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舒泰神: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04 证券简称:舒泰神 公告编号:2014-17-01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45号)核准, 本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7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2.50元,募集 资金总额87,67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515.71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83,159.285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验证,并出具宁信会验字(2011)0033号验资报告。 2014年08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开设一个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清华园支行专户募集资金转存至上述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德邦证券”)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9693410116,截止2014年08月20日,专 户余额为154790598.3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仅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该专户资金的使用,须在完成内部必要的审批手续后,且将相关文件书面递 交德邦证券后,方可按审核批准的资金用途进行使用。 该账户上资金,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154790598.36元,开 户日期为2014年08月20日,期限为半年。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德邦证券。上 述存单到期,须将款项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并通知德邦证券。公司 存单不得质押。上述存单若发生遗失,公司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德邦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德邦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 应当配合德邦证券的调查和查询。德邦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德邦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建勇、吴旺顺在开户银行对公营 业时间内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如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公司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德 邦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德邦证券。 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德邦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德邦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德邦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照协议相关条款的要 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德邦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德邦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德邦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德邦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德邦证券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09月1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