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龙净环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09:34:57 中财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14)沪锦律非证字第315号
致: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龙净环保”)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龙净环保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者,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3、本所律师仅就与龙净环保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相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如有)发表意见。本
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
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所律
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依法予以公告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核查,龙净环保系1998年1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
于同意设立福建龙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闽政体股[1998]01号)批准,由龙
岩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主发起人,联合龙岩市电力建设发展公司、中国电能成
套设备总公司等其他十家法人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股
本总额为5,000万元。1999年11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龙净股份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闽政体股[1999]29号)批准,公司
进行增资扩股,扩股后的股本总额变更为10,200万元,并于1999年12月7日
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0
年7月4日公司将名称由“福建龙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根据龙净环保现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000100018216)
并经核查,龙净环保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注册资本:42,762万元,住所:福
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陵园路81号,法定代表人:周苏华,经营范围:环境污染防
治设备、输送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调试;法律法规
未规定许可的,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
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核查,龙净环保已通过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2013年起无需办理年检)。

3、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核查,2000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0]171号文核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定价的发行方式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7.20元/
股。2000年12月29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龙
净环保”,证券代码为“600388”。


4、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核查,经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


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2006]65号)同
意,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经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审议通过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2006年5月完成股权分置。

5、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核查,2009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45号),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740万股新股。2009年5月,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
股票4,090万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15.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63,395.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726.0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61,668.91万元,其中计入股本4,0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57,578.91万元。

6、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核查,公司2011年实施《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股份总数591万股,覆盖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71人,分三期解锁,最后一期锁定期为36个月。

第一期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4月18日,第三期上市流通时间为2014
年4月30日。

7、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核查,2013年5月17日,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
于2013年6月以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1,381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21,381万股,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2,762
万股。

综上,经核查,龙净环保为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且其股票已经依法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龙净环保不存在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龙净环保具备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

根据2014年9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龙


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内容为: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骨干员工自愿、合法、
合规地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分十期实施,即在2014年至2023年的十年内,滚动
设立十期各自独立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

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将每年以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为基数,
提取10%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专项用于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参与认购公司配股等方式取得公司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授权董事会下设的股票证券管理办公
室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具体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本所律师对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相关事项逐项进行了核查:
1、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公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就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履
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
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条(一)的规定;
2、根据公司说明及确认,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系遵循公司自主
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采取摊派及强行分配等方式强迫员工参与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条(二)的规定;
3、根据公司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员工持股计
划的参与人将按其认购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并自行承担与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的风险,自负盈亏,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一条(三)的规定;

4、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本次实施的员
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骨干员工,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持有人需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首期


参与员工共计325人。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后续
各期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四)
的规定;
5、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本次实施的员
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为:

(1)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将分十期实施,自2014年度始连
续10年滚动实施(自2014年度始至2023年度止)。公司每年以上一会计年度实
现的净利润为基数,提取10%的奖励基金作为当年度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
来源。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成本计量和核算。

当年度计提的奖励基金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首期的资金总额为34,292,811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资金
来源为公司以201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基数,提取10%的奖励基金。


(2)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授权的管理方在二级市场购买公
司股票。若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或配股的方式进行融资,员工持股计划有权公平
参与认购。

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相互独立,但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五)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和股票来源”的相关
规定;
6、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拟滚动设立十
期各自独立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
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若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或配股方式获得公司股票的,则员工持
股计划所获股票锁定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每期最后一笔购买之公司股票登
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2)若员工持股计划以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获得公司股票
的,则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票锁定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非公开发行方式获
得的公司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规
模,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和持股计
划的规模”之相关规定;
7、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本次拟实施的
员工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具体为:
(1)公司授权董事会下设的股票证券管理办公室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
并制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管理方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则》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委
会由5名委员组成,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
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等需要由员工持股计划的
持有人会议按照《管理规则》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二条(七)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之相关规定;


8、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员工持股计划分十
期实施,每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独立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
户。公司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担任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托管
人,根据双方签署的《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专项资金
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对托管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二条(七)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之相关规定;
9、本所律师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本次拟
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还就以下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1)持有人的情况及份额分配;
(2)持有人的变更和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的延期、终止;
(4)公司再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5)管委会选任、持有人会议和管委会职责、召集及表决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构成、税费承担及资产处置办法;
(7)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8)员工持股计划各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

(9)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权限和期限;

(10)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等。


上述规定内容均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七)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
管理”之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依法披露的相关信息,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依法履行了以下相关程序:
1、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三条(八)的规定。

2、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审议通
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条(九)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14年9月11日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三条(十)的规定。

4、公司监事会负责已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于2014年9月11日对员
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发表意见,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三条(十)的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三条(十一)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
见》第三条之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公司尚待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将于2014年9月12日(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
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
议、《管理规则》、法律意见书及托管协议等文件。


2、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拟实施的《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


3、监事会应当就持有人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员工持股计划
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根据公司承诺,后期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将于2014年9月12日,按照相关法律、《试点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管理规则》、法律意见书及托管协议等文件。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及后期各
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
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2、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应当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
标的股票的购买。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
具体情况。

3、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含各期)下列实施
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的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4、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含各期)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
公司股票数量。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己按照相关规定就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
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依法实施;
根据公司承诺,后期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四)公司将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及后期各期的设立,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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