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飞凯材料: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根据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 , 指派黄艳律师、张征轶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 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 已出具了《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上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合称为“已出具法律意见” ), 现根据发行人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要求, 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披露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第一部分关于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回复 一.发行人核心技术历史上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走访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心、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档案调取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以及上海市仲裁委员 会, 就发行人核心技术历史上和目前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进行了现场查询 , 经核 查, 发行人历史上和目前不存在与其核心技术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 1030016/SQ/lg/ewcm/D12 3-3-3-1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发行人的专利代理机构上海浦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了 《情况说明书》 , 根据该情况说明书 , 不存在第三方针对发行人已授权专利提出无 效宣告请求的情形, 亦不存在第三方针对发行人专利申请 (专利)向其提出任何争议 或纠纷、提起任何诉讼的情形。 本所律师还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JINSHAN ZHANG和王寅生分别进行了访谈 ; JINSHAN ZHANG、王寅生并分别出具了《说明函》。根据上述访谈及说明 , 发行 人的核心技术历史上或目前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基于上述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核心技术历史上或目前不存在任何争议或 纠纷。 二.招股书引用行业数据及其来源 , 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权威性的要求 , 是否与 发行人实际情况相符 ; 申万研究所出具报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 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行业数据发布机构列示如下 : 数据发布机 构 数据引用的招 股说明书页码 机构简介 中国感光学 会辐射固化 专业委员会 68、74、75、 83、245、256、 264 由全国辐射固化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自愿组成 的集学术、教育、技术开发与技术交流为一体 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辐射固化行业的社团组织, 是亚洲辐射固化行业组织 (RadTech Asia)的倡 导者和重要成员之一 , 并为RadTech Asia主席 或副主席单位 , 拥有理事单位 101名。 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业和 信息化部 68、70、71、 73、75、254、 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设运行监测 协调局 , 负责监测分析工业、通信业日常运行 , 分析国内外工业、通信业形势 , 统计并发布相关 信息, 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 协调解决行 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 承担应急管理、产业 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1030016/SQ/lg/ewcm/D12 3-3-3-2 上海申银万 国证券研究 所有限公司 70、72 创建于 1992年, 是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 ,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性 证券研究咨询机构。 iSuppli 72 是全球领先的信息技术价值链研究和咨询服务 提供商, 研究范围覆盖了电子元件、消费电子、 显示设备、汽车远程信息处理等领域。 光纤光缆行 业协会 70 指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光电线缆分会 , 是中 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下属分会。中国电子元件 行业协会于 1988年 11月 16日成立。业务主 管单位为工信部 ,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现有会员 1600多家。 eMarketer 71 致力于为互联网、商业和传媒提供数据、分析 和研究的美国知名研究机构。 爱立信公司 71 是世界领先的为全球移动和固定网络运营商提 供电信设备和相关服务的供应商。 IBM 71 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或万国商业机器公司的简称, 是全球最大的信息技术和业务解决方案公司。 长城证券研 究所 72 是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从事证券研究的 专业机构。 2011年, 在国内著名财经网站金融 界、今日投资与经济观察报与新浪财经等媒体 主办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评比排名中长城证券研 究所名列券商第五名。 中国电器工 业协会电线 电缆分会 73 成立于 1988年, 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所属三十 三个分支机构之一 , 由全国各地区、各系统和各 种所有制的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科 技单位、学校及各类相关机构所组成 , 现有会员 三百五十多家。 易观国际 76 成立于 2000年, 总部位于北京 , 是中国科技及 互联网行业最大的信息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 提供商。 中国石油和 化学工业联 合会 81 于 2001年 4月 28日在北京成立 , 是石油和化 工行业具有服务和一定管理职能的全国性、综 合性的社会中介组织 , 目前拥有会员单位 200 1030016/SQ/lg/ewcm/D12 3-3-3-3 多家。 中国电子报 24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 , 中国 电子报社主办 , 隶属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研究院(CCID), 是具有机关报职能的电子信息 产业行业报。 Prismark 245 指 Prismark Partners LLC, 是印制电路板及其 相关领域知名的市场分析机构 , 其发布的数据 在 PCB行业有较大影响力。 中国印制电 路行业协会 250 成立于 1990年 6月, 由印制电路 PCB、覆铜 箔板 CCL等原辅材料、专用设备以及部分电子 装连 SMT和电子制造服务 EMS的企业以及相 关的科研院校组成。下属九个国家二级分会 , 现 有会员单位近 800家, 是世界电子电路理事会 WECC的成员之一。 资料来源: 各机构网站 以上机构均为权威数据发布机构 ,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 (申 报稿)中所披露的行业数据来源于上述权威机构的网站, 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 威性的要求 , 发行人引用的行业数据与其实际情况相符。 经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70页和 72页所引用的申万研究数据均来源于 2010年 7 月 12日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分析师王轶、毛平所撰写的报告《电力 光纤入户, 支撑智能电网 , 服务三网融合 ——电力光纤行业深度研究》。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创建于 1992年,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性 证券研究咨询机构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90%的股权。截止 2011年 12月 31日,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额 (股) 持股比例 1.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718,967,798 55.38% 2. 上海久事公司 898,378,066 13.38% 3.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840,000,000 12.51% 4.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2,909,139 1.38% 1030016/SQ/lg/ewcm/D12 3-3-3-4 5. 上海东方明珠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2,600,000 0.93% 6. 上海石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58,794,269 0.88% 7. 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55,711,626 0.83% 8.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760,000 0.77% 9.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 45,715,957 0.70% 10.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4,485,674 0.66% 资料来源: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子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分析师王轶、毛平之间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 亦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在《电力光纤入户 , 支撑智能电网 , 服 务三网融合 ——电力光纤行业深度研究》报告结尾 , 分析师王轶、毛平亦出具了如 下承诺: “本人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或相当的专业 胜任能力, 以勤勉的职业态度 , 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本报告清晰准确地反映 了本人的研究观点。本人不曾因 , 不因, 也将不会因本报告中的具体推荐意见或观 点而直接或间接收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基于上述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申万研究所出具报告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利益关系。 三. Dublinchem, Inc.相关事宜 (一) 美国飞凯和 Dublinchem,Inc.财务数据的审计机构名称 , 设立Dublinchem,Inc. 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 , 美国飞凯和 Dublinchem,Inc.财务数据的审计机构名称为 KEN SUN CPA(税号 86-4 143513)。根据 Steve Costello于 2012年 3月 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美国飞凯、 Dublinchem,Inc.的审计报告系由加利福尼 亚州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出具。 根据发行人董事 YUAN WANG的说明, Dublinchem,Inc.的设立原因系美国飞 凯设立期间 , 由于 JINSHAN ZHANG较长时间居住在中国 , 美国飞凯的具体 1030016/SQ/lg/ewcm/D12 3-3-3-5 业务主要由 YUAN WANG负责(YUAN WANG长期居住在美国 , 当时与 JINSHAN ZHANG为夫妻关系 , 双方于 2010年 6月离婚 )。2010年初, JINSHAN ZHANG与 YUAN WANG开始协商离婚事宜 , 由于美国飞凯的全 部股权为 JINSHAN ZHANG持有, 而具体业务由 YUAN WANG负责, 为此, 双方决定由 JINSHAN ZHANG注销美国飞凯 , 而由 YUAN WANG设立 Dublinchem, Inc.承担相关业务。 根据 JINSHAN ZHANG的说明 , 在与 YUAN WANG协商离婚的过程中 , JINSHAN ZHANG不愿意将飞凯 (PhiChem)或相关字号交由他人使用 , 因此 经双方共同协商 , 决定由 YUAN WANG直接设立 Dublinchem,Inc.承担相关 业务, 而未将美国飞凯的股权直接转让给 YUAN WANG。 (二) YANGFENG YANG受让 Dublinchem,Inc.的股权后很快就注销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 YANFENG YANG的访谈 , 2011年年底 , 深圳某公司邀请 YANFENG YANG回国工作 , 经过认真考虑 , YANFENG YANG认为这份工作更有利于其个人发展 , 因此决定接受该公司邀请, 放弃 了经营中美贸易的初步想法 , 并注销 Dublinchem,Inc.。目前 YANFENG YANG任职于该公司。 (三) 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 , 投资企业与发行人的相关性 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持有发行人 2,400,000股股份 , 占发行人 股本总额的 4%。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于 2010年 7月 6日核发的 31011500125364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除经纪 ), 市场信息咨 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经营涉 及行政许可的 , 凭许可证件经营 ]。 根据上海汇强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2年 3月 20日出具的汇强会审字 [2012]第 031377号《2011年度审计报告》 , 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长期 股权投资科目项下被投资企业为发行人。根据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 1030016/SQ/lg/ewcm/D12 3-3-3-6 司出具的说明 , 除发行人外 , 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投 资企业。 四.报告期内税收滞纳金相关事宜 (一) 结合上海市有关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说明缴纳税收滞纳金的行为是否构 成重大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 2月 16日 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1019号《审计报告》 , 发行人 2011年营业外支出中 存在滞纳金 571,092.81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于 2011年 11月 11日向发行人出具的编号为沪国税浦二十三处 [2011]253号 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 该 571,092.81元系发行人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 税务局的检查要求补缴的实物折扣额部分 (实物折扣额为发行人根据客户的 产品购买量 , 向客户赠送一定比例数量的同类产品的价值额 )的增值税及附加 税费而产生的滞纳金。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大厅就关于 上海市有关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事宜进行了咨询 , 上海市未对税收违法 行为的认定标准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 加收滞纳金属于一种征税 行为, 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 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 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2010年 1月 1日实施 )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 上 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是税务处理决定, 而非税务处罚决定, 不属 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 故发行人根据该税务处理决定进行补税及缴纳滞纳金 的行为不属于承担税务行政处罚责任的行为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亦 于 2012年 7月 6日出具《关于对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 相关事宜的确认函》 : “我局主管税务所发现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飞凯光电” )在实际经营中 , 当购货方购买产品达到一定数量时 , 另返一定比例的产品给购货方 , 而这部分产品未视同销售缴纳税收。据此 , 我 局于 2011年 11月 11日向飞凯光电出具沪国税浦二十三处 [2011]253号《税 务处理决定书》 , 我局主管税务所根据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飞凯光电补缴 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共计 3,882,407.99元(其中滞纳金共计 571,092.81元)。我 1030016/SQ/lg/ewcm/D12 3-3-3-7 局确认, 飞凯光电此部分少缴的税收不属于故意偷逃税,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 为, 故不予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的补税行 为系由于对法律法规不理解 , 导致未能按期申报而发生的。发行人已经于 2011年 11月 11日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全额缴纳了各项税款及滞 纳金。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的确认函 , 发行人上述未按期纳税的 行为不属于故意偷逃税,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不予行政处罚, 且由于加收滞纳金属于一种征税行为, 而不属于行政处罚行 为,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上述缴纳滞纳金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 结合缴纳税收滞纳金等行为说明公司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 造成上述缴纳滞纳金行为的原因系发行人对税法理解存 在偏差, 尤其不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 如果销售额 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 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 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 扣额”, 而片面认为 , 实物折扣系发行人给客户的让利 , 系一种变相的降价 行为, 实物折扣额并未增加发行人的收入, 从而发行人未将实物折扣额与销 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 同时也未对实物折扣额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在上述补税行为发生以后, 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上 述补税行为涉及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了充分学习 , 发行人亦对发行人有关财 务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对财务处理方法进行了全面自查和相应整改, 要求 相关人员按照正确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操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资金管理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 ; 发行人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 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发行人 2011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 发行人 2011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对外投资决策制度》。该等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 1030016/SQ/lg/ewcm/D12 3-3-3-8 度对发行人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审批权 限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上述 核查并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 2月 16日出具的无保 留意见的编号为天职沪 ZH[2012]1019-4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本所律 师认为, 发行人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发行人虽然在报告期内存在 一次补税行为 , 但是该等行为的发生系由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对于法律法规 的不理解而造成的, 而非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 发行人内控制度是 有效的, 不存在潜在风险。 五.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增资及股权转让相关事宜 (一) 2010年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 , 股权转让时受让股权股东资金的具体来源 ; 飞凯有限 2010年共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0年两 次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文件、相关转账凭证、说明等资料, 并根据本所律师 对发行人 2010年两次股权转让的股权受让方的访谈 , 股权受让方的资金来 源及定价依据情况如下 : 1. 2010年 7月股权转让 经本所律师核查 , 飞凯有限于 2010年6月15日作出执行董事决定 , 同意 香港飞凯进行如下股权转让 ,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转让比例、对应的受让 方资金来源及核查依据详见下表所示 : 转让 方 受让 方 转让 比例 转让价 格(人民 币万元 ) 受让方资金来源核查依据 香港 飞凯 上海 康奇 投资 有限 公司 5.27 % 434.775 上海康奇投资有限 公司自有资金 1. 访谈上海康奇投资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杨建 华; 2. 上海康奇投资有限公 司、上海康奇投资有限 公司股东杨建华出具 的说明; 1030016/SQ/lg/ewcm/D12 3-3-3-9 3. 上海康奇投资有限公 司2010年资产负债表、 2010年利润表。 北京 汉和 泰兴 管理 咨询 有限 责任 公司 5% 412.5 1. 自有资金 72.5万 元; 2. 借款 340万元 , 其中: 1)股东王琳 借款270万 元(尚未归 还); 2)他人借款 70万元(均 已由股东 王琳归还), 其中向涂 强借款 30 万元; 向北 京万岩恒 业数码科 技有限公 司借款 40 万元。 1. 访谈北京汉和泰兴管 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王琳 ; 2. 北京汉和泰兴管理咨 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汉和泰兴管理咨询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王琳 出具的说明 ; 3. 王琳、涂强和北京万岩 恒业数码科技有限公 司对北京汉和泰兴管 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的汇款凭证。 (根据编 号为1100780104的汇 兑凭证 , 王琳已于 2011年6月27日向北 京万岩恒业数码科技 有限公司偿还了上述 借款; 根据北京分行 静安里支行开具的个 人账户历史交易明细 表, 王琳已向涂强偿 还了上述借款。 ) 北京 联科 斯凯 物流 软件 有限 4% 330 1. 自有资金 : 100 万元。 2. 借款 230万元 , 其中: 1)股东金鼎及 其妻子张芳 1. 访谈北京联科斯凯物 流软件有限公司总经 理金鼎; 2. 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 件限公司、北京联科斯 凯物流软件有限公司 1030016/SQ/lg/ewcm/D12 3-3-3-10 公司借款 (尚未 归还): 150 万元; 2)股东金鼎 100%持股 的北京联科 星合科技有 限公司借款 (已由北京 联科斯凯物 流软件有限 公司归还): 80万元。 股东金鼎出具的说明 ; 3. 金鼎、张芳和北京联科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的 汇款凭证(根据编号为 0125449755和编号为 0125449753的结算业 务申请书 , 北京联科斯 凯物流软件有限公司 已先后于 2011年10月 31日和2011年12月16 日向北京联科星合科 技有限公司偿还了上 述借款); 4. 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 件有限公司 2010年资 产负债表、2010年利润 表。 如皋 市电 信器 材设 备厂 4% 330 如皋市电信器材设 备厂自有资金 1. 访谈如皋市电信器材 设备厂投资人韩志凯 ; 2. 如皋市电信器材设备 厂、如皋市电信器材设 备厂投资人韩志凯出 具的说明; 3. 如皋市电信器材设备 厂2010年资产负债表 及损益表。 如皋 市博 信企 业管 理服 务有 限公 4% 330 股东李百林借款 (尚 未归还) 1. 访谈如皋市博信企业 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陈美云 ; 2. 如皋市博信企业管理 服务有限公司、如皋市 博信企业管理服务有 限公司股东陈美云出 1030016/SQ/lg/ewcm/D12 3-3-3-11 司具的说明; 3. 如皋市博信企业管理 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李 百林的汇款凭证。 上海 凯佳 投资 管理 咨询 有限 公司 4% 330 上海凯佳投资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自有 资金 1. 访谈上海凯佳投资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张艳霞; 2. 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上海凯佳 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股东张艳霞、宋述 国、曹韻丽、苏斌、王 寅生、陆春、陈洪、徐 鹏文和邱晓生出具的 说明; 3. 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 2010年资 产负债表、2010年利润 表。 北京 德乐 管理 咨询 有限 公司 1% 82.5 股东于荔借款 (尚未 归还) 1. 访谈北京德乐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于荔; 2. 北京德乐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北京德乐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于 荔出具的说明 ; 3. 北京德乐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于荔的现金交 款单。 北京 红成 信拓 管理 1% 82.5 1. 自有资金: 12.5 万元; 2. 股东李永成借款 (尚未归还): 70 1. 访谈北京红成信拓管 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李永成 ; 2. 北京红成信拓管理咨 1030016/SQ/lg/ewcm/D12 3-3-3-12 咨询 有限 责任 公司 万元。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红成信拓管理咨询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永 成出具的说明 ; 3. 北京红成信拓管理咨 询有限责任公司李永 成的现金缴款单。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上述股权受让方的访谈, 本次股权转 让的定价均由新老股东参照飞凯有限截至 2009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年 4月 29日出具的天 职沪审字[2010]第 1220号《审计报告》 , 截至 2009年 12月 31日, 发行 人的净资产为 82,166,924.99元)协商一致确定 , 股权转让价格为每 1%股 权对应的出资额 (11,000美元)的转让价格为 82.5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中, 北京汉和泰 兴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对北京万岩恒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40万元 的借款, 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件有限公司存在对北京联科星合科技有限 公司 80万元的借款。本所律师认为 , 北京汉和泰兴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 司和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件有限公司并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 1996年 6月 28日颁布的《贷款通则》所述贷款人资格, 上述企业间借款行为不符合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第 2号《贷款通则》 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 务”的规定。本所律师进一步认为 , 北京汉和泰兴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和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件有限公司均已分别全额归还了上述借款, 履行 了返还本金的义务, 且上述借款非以利用贷款牟利为目的, 未发生任何利 息收入, 上述借款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中, 北京汉和泰 兴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件有限公司、如皋市博信 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德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红成信拓管理 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向自然人借款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 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一九九九 )三号) 的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法人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除企业以借贷 1030016/SQ/lg/ewcm/D12 3-3-3-13 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 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外 ,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即合法有效。根据北京汉和泰兴管理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件有限公司、如皋市博信企业管理服务有 限公司、北京德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红成信拓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 司分别出具的说明 , 北京汉和泰兴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自然人王琳、 涂强, 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件有限公司与自然人金鼎、张芳, 如皋市博信 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自然人李百林, 北京德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 自然人于荔, 以及北京红成信拓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自然人李永成 之间的借款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合法有效。 2. 2010年 8月股权转让 根据如皋市电信器材设备厂与江苏凯凯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于 2010年 7月 30日签订的《关于转让上海飞凯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 如皋市电信器材设备厂将其持有的飞凯有限 4%的股权转让给江苏凯凯电 信器材有限公司 , 转让价格为 330万元。香港飞凯、上海康奇投资有限公 司、北京汉和泰兴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件有限公 司、如皋市博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德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红成信拓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 于 2010年 7月 30日出具声明书 , 放弃前述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飞 凯有限于 2010年 7月 30日召开董事会 , 同意前述股权转让事宜。根据 2011年 1月 7日中国银行电汇凭证 (回单), 江苏凯凯电信器材有限公司向 如皋市电信器材设备厂支付了购买股权款 330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鉴于本次股权转让前后的实际权益人未发生变更, 因此,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系参照飞凯有限截至 2009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年 4月 29日出具的天 职沪审字[2010]第 1220号《审计报告》 , 截至 2009年 12月 31日, 发行 人的净资产为 82,166,924.99元)由如皋市电信器材设备厂和江苏凯凯电 信器材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确定 , 每 1%股权对应的出资额 (11,000美元)的 转让价格为 82.5万元, 股权转让价格合计为 330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对江苏凯凯电信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韩志凯的访谈、江苏凯 1030016/SQ/lg/ewcm/D12 3-3-3-14 凯电信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凯凯电信器材有限公司股东韩志凯、韩翔和丁 正美出具的说明以及江苏凯凯电信器材有限公司 2010年资产负债表、 2010年利润表 , 上述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多年经营积累的自有 资金,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 江苏凯凯电信器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股权转 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 香港飞凯股份回购履行的程序及合法合规性 2010年 11月 16日, 香港飞凯分别与王琳、金鼎、李百林、韩志凯、于荔和 李永成签订了股份回购合约 (Purchase Agreement of Shares of Phichem Holdings Limited)及成交单据 (Instrument of Transfer), 就香港飞凯从王琳、 金鼎、李百林、韩志凯、于荔和李永成处回购其持有的香港飞凯股份作出了 约定。同日, 回购方香港飞凯就股份回购签署了转让文书(Bought Note), 王 琳、金鼎、李百林、韩志凯、于荔和李永成亦分别签署了转让文书 (Sold Note)。 根据林锡光陈啟鴻律师行于 2012年 3月 14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根据上述 股份回购合约、成交单据及转让文书, 香港飞凯从王琳处回购其持有的香港 飞凯 500股股份 , 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3,757,207.12元; 从金鼎处回购其持有 的香港飞凯 400股股份 , 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3,005,765.7元; 从李百林处回购 其持有的香港飞凯 400股股份, 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3,005,765.7元; 从韩志凯 处回购其持有的香港飞凯 400股股份 , 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3,005,765.7元; 从 于荔处回购其持有的香港飞凯 100股股份, 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751,441.42元; 从李永成处回购其持有的香港飞凯 100股股份 , 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751,441.42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 香港飞凯已于 2011年 3月 28日之前全额支付了上述股权 回购价款。 根据林锡光陈啟鴻律师行于 2012年 3月 14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2010年 11月香港飞凯股份回购已经根据香港 <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 32章)第 49D 条于 2010年 11月 15日经香港飞凯所有并非上述回购中回购对象的股东所 一致通过的书面决议通过 , 并按照相关香港法律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律程 序。上述股份回购符合香港法律的规定 , 在香港法律下是有效的 , 亦不存在任 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1030016/SQ/lg/ewcm/D12 3-3-3-15 基于上述核查并根据林锡光陈啟鴻律师行于 2012年 3月 14日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 , 香港飞凯 2010年 11月回购股份已履行相关法律程 序, 合法合规 , 不存在潜在风险。 六.香港飞凯和 JINSHAN ZHANG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补充核查了 JINSHAN ZHANG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 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 , 并取得了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 同 时, 香港飞凯和 JINSHAN ZHANG亦就其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出具 了书面声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美国 Dublin Police Services于 2012年 3月 1日开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 , JINSHAN ZHANG自 2001年 12月起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Dublin 市居民, 在 Dublin市无犯罪记录。根据上海市浦东公证处于 2012年 3月 30日出 具的(2012)沪浦证字第 1864号《公证书》 , JINSHAN ZHANG从 2005年 7月 3 日至 2012年 3月 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 根据林锡光陈啟鴻律师行于 2012年 7月 17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林锡光陈啟 鴻律师行指示亚之杰数据有限公司为香港飞凯及其主要股东及董事 JINSHAN ZHANG进行全面法律诉讼查册 , 其结果于 2012年 7月 5日被送到林锡光陈啟 鴻律师行并展示在全面法律诉讼查册文件。有关全面法律诉讼查册文件显示 , 香港 飞凯及其主要股东及董事 JINSHAN ZHANG均无于最近七年于香港司法管辖区内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针对其之判决、裁决及待决的法律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 查册, JINSHAN ZHANG并无于最近七年于香港司法管辖区内涉及任何重大刑事 违法行为。 香港飞凯和 JINSHAN ZHANG亦分别出具书面声明 , 确认其于最近三年内不存在 重大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香港飞凯、JINSHAN ZHANG最近三年不存在重 大违法行为。 七.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1030016/SQ/lg/ewcm/D12 3-3-3-16 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和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进行了下列核查 : 1. 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和前十大供应商进行公开信息查询 ; 2. 实地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和前十大供应商 ; 3. 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和前十大供应商 (境外公司及境内上市公司 除外)的工商档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并根据 Steve Costello于 2011年 12月 22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在上述前十大客户与前十大供应商中 , PhiChem USA Inc.作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 JINSHAN ZHANG控制的其他企业而构成股份公司的关联方。根据 Steve Costello于 2011年 12月 22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PhiChem USA Inc.成立于 2006 年 5月 6日, 存续期间始终为 JINSHAN ZHANG100%持股的公司 , 美国加利福尼 亚州国务卿办公室于 2010年 4月 6日出具公司注销证明 , PhiChem USA Inc.已于 2010年 4月 9日正式注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PhiChem USA Inc. 不再构成股份公司的关联方。 基于上述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除 PhiChem USA Inc.以外, 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 大客户和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1030016/SQ/lg/ewcm/D12 3-3-3-17 第二部分关于发行人情况的补充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发行人系由飞凯有限以整体变更的方式于 2011年 3月 28 日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目前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2月 22日颁发的注册号为 3101154000940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发行人已通过 2011年度工商年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需要终止的 情形。 (三) 基于上文所述 ,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具备本 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 7月 18日出具了天 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 , 对发行人 2009年度、 2010年度、 2011年度 和 2012年 1月至 6月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 , 据此,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涉及财务状况的相关实质条件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 (一)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之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7月18 日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 , 发行人2009年度、2010年 度、2011年度、 2012年1月至6月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25,329,757.45元、32,871,979.63元、42,453,868.25元和22,724,923.96 元, 均为正数。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财务状况 良好,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7月18 日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 , 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2年6月30日、2011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 1030016/SQ/lg/ewcm/D12 3-3-3-18 31日、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2年1月至6月、2011年度、 2010年度、 200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据此 ,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 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文件无虚假记载。此外, 根据前述《审计报告》 , 并经发行人确认以及本 所律师就发行人涉及工商、税收、土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质量技术监督等情况的核查 ,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 行为。基于前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之规定。 (二)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条件 :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7月18 日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 , 发行人 2009年度、 2010年 度、2011年度、2012年1月至6月的净利润分别为 25,329,757.45元、 32,871,979.63元、42,453,868.25元和22,724,923.96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24,444,442.97元、30,865,309.76元、37,399,961.59 元和22,425,225.40元。因此,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 据, 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累计不少 于1,000万元, 且持续增长 ,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7月18 日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 , 截至2012年6月30日, 发行 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 160,553,413.28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 160,553,413.28元, 超过2,000万元,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 (三)项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并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7月 18日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 发行 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 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 1030016/SQ/lg/ewcm/D12 3-3-3-19 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 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 益;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并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7月 18日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 , 发行人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 或有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7月18日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编号为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根据该 《审计报告》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 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 ,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6月30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09年度、 2010年度、 2011年度和 2012年1月至6月的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鉴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 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6.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7月18日出具的无保留意 见的编号为天职沪 ZH[2012]T4-4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基于本所律 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 并且于2012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可 1030016/SQ/lg/ewcm/D12 3-3-3-20 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之规定。 7.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7月18日出具的编号为天 职沪ZH[2012]T4号的《审计报告》 , 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 截 至2012年6月30日, 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 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8.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中已明 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于2012年7月18日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 , 发行人不 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 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截止至 201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财务状况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 7月 18日出具 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 , 发行人 2009年度、 2010年度、2011年 度、2012年 1月至 6月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表 (单位: 元): 2012年1月至6 月 2011年度 2010年度 2009年度 营业收 入 119,812,799.07 203,670,793.97 162,422,455.36 132,276,186.29 营业利 润 25,948,988.90 44,108,480.37 35,443,707.35 28,613,740.37 营业外 收入 354,802.01 6,637,788.55 2,374,588.55 1,256,793.32 利润总 额 26,301,575.44 50,155,350.05 37,804,591.74 29,740,208.55 1030016/SQ/lg/ewcm/D12 3-3-3-21 根据上表所示 ,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高 , 主营业务 突出。 四.关联交易 (一) 尚在履行中的主要关联交易 (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 )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7月18 日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 , 截至 2012年 6月 30日, 发 行人不存在尚在履行中的与关联方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7月18 日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 , 截至 2012年 6月 30日, 发 行人与关联方新增的尚在履行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如下 : JINSHAN ZHANG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支行于 2012 年 6月 8日签订了编号为 YB9716201228012401的《保证合同》 , 根据 该合同的约定 , JINSHAN ZHANG为股份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张江支行自编号为 9716201228012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项下首次提款之日起一年期间形成的 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在 2012年 1月 1日至 2012年 6月 30 日不存在新增已履行完毕的关联交易 , 亦无关联方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一) 新增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沪房地 宝字(2012)第 012083号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 发行人拥有位于罗店镇 0008街坊 71/1丘面积为 26,188.8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 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 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62 年 1月 21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发行人和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 2011年 1030016/SQ/lg/ewcm/D12 3-3-3-22 11月 1日签订的编号为沪宝规土 (2011)出让合同第 40号的《上海市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发行人系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上述土地使用权。根 据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开具的 0803047676和 0803047677号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收据)》, 发行人于上述出让合同的出让金已经全部 缴纳完毕。 (二) 新增海外子公司 发行人于 2012年 1月 30日召开董事会 , 同意发行人在美国设立全资子公 司 Phichem America, Inc., 注册资本为 30万美元。就该项境外投资行为 , 发行人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境外投资证第 3100201200039号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批准。根据美国律师 YUNG-MING CHOU于 2012 年 7月 1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Phichem America, Inc.系根据美国加利福 尼亚州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发行人上述境外投资事宜均办理了相应的境内审批手续 , 合法、合规。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 7月 18 日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 , 于 2012年 6月 30日, 发行 人财务报表所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68,824,653.44元, 其中包括房屋及 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研发及电子设备、其他设备 , 本所律师已对 发行人部分主要设备进行了实地抽样勘查。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租赁的主要经营用房情况 如下: 根据美国律师 YUNG-MING CHOU于 2012年 7月 1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Phichem America, Inc.与 Westcore Greenville, LLC签订租赁协议 , 根据该 协议, Phichem America, Inc.目前租用了 Westcore Greenville, LLC所有的 位于 7085 Las Positas Road, Suite A, Livermore, CA94550面积约 9,123 平方英尺的办公场所 , 租期自 2012年 7月 1日至 2017年 10月 31日, 月 租金为 4,683.12美元, 租金将在上一年基础上每年上浮约 3.6%。根据美国 律师 YUNG-MING CHOU于 2012年 7月 1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出租方 Westcore Greenville, LLC合法拥有上述出租房屋的所有权 , 上述租赁协议 1030016/SQ/lg/ewcm/D12 3-3-3-23 是有效协议 , 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六.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情况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 和将要履行的金额在 500万元以上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 同、协议有 : 1. 借款、授信合同 (1) 发行人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年2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 为RFI120017PD的《上海银行进口代付融资额度协议》。根据该协 议的约定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 170万美元的授信 额度, 授信期间为 2012年2月17日起至 2013年2月15日止, 上述协 议系发行人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签订的编号为 201120092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协议。发行人于该 等授信项下义务的履行由安庆飞凯、 JINSHAN ZHANG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2) 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于 2012年3月13日签 订了合同编号为2012年金字第 21120201的《授信协议》。根据该授 信协议的约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 , 授信期间为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4月 15日。发行人于该等授信项下义务的履行由安庆飞凯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3) 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于 2012年4月18日签 订了编号为 2012年金字第 11120402的《借款合同》。根据该借款合 同的约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向发行人提供额度 为7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 , 该借款额度期限为 2012年4月18日至 2013年4月18日, 利率为12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发 行人于该等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由安庆飞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4) 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支行于 2012年6月8 1030016/SQ/lg/ewcm/D12 3-3-3-24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9716201228012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根 据该借款合同的约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支行向 发行人提供额度为 1,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 , 该借款额度期限为自 2012年6月8日起一年, 年利率为6.941%。发行人于该等借款合同项 下义务的履行由 JINSHAN ZHANG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 安庆飞凯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 2012年4月26日签订 了编号为1210214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根据该借款合同 的约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向安庆飞凯提供 1,000万 元的借款 , 借款期限自首次放款日至 2013年4月26日, 借款利率贷 款实际发放日 (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确定 )一年基准利 率上浮20%。安庆飞凯于该等借款项下义务的履行由安庆飞凯依据 其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签订的编号为 1110216的《最高 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6) 安庆飞凯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 2012年5月16日签订 了编号为1210257《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根据该借款合同的 约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向安庆飞凯提供 500万元的 借款, 借款期限自首次放款日至 2012年5月16日, 借款利率为贷款 实际发放日 (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确定 )一年基准利率 上浮20%。安庆飞凯于该等借款项下义务的履行由安庆飞凯依据其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签订的编号为 1110287的《最高额 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7) 安庆飞凯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于2012年6 月27日签订了编号为 2012年(人民)字0052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 根据该借款合同的约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 行向安庆飞凯提供 500万元的借款 , 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算 12个月, 借款利率以提款日与该笔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人民银行 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15%。安庆飞凯于该等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由安庆飞凯依据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签 订的编号为 2010年人办 (抵)字002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 押担保。 2. 保证合同 1030016/SQ/lg/ewcm/D12 3-3-3-25 安庆飞凯于 2012年 3月 13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出 具了编号为 2012年金字第 21120201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 安 庆飞凯为发行人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自编号为 2012年 金字第 21120201的《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形成的最高额不超过 1,000万元的借款、其他授信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 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基于上述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上述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协议之形式和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7月18日出 具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相关交易资料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 , 截至2012年6月30日, 发行人存在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 其他应收款 : 1. 发行人存在对发行人上市中介机构 5,450,000元的其他应收款 , 根据发行 人的说明, 该其他应收款系发行人已向上市中介机构支付的上市专业服 务费。 2. 发行人存在对上海惠缘日化有限公司 240,000元的其他应收款 , 根据发 行人的说明, 该其他应收款系发行人已向上海惠缘日化有限公司支付的 房租押金。 3. 发行人存在对安庆供电局 200,000元的其他应收款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 该其他应收款系安庆飞凯已向安庆供电局支付的供电押金。 4. 发行人存在 70,500元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 该其他应收款 系发行人向员工提供的出差备用金。 5. 发行人存在 12,780元的其他应收款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 该其他应收款 系发行人和安庆飞凯支付的办公设备保证金。 基于上述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 1030016/SQ/lg/ewcm/D12 3-3-3-26 在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 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情形。 七.发行人新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发行人于 2012年 5月 28日召开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 于 2012年 7月 18日召开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 本所律师核 查了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文件 (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等)。 根据上述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 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美国律师 YUNG-MING CHOU于2012年7月11日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7月18日出 具的编号为天职沪 ZH[2012]T4号的《审计报告》 , Phichem America, Inc.所 得税率分别执行美国联邦所得税率及加利福尼亚州所得税率。美国联邦所得 税率将根据所得额从 15%到39%不等; 加利福尼亚州所得税率为 8.84%的定 额税率。 (二)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2年 7月 5日出具《证明》 , “我局管 辖的安庆飞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纳税申报的税种、税率符合税 法的相关规定 , 且截至 2012年 6月 30日, 无任何重大国家税务违法行为的 不良记录、未受到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处罚。”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大观经济开发区分局于 2012年7月5日出具《证明》 , “我 局管辖的安庆飞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纳税申报的税种、税率符 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 且截至 2012年 6月 30日, 无任何重大国家税务违法行 为的不良记录 , 未受到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 ,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2年 1月 1日至 2012年 6月 30日间新取得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 1030016/SQ/lg/ewcm/D12 3-3-3-27 1. 根据《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沪财预[2008]86号)的规定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7月 18日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 , 发行人自 2012 年 1月 1日至 2012年 6月 30日间取得专项发展资金 15万元; 2. 根据安徽省安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于 2011年12月28日出具的庆人才 [2011]2号《关于印发安庆市第一批产业创新团队名单的通知》以及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 7月 18日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 , 安庆飞凯自 2012年 1月 1日至 2012年 6 月 30日间取得创新基金补贴 3万元; 3. 根据中国共产党安庆市大观区委员会和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于 2012年 2月 3日联合出具的观字 [2012]4号《关于表彰在 2011年度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的决定》和观字 [2012]8号《关于表彰 2011年度企业创新发展取得突出成效的先进单位的决定》以及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 7月 18日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T4 号《审计报告》 , 安庆飞凯自 2012年 1月 1日至 2012年 6月 30日间取 得创新发展奖和 20强企业奖金 8.36万元; 4. 根据安徽安庆大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1年11月10日出具的《证 明》、安庆市大观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1年 6月 16日出具的《证明》 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年 7月 18日出具的天职沪 ZH[2012]T4号《审计报告》 , 安庆飞凯自 2012年 1月 1日至 2012年 6 月 30日间取得紫外固化项目专项补助 86,394.28元;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前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均已经履 行必要的政府审批程序 ,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 (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于 2012年7月3日出具浦环保证 [2012]第107号《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无行政处罚的证 明》, “经核查 ,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 出口加工区桂桥路 169号自2009年1月1日至今未受到过我局环保方面的行政 1030016/SQ/lg/ewcm/D12 3-3-3-28 处罚。” 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2年 7月 11日出具环管函 [2012]78号《关于安庆飞 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证明》, 认为安庆飞凯遵守国家 环保法律法规 , 无环境违法行为。 (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3月5日出具《证明》, “上海飞凯 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 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7日期间 , 没有发生因 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 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2年7月10日出具《证明》 , “上海飞凯 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2年2月28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 没有发生 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况。” 安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2年 7月 10日出具《证明》 , “安庆飞凯高分 子材料有限公司, 自设立以来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截 止本证明出具之日 , 无任何产品质量不良记录 , 且未受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部门的处罚。”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同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函以及美国律师 YUNG-MING CHOU于 2012年 7月 1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 发行人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同时根据香港飞凯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 的声明函以及林锡光陈啟鴻律师行于 2012年 7月 17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该等发行人的股东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 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同时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 JINSHAN ZHANG出具的声明函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发行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无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1030016/SQ/lg/ewcm/D12 3-3-3-29 3-3-3-303-3-3-3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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