安排 自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 (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标的资产的盈利由鑫富药业享有,标的资产所产 生的亏损由程先锋以现金全额补偿给鑫富药业。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标的资产交 割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鑫富药业于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之前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8)生效条件 上述协议将在鑫富药业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据鑫富药业的公司章程及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同 意豁免程先锋以要约方式增持鑫富药业股份的义务,且核准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 事项后生效。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2013年9月2日,中铭国际出具了《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 告》(中铭评报字【2013】第9006号)以及《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 报告》(中铭评报字【2013】第9007号)。鑫富药业于2013年9月10日与程 先锋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同日,鑫富药业与程先锋等10名 自然人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上述两份协议分别确定:亿帆生物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47,880万元, 向程先锋发行的鑫富药业股份总数量为186,246,851股;亿帆药业100%股权的交 易价格为26,748万元,向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发行的鑫富药业股份总数量为 33,687,657股。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二(亿帆生物)》 2014年3月11日,因亿帆生物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调整事项,中铭国际出 具了《评估补充说明》,对《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铭 评报字【2013】第9006号)载明的评估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亿帆生物100% 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47,852万元。 2014年3月14日,经鑫富药业与程先锋协商一致,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补充协议二(亿帆生物)》,在亿帆生物100%股权评估值调整后,本次交 易中亿帆生物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147,852万元。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三(亿帆生物)》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补充协议二(亿帆药业)》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三(亿帆生物)》 鉴于中铭国际出具的《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 报字【2013】第9006号)已超过一年有效期,根据继续推进本次重组的需要, 中铭国际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亿帆生物100%股权重新进行了评估, 并出具了《亿帆生物资产评估报告》。 2014年5月7日,鑫富药业与程先锋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三 (亿帆生物)》,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收购的标的资产在2013年12月31 日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变化,故一致同意亿帆生物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仍为147,852万元,向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发行的鑫富药 业股份总数量仍为186,211,586股。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二(亿帆药业)》 鉴于中铭国际出具的《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 【2013】第9007号)已超过一年有效期,根据继续推进本次重组的需要,中铭 国际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亿帆药业100%股权重新进行了评估,并出 具了《亿帆药业资产评估报告》。 2014年5月7日,鑫富药业与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补充协议二(亿帆药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收购的标的资产在 2013年12月31日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变化,一致 同意亿帆药业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仍为26,748万元,向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 发行的鑫富药业股份总数量仍为33,687,657股。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1、《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鑫富药业 与程先锋就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时如何向鑫富药业 进行补偿的相关事宜,于2013年7月19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补偿期间 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含实施完毕当年)。 如本次交易在2013年内实施完毕,则利润补偿期间为2013年—2015年;如本 次交易在2014年内实施完毕,则利润补偿期间为2014年—2016年。 (2)预测净利润数 预测净利润数最终数据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程先锋承诺,利润补偿期间各年,标的资产每年实际净利润数均不低于预测 净利润数。否则,程先锋同意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实施盈利预测补 偿。 (3)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鑫富药业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合格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的实际净利润数情况以及对 应会计年度预测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予以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资产 所对应的于利润补偿期间内每年的实际净利润数根据上述专项审核意见结果为 依据确定。 (4)利润补偿的计算及实施方式 ①利润补偿数额的计算 程先锋承诺,利润补偿期间各年,标的资产每年实际净利润数均不低于同期 预测净利润数,如未能达到预测净利润数,差额部分由程先锋以股份形式进行补 偿。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法为: 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 净利润数)×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以前年 度已补偿的回购数总额 如鑫富药业在利润补偿期间实施转增或送股,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 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鑫富药业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 >(补 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每股发行价格),则程先锋需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 偿的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 股份总数。减值测试需由合格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经鑫富药业董事会 审议通过及独立董事认可。 程先锋最终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如上述利润补偿期 间鑫富药业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情况的, 则做相应调整)。在逐年计算利润补偿 期间程先锋应补偿股份数时,若某一年度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 则该 年度应补偿股份数按0计算,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如程先锋所持股份数量不足以履行上述利润补偿义务,则不足部分由程先锋 在二级市场购买股份以满足上述需求。 ②利润补偿的实施程序 鑫富药业在合格审计机构出具关于标的资产每年度实际净利润数的专项审 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计算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以书 面方式通知程先锋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情况以及应补偿股份数量, 程先锋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公司申请将其当年需 补偿的股份划转至鑫富药业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由鑫富药业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对该等股份予以注销。 鑫富药业董事会应就上述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获得鑫富药业股东大会 的授权,并负责办理补偿股份回购与注销的具体事宜。 在确定股份补偿数量并回购注销的鑫富药业董事会决议作出后的十日内,鑫 富药业应通知上市公司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如要求鑫富药业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则鑫富药业应按债权人要求履行相关责任以保护债 权人利益。 2、《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 2013年9月2日,中铭国际出具了《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 告》(中铭评报字【2013】第9006号)以及《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 报告》(中铭评报字【2013】第9007号),确定了标的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间各 年的预测净利润数。 2013年9月10日,鑫富药业与程先锋根据前述两份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 经协商后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确定了2013年至2016年的预测净 利润数,同时由程先锋在协议中承诺利润补偿期间各年,标的资产每年实际净利 润数均不低于预测净利润数,否则,程先锋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 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的约定实施盈利预测补偿。 3、《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二》 2014年3月11日,因亿帆生物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调整事项,中铭国际出 具了《评估补充说明》,对《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铭 评报字【2013】第9006号)载明的评估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亿帆生物100% 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47,852万元。 2014年3月14日,鑫富药业与程先锋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二》, 明确了利润补偿期间不再包括2013年,利润补偿期间中2014年至2016年的预 测净利润数仍保持不变。 4、《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三》 因中铭国际出具的《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 字【2013】第9006号)以及《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 报字【2013】第9007号)已超过一年有效期,根据本次重组继续推进的需要, 中铭国际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了评估,并确定了 标的资产于2014年至2016年的预测净利润数分别为15,215.56万元、18,056.58 万元、20,450.47万元。 2014年5月7日,鑫富药业与程先锋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三》, 明确了利润补偿期间各年,标的资产每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重新评估后 标的资产的预测净利润数,否则,程先锋同意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 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三》的约定向上市公司实施盈利预测补偿。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及形式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待上述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即对鑫富药业及交易对方具 有法律效力。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拟购买资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拟购买的资产为亿帆生物100%股权和亿帆药业100% 股权。 (一)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1、亿帆生物 根据亿帆生物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生物持有 肥西县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4012300000484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青龙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程先锋 注册资本 13,015万元 实收资本 13,015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3年11月26日 经营期限 2003年11月26日至2099年11月26日 经营范围 生物技术、药物的研发,技术开发与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中成药、中 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 品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预包装食品批发(许可 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2日);化工原料与产品(不含危险品)、包 转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日用百货销售;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制的产品 和技术除外) 2、亿帆药业 根据亿帆药业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药业持有 肥西县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4012300001380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 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 程先锋 注册资本 4,346.43万元 实收资本 4,346.43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8年8月1日 经营期限 2008年8月1日至2029年7月30日 经营范围 药品、保健品的研发 (二)股权结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亿帆生物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生物的唯一股东为程先锋。程先锋的基本 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的主体资格(二)发行对象 暨标的资产出售方的主体资格”。 2、亿帆药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药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先锋 2,825.18 65.00 2 张颖霆 281.25 6.47 3 张云祥 277.50 6.38 4 张艾忠 216.00 4.97 5 李祥慈 180.00 4.14 6 曹仕美 151.20 3.48 7 张洪文 151.20 3.48 8 李晓祥 144.00 3.31 9 王忠胜 62.50 1.44 10 缪昌峰 57.60 1.33 合 计 4,346.43 100.00 亿帆药业各股东的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 的主体资格(二)发行对象暨标的资产出售方的主体资格”。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亿帆生物与亿帆药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程先锋。有关实 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一)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相关实质条件8、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 (三)标的资产的历史沿革 1、亿帆生物 (1)2003年11月成立 亿帆生物前身为“合肥亿帆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6 日,系由程先锋、亿帆科技和肥西县医药公司以货币共同出资80万元设立。 2003年6月16日,肥西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以计字【2003】34号《关于同意 成立“合肥亿帆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设立“合肥亿帆医药经营有限 公司”,其中肥西县医药公司投资12万元,引资68万元。2003年11月17日, 肥西县医药公司以肥药字【2003】第066号《关于决定投资入股合肥亿帆医药经 营有限公司的通知》决定投资12万元入股亿帆生物,同时引入程先锋投资48万 元、亿帆科技投资20万元。亿帆生物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经安徽证大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皖正大验字【2003】942号《验资报告》审验,已经缴足。 2003年11月26日,亿帆生物完成了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亿帆生物设立时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先锋 48.00 60.00 2 亿帆科技 20.00 25.00 3 肥西县医药公司 12.00 15.00 合 计 80.00 100.00 (2)2007年6月股权转让 2007年6月30日,亿帆生物召开了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亿帆科技将所 持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程先锋。同日,程先锋与亿帆科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书》,亿帆科技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所持25%的股权转让给程先锋。 2007年11月29日,肥西县工商局向亿帆生物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亿帆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先锋 68.00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