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电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时间:2014年09月16日 12:38:11 中财网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ianguang Explosion-proof Technology Co.,Ltd.)

(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意向书中的释义适用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和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石志微、石晓霞、石
晓贤、朱丹和施隆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林飞、施胜济、郑永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石
碎标、石向才、石晓霞、石晓贤、朱丹、施隆承诺: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
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及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石碎标、
石向才、石晓霞、石晓贤、施隆同时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违反上述锁定期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将归
公司所有。同时,剩余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1年。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
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缴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上


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
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
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
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
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
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稳定股价预案:公司控股
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
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
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
划。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
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告日
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
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
公司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
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
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
额。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
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
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稳定股价预案: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
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


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
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
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
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
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
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
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
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
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
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
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
应承诺。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
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果存在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
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认定文
件之日起30日内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
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
于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以公司新股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
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有权机关
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自赔偿责任
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自愿按
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2、控股股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
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其将配合公司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其将在公司收到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认定文件之日起
30日内,会同公司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公
司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
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保证公司按照届时公布的购回
方案完成回购。如果本次发行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其将购回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以公司新股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
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有权机关认
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自赔偿责任成立
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自愿按相应
的赔偿金额冻结相应市值的公司股份,冻结股东分红,以为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
任提供保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
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由有权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人
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公司扣留与上述
赔偿金额相等的应从电光防爆领取的全部薪酬、分红以支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4、实际控制人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具体而言,如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
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生效判决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就电光防爆本次发行事宜,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
诺:

财通证券承诺:如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制作、出具
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
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
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
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财通证券保证
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天元律师承诺:若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若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其为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五)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共有3名,分别为电光科技、石向才、石碎标,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如下:


1、其将尽力确保对电光防爆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地位长期不变。


2、在电光防爆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关于
所持电光防爆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
将根据其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电光防爆股份。但每年
减持数量电光防爆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电光防爆股份的10%,同时应低于电光
防爆总股本的5%。


3、如其确定减持所持电光防爆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
允许的方式进行。于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将不低于电光防爆
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时的发行价(电光防爆上市后发生派发股
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如其确定减持所持电光防爆股份的,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电光防爆,并由电光防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自电光防爆披露减持意向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具体实施减
持。


5、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电光防爆股份的,其承诺违规
减持电光防爆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电光防爆所有,同时其
持有的电光防爆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其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电光防爆,则电光防爆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缴电
光防爆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在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若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信赖公司承诺事项实施交易所遭受的直


接损失,具体补偿金额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期间,
公司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融资。


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公司在该等承
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就电光防爆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本公司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电光防爆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
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本公司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电光防爆遭受损失且本公司未能按
照承诺履行赔偿义务的,电光防爆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分红,作为本
公司对电光防爆的赔偿。


(2)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电光防爆遭受任何处罚的,自电光防
爆遭受处罚之日起至处罚不遭受任何处罚的,自电光防爆遭受处罚之日起至处罚
不利情形完全消灭期间,本公司放弃所享有的对电光防爆的投票权。


(3)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实施交易所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承
诺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所遭受的该等直接损失,具体补偿金额依据证券监
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
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
束:


(1)因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电光防爆遭受损失且本人未能按照承
诺履行赔偿义务的,电光防爆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分红,作为本
人对电光防爆的赔偿。


(2)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实施交易所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以
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所遭受的该等直接损失,具体补偿金额依据证券监管部
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
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前滚
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如公司股票在2014年内发行成功,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
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如公司股票在2014年内未能
发行,公司2014年实现的利润及公司历年经分配后的滚存利润的分配事项由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定。


三、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和2014年7-9月预计
经营业绩情况

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1-6月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披露2014年7-8月的主要经营状况和2014年7-9月预计经营
业绩情况。公司2014年7-8月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出现重大变化,预计2014年
7-9月实现销售收入同比变动幅度为-10%至10%左右之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10%至10%左右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10%至10%左右之间,总体上将与上年同期保持相
对稳定,不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具体内容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之“九、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的风险因素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以下风险:

(一)煤炭行业景气程度变化带来的风险

公司的矿用防爆电器产品主要用于煤矿安全生产,因此煤炭行业的景气程度
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


煤炭生产企业的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电力、钢铁、化工等行业,上述行业均
属典型的周期性行业,与宏观经济具有较高联动性,进而会影响煤炭的整体市场
需求。2011年起,我国宏观经济逐步进入调整期,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趋缓,
作为支撑经济发展的基础能源业,煤炭行业也受到较大影响。目前国内煤炭市场
资源相对过剩,且在建产能较多,同时近年国际煤炭价格与国内煤价形成严重倒
挂,进口煤消费占比重增大,而受宏观经济影响,国内煤炭消费需求增速放缓明
显,煤炭市场形成严重供过于求的局面,煤价近两年来跌幅较大。


外部经济环境以及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持续走低使得煤矿企业的经营发展、
盈利能力和资金流均受到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了煤矿企业的设备采购投资以及对
供应商货款的支付,进而对公司销售业绩、货款回笼、存货管理、经营活动现金
流等情况构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相关财务指标有所下滑。报告期内,公司相关财
务指标情况如下:

项目

2014年1-6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2011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27,800.61

65,838.02

75,832.34

75,507.28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0.73

1.73

2.36

3.24

存货周转率(次)

1.39

2.90

3.21

3.46

净利润(万元)

2,604.01

6,280.63

7,743.18

7,668.92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4,880.91

3,785.61

11,060.08

-506.65



注:2014年1-6月,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均仅按上半年度业绩指标计算。


尚未有明显迹象表明我国煤炭行业已经摆脱下滑趋势、进入上行渠道。鉴于
目前煤炭供需、煤炭价格情况,煤炭行业短期内复苏的可能性不大,影响了煤炭
行业的整体发展和盈利能力,使得大部分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设备采购受到较


大影响。


近年全国煤炭价格指数


140.00
150.00
160.00
170.00
180.00
190.00
200.00
210.00
2011-01-012011-07-012012-01-012012-07-012013-01-012013-07-012014-01-012014-07-01

数据来源:WIND

煤炭行业的经营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一定影响。本公司客户主要为大
中型煤矿企业及其下属公司,这些客户经营规模较大,资本实力较强,财务状况
良好,抗行业波动风险能力较强。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持续低迷,下游煤矿行
业的经营状况仍未好转甚至进一步恶化,则有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业绩
造成负面影响,导致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滑,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持续
下降,实现经营性现金流量较差,导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重大下滑,甚至引发公
司未来经营业绩大幅下滑50%以上的风险。故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
前,应充分关注煤炭行业景气程度变化对公司未来业绩带来的影响。


(二)税收优惠及财政补助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的金额及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情况如下:

项目

2014年上半年

2013年度

2012年度

2011年度

金额

(万元)

占当期净
利润比例

金额

(万元)

占当期净
利润比例

金额

(万元)

占当期净
利润比例

金额

(万元)

占当期净
利润比例

税收优惠

244.47

9.39%

571.30

9.10%

659.20

8.51%

639.28

8.34%

政府补助税
后影响数

182.78

7.02%

178.37

2.84%

273.21

3.53%

381.61

4.98%

两者合计

427.25

16.41%

749.67

11.94%

932.41

12.04%

1,020.89

13.32%



如果因国家、地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


司未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资质,本公司将不能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
策,公司的盈利水平可能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此外,政府补助收入存在较大不确
定性,如公司未来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发生重大变动,也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影响。


(三)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石志微、石晓霞、石晓贤、朱丹
和施隆通过本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控制本公司68.18%的股权,直接持有本公司
22.73%的股权。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仍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因此,若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选举董事、修改《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等
方式对公司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管理和决策等方面实施不利影响并控制公司业
务,将给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带来一定风险。


(四)应收账款发生大额坏账损失风险

2011年末、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26,417.36万元、34,329.07万元、37,368.67万元和34,298.50万元,占同期末资产总
额比例分别为32.77%、37.34%、40.64%和37.20%。


公司根据所处的矿用防爆电器行业惯例,一般会考虑下游客户的资信状况等
因素给予一定的付款账期。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龄主要在1年以内。公司的
主要客户为大中型煤炭生产企业,大多规模较大、资信较好、盈利水平较高、财
务状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大额坏账损失。但随着煤炭行业经营形势日趋
严峻,未来公司可能会面临因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应收账款发生大额坏账损失
并直接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甚至会出现业绩大幅下滑50%以上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列
产品属于新增产品种类,矿用智能化高低压防爆开关系列产品属于原有产能的扩
大,产能增长情况如下:


单位:台/套




项目名称

产品种类

新增产


现年度
产能

增长比例

1

矿用可移动式救
生舱和煤矿井下
安全避险系列产
品及配套条件建
设项目

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和煤矿井下
安全避险系列产品

500

55

909.09%

2

矿用智能化高低
压防爆开关系列
产品及配套条件
建设项目

矿用智能化组合开关

500

450

111.11%

矿用智能化软起动器

2,000

1,200

166.67%

智能高低压防爆开关(含高低压
真空、馈电开关系列、电磁起动
器系列和风机专用开关系列)

15,000

43,700

34.32%



公司原有矿用智能化组合开关、矿用智能化软起动器及智能高低压防爆开关
等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深受客户肯定,销售状况良好,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
上述产品产能扩张明显,产品的市场需求、生产成本、销售价格及竞争对手策略
等都有可能与公司的预期产生差异,对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若市场环境突变或竞争加剧等情况发生,可能会给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
益带来不确定性,存在市场销售的风险。


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列产品及配套条件建设项目达
产后,公司将形成年产500台/套的产能。目前,公司已经在国内煤炭开采行
业形成了稳定的客户群体,但作为首次进入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和煤矿井下安
全避险系列产品市场的制造商,在市场开发经验、业务机会把握方面尚需一定
时间积累经验,如果未来产能的集中释放与产品的市场开发或消化未能同步,
可能会使市场竞争格局失衡,给公司的市场开发带来一定困难。特别近年来下游
煤炭行业持续低迷,使得大部分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设备采购受到较大影响,
从而影响了该项目产品的销售。如果下游煤矿行业的经营状况仍未好转甚至进一
步恶化,则该项目的投资预期收益将受到重大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公司经过充分市场
调研后提出的,并且公司在研发、技术、生产、营销、人员等方面已做好充分准
备。这些项目若能得到顺利实施,会对公司扩大生产能力、提升产品档次、调整
产品结构产生积极作用,并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但是,由于


市场情况不断发生变化,如果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市场环境突变
或行业竞争急速加剧、原材料供应及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都将会给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果带来较大影响。此外,项目具体建设过程中也有可能遇到
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滞后或增加建设成本。因此募投项
目如果实施不顺利,会对项目收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公司业绩大幅下滑
50%以上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3,667万股

拟发行新股数

3,667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市盈率

【●】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
后每股收益确定)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4.53元/股(按2014年6月30日净资产除以发行前
股数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

发行市净率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
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与网上向投资者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账户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总计【】万元后,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3,220.00万元,包括保荐费
180.00万元;承销费2,000.00万元,其中发行人承
担承销费2,000.0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450.00万元;
律师费130.00万元;发行手续费80.00万元;用于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50.00;招股说明书印刷
费30.00万元

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资料

中 文 名 称: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Dianguang Explosion-proof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表人:

石碎标

成 立 日 期:

1998年9月2日

公 司 住 所:

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

邮 政 编 码:

325604

电 话:

0577-55776666

传 真:

0577-62666111

互联网网址:

http://www.dianguang.com

电 子 信 箱:

ir@dianguang.com



二、公司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系经电光有限股东会同意,以电光有限截至2010年10月31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217,255,088.29元,按照1:0.50631726比例折合为股本总额11,000万股,
其余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1,000
万元。2010年12月22日,公司领取了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股份有限
公司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330382000007319。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系电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电光有限的全体股东为公司
的发起人,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发起人名称/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电光科技

7,500.00

68.18%

石向才

825.00

7.50%




石碎标

700.00

6.36%

石志微

375.00

3.41%

林 飞

370.00

3.36%

施胜济

340.00

3.09%

郑永芳

290.00

2.64%

石晓霞

175.00

1.59%

石晓贤

175.00

1.59%

朱 丹

125.00

1.14%

施 隆

125.00

1.14%

合 计

11,000.00

100.00%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1,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3,667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4,667万股,社会公众投资者持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25.00%。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电光科技

7,500

68.18%

7,500

51.14%

石向才

825

7.50%

825

5.62%

石碎标

700

6.36%

700

4.77%

石志微

375

3.41%

375

2.56%

林 飞

370

3.36%

370

2.52%

施胜济

340

3.09%

340

2.32%

郑永芳

290

2.64%

290

1.98%

石晓霞

175

1.59%

175

1.19%

石晓贤

175

1.59%

175

1.19%

施 隆

125

1.14%

125

0.85%

朱 丹

125

1.14%

125

0.85%

社会公众股

-

-

3,667

25.00%

合计

11,000

100.00%

14,667

100.00%



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具体内容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之“一、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二)有关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1、发起人

具体内容参见本节之“二、(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2、前十名股东

具体内容参见本节之“二、(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公司担任职务情况见下表: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在本公司任职情况

石向才

825

7.50%

董事、总裁

石碎标

700

6.36%

董事长

石志微

375

3.41%

-

林 飞

370

3.36%

-

施胜济

340

3.09%

物控部副总经理

郑永芳

290

2.64%

财务部副总经理

石晓霞

175

1.59%

董事

石晓贤

175

1.59%

副总裁

施 隆

125

1.14%

董事、科贸信息中心总经理

朱 丹

125

1.14%

监事



4、本公司发行前无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外资股股东

(三)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中石志微系石碎标长女,石晓霞系石碎标三女,石向才系石碎标长
子,石晓贤系石碎标次子,朱丹系石碎标儿媳、石向才妻子,施隆系石碎标外孙、
石志微长子。上述7位股东同时是控股股东电光科技的股东。


另外,在电光科技的股东中,石志乐系石碎标之女,石兆云系石碎标之侄孙,
施志元系石志微配偶之兄弟。


除上述情况之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矿用防爆电器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经营范围为防爆
电器、防爆开关、真空接触器、断路器、高低压电器及设备、机械配件、电子元
件、电机、仪器仪表(不含计量器具)、检测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高低
压开关柜、防爆灯具、防爆通讯监控设备、矿用综合自动化系统、煤电钻、矿井
安全避险系统制造、销售;软件开发;钢材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上
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公司产品的
终端用户主要为煤炭生产企业。


自创立以来,公司一直致力于矿用防爆电器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公司的主营业务从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本公司产品系列基本覆盖煤矿井下用电系统,主要包括自动化系统、变电站、
高低压馈电开关、起动器等8大类、13大系列产品。产品主要用于煤矿井下复杂
环境供电系统的监控、调度和保护,及各类高低压用电设备总开关或分支开关。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主要采取直销模式。通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销售体系。

公司营销中心下设办公室、策划部、市场部、业务部、服务部。五个部门在整体
市场运作中分管各自不同的职能,同时在具体项目运作中又互相协助,其职能涵
盖了市场培育、业务发展、销售服务等范畴,共同协作保证销售与可持续发展。


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煤炭生产企业。


(四)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原材料和零部件主要包括钢材、铜材、防爆件等,主要从国内市场采购,
原材料市场货源充足,数量和质量均能充分满足公司的需求。



(五)行业竞争情况

我国矿用防爆电器行业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本行业企业从生产技术、
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产品价格等方面开展竞争。就竞争格局而言,行业内企业
可区分为三种类型企业:1、产品门类齐全、相互间进行全方位竞争的企业;2、
专注于若干子产品、参与行业局部竞争的企业;3、无明显产品优势和特点的中
小型企业。从数量上而言,第三类企业占据绝大多数,其同质化竞争严重。经过
多年发展,矿用防爆电器行业已经出现不平衡和两极分化的趋势:一方面行业内
重点企业如本公司规模不断壮大,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
益;另一方面,一些规模偏小、技术力量薄弱的小型企业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
经济效益不高、发展滞缓。随着领先企业逐步扩大市场优势,本行业逐步向领先
企业集中,行业竞争格局趋向稳定。


(六)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作为行业内领先、产品系列完整的矿用防爆电器制造商,始终秉承“以
专业、科技品质,引领行业”的企业宗旨,凭借雄厚的研发能力、完备的制造水
平、可靠的产品质量,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为己任,持续引领国内矿用防爆
电器行业发展。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器分会说明,本公司在矿用防爆电
器领域占有主导地位,所生产的矿用防爆电器在技术工艺、产品销售上一直处于
行业领先,是行业内的领先企业。


五、公司业务及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资产权属情况

(一)商标

截至2014年6月30日,电光有限原拥有的5个境内注册商标已变更至公司
名下;1个境外注册商标目前正在办理变更至公司名下的手续。


(二)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6宗,合计面积186,986.30
平方米,详细情况如下:





土地证号

使用权
类型

用途

终止日期

土地位置

面积

(m2)

权利


是否受限

1

乐政国用
(2013)第
58-7139号

出让

工业
用地

2055年
12月16


乐清经济开
发区纬十八
路261号

5,035.46

电光
防爆



2

乐政国用
(2011)第
39-552号

出让

工业
用地

2057年
7月13


乐清经济开
发区新区三
期A3地块

45,969.76

电光
防爆



3

乐政国用
(2011)第
39-3776号

出让

工业
用地

2052年
1月29


乐清经济开
发区纬十八


20,655.36

电光
防爆

抵押给
中国农
业银行
乐清支


4

乐政国用
(2011)第
44-1457号

出让

工业
用地

2060年
7月27


柳市镇东风
工业区

1,722.50

电光
防爆



5

沪房地闵字
(2012)第
004166号

出让

工业

2058年
3月29


闵行区浦江
镇148街坊
5/8丘

13,494.00

上海
电光

2014年1
月,上海
电光将
土地抵
押给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温州乐
清柳市
支行

6

宿州国用
(2008)第
0860021号

出让

工业
仓储
用地

2056年
4月

宿州经济开
发区金海三
路以东

100,109.22

宿州
电光

抵押给
中国农
业银行
宿州城
中支行



注:上表中所列宿州电光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的土地使用权,截至2014
年6月30日,无借款余额。


(三)自有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拥有15处房产,建筑面
积合计71,405.32平方米。


公司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坐落

规划用途

建筑面积(平
方米)

权利限制

1

乐房权证乐成镇
字第62901号

乐清经济开发区
纬十八路

销售中心、非住宅

995.00

抵押给中
国农业银
行乐清支


9,274.62

3,724.76

2

乐房权证柳市镇
字第30434号

柳市镇东风工业
区凌云路9-11号

非住宅

279.66



858.42

2,178.51

3

温房权证乐清市
字第166453号

乐清经济开发区
纬十八路261号

厂房

4,592.04



合计

21,903.01





公司控股子公司宿州电光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

证号

坐落

规划用途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权利限制

1

宿州电光

房地权宿字第
200711278号

宿州市开发区金
河东路18号电
光防爆公司

工业、交
通、仓储

3,150.84

抵押给中国
农业银行宿
州城中支行

2

宿州电光

房地权宿字第
200711279号

宿州市开发区金
河东路18号电
光防爆公司

工业、交
通、仓储

1,552.96

抵押给中国
农业银行宿
州城中支行

3

宿州电光

房地权宿字第
200711280号

宿州市开发区金
河东路18号电
光防爆公司

工业、交
通、仓储

3,150.84

抵押给中国
农业银行宿
州城中支行

4

宿州电光

房地权宿字第
200711281号

宿州市开发区金
河东路18号电
光防爆公司

工业、交
通、仓储

3,150.84

抵押给中国
农业银行宿
州城中支行

5

宿州电光

房地权宿字第
200711282号

宿州市开发区金
河东路18号电
光防爆公司

工业、交
通、仓储

3,150.84

抵押给中国
农业银行宿
州城中支行

6

宿州电光

房地权宿字第
200711283号

宿州市开发区金
河东路18号电
光防爆公司

工业、交
通、仓储

2,418.18

抵押给中国
农业银行宿
州城中支行

7

宿州电光

房地权宿字第
200711284号

宿州市开发区金
河东路18号电
光防爆公司

住宅

2,418.18

抵押给中国
农业银行宿
州城中支行

8

宿州电光

房地权证宿字
第201120796号

宿州市开发区金
河东路18号

工业、交
通、仓储

1,286.48



9

宿州电光

房地权证宿字
第201120797号

宿州市开发区金
河东路18号

工业、交
通、仓储

3,366.91






10

宿州电光

房地权证宿字
第201120798号

宿州市开发区金
河东路18号

工业、交
通、仓储

1,893.83



11

宿州电光

房地权证宿字
第201123985号

宿州市开发区金
河东路18号

工业、交
通、仓储

3,364.43



合计

28,904.33





注:上表中所列宿州电光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的房屋,截至2014年6月30
日,无借款余额。


上海电光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

证号

坐落

规划用途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权利限制

1

上海电光

沪房地闵字
(2012)第
004166号

江月路1377号

工业

20,597.98

2014年1
月,上海电
光将房屋抵
押给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乐
清柳市支行



(四)专利与非专利技术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拥有72项专利。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母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3项,子公司上海
电光拥有软件著作权3项。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从事与公司及所属公
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除本公司外,公司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电光科技、博奥电气和宿州冶金。上述企业均不存在从事与
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拟投
资项目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
石志微、石晓霞、石晓贤、朱丹、施隆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发展稳定,对原材料采购的需求也较为稳定,公司以供货
期和供货质量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主要标准,经考察,江西同心符合上述标准,能
满足公司实际生产需要。同时,报告期内铜材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大量中小铜
企的经营产生冲击。公司对江西同心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了解,有利于规避供应
商经营风险为公司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与江西同心发生了关联交易。


公司向江西同心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铜类产品,具体发生情况如下:

2014年上半年

2013年度

2012年度

2011年度

金额

(万元)

当期采购
额占比

金额

(万元)

当期采购
额占比

金额

(万元)

当期采购
额占比

金额

(万元)

当期采购
额占比

-

-

-

-

-

-

4,044.72

8.07%



2011年,此项关联交易占公司采购金额比例为8.07%。该项关联交易占江西
同心同期销售额的比例为5.84%。因此,公司与江西同心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占
各自采购及销售金额比重不大,交易双方不存在彼此业务重大依赖的情形,不影
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为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和原材料品质
的前提下,已与其他供应商建立了采购关系,并从2011年10月起终止了与江西
同心之间的关联交易。


(2)销售商品

报告期内,子公司宿州电光向关联方宿州冶金销售废铁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
如下:

2014年上半年

2013年度

2012年度

2011年度

金额

(万元)

营业收入

占比

金额

(万元)

营业收入

占比

金额

(万元)

营业收入

占比

金额

(万元)

营业收入

占比




-

-

-

-

8.52

0.01%

-

-



该项关联交易价格系根据当地废铁市场价格制定,定价公允,且交易金额较
小,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012年,
宿州电光向宿州冶金销售废铁40.90吨,交易金额共计8.52万元,该项关联交易
占公司同类交易金额(公司当期其他业务收入)比例为6.21%,占宿州冶金铁材
料(含生铁、废铁)采购额的1.87%,占各自同类业务比重较小,交易双方不存
在彼此业务重大依赖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


自2013年起,宿州冶金已建立起独立的废铁采购渠道,不再与公司进行类似
交易。


(3)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为满足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解决生产场地凸显紧张问
题,公司与关联方博奥电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向其租赁厂房进行生产,
具体租赁情况如下: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标的

用途

租赁面积
(平方米)

租赁起
始日

租赁终止


合同约定

年租金

博奥电气

本公司

乐清经济开发
区纬八路房产

生产

用房

3,650.00

2010-1-1

2014-12-31

70万元



注: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八路现已更名为纬十九路。


2010年公司与博奥电气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面积为3,650.00M2,租赁期
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参照同类厂房的现行租赁市价,租
赁价格为每平方米0.53元/天。报告期内,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各期房屋租金。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该租赁行为将会终止。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上半年,本公司关键管理人员
薪酬总额分别为182.14万元、242.72万元、189.88万元和67.88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为关联方为本公司银行贷款


提供担保。截至2014年6月30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情况: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博奥电气注一


本公司

2,000

2013年8月12日

2014年8月12日

博奥电气

本公司

2,000

2013年8月22日

2014年8月22日

博奥电气、电光科


本公司

1,200

2014年4月30日

2015年4月30日

石碎标、金月芬

本公司

1,000

2013年10月15日

2014年10月15日

石碎标、金月芬注二


本公司

1,500

2014年3月12日

2014年9月12日

石碎标、金月芬注二


本公司

3,000

2014年4月9日

2015年4月9日

石碎标、金月芬注二


本公司

1,700

2014年4月11日

2014年10月11日

石碎标、金月芬

本公司

800

2014年4月11日

2014年10月11日

电光科技

本公司

3,000

2014年4月30日

2015年4月30日



注一:系由博奥电气和非关联方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注二:系由子公司上海电光以房地产抵押,以及石碎标和其妻子金月芬共同提供担保。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对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均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均签署了
合法有效协议及文件,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相关权利义务均得到了
适当的履行,不存在现存的或潜在的争议;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均出于公司自
身利益考虑,且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向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输送不恰
当利益的情况;公司报告期内与各关联方交易价格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体
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关联方利益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兼职情况、薪酬情况以及持股数量或其他利益关系如下:

姓名

职务

性别

出生
年份

任期

简要经历

兼职情况

2013年薪
酬(元)

直接持股数
量/间接持股
数量(万股)

与公司
的其他
利益关


石碎标

董事长



1940


董事:
2013.7-2016.7

高中学历。1965年—1982年任柳市镇五金综
合厂厂长,1983年—1992年任乐清二轻工业
局下属电光机械厂厂长,1993年—2010年历
任电光防爆开关厂厂长、电光有限董事长。


上海电光董事长、
宿州电光董事长、
宿州冶金董事长、
电光科技董事长

250,000.00

700.00/

1837.50

-

石向才

董事兼
总裁



1971


董事:
2013.7-2016.7

总裁:
2013.7-2016.7

硕士,高级经济师。宿州市第三届政协常委、
安徽省第十届政协委员、中国青联第十届委
员、中国防爆电器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防
爆电器标准化委员会委员。1998年起任电光
有限总经理。


上海电光董事、电
光科技董事

277,412.00

825.00/

2166.00

-

石晓霞

董事



1967


董事:
2013.7-2016.7

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1983年9月—1997年12月任机械总厂会计,
1998年8月—2000年8月任电光有限财务部
经理,2000年9月至今任职于永安会计师。


永安会计师监事
兼项目部经理、宿
州电光董事、上海
电光监事、电光科
技董事

-

175.00/

459.00

-

施 隆

董事兼
科贸信
息中心
总经理



1983


董事:
2013.7-2016.7

本科学历。2006年7月—2009年12月任电
光有限总经理助理,2010年10月起任电光
有限董事。




113,069.19

125.00/

328.50

-




曹汉君

董事、
董事会
秘书兼
副总裁



1957


董事:
2013.7-2016.7

副总裁:
2013.7-2016.7

董事会秘书:

2013.7-2016.7

本科学历。2009年曾获乐清优秀企业家称号。

1975年11月-1991年在南通市、县、区委办
公室工作,1992年1月-1997年任南通瑞胜
公司总经理,1997年-2004年7月任南通华
荣鹰架公司总经理、2004年8月—2005年3
月就职于浙江振达防爆电气有限公司,2005
年4月至今任电光有限副总经理。现任公司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副总裁、上海电光监事
会主席、电光科技监事。


上海电光监事会
主席、电光科技监


220,120.00

-

-

叶忠松

董事兼
副总裁



1980


董事:
2013.7-2016.7

副总裁:

2013.7-2016.7

本科学历,电子工程师。2001年12月至2002
年11月任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PLC自
动化流水线设备管理师,2002年11月至今
历任电光有限技术工程师、技术三部部长、
技术副总监。


上海电光总经理

194,328.00

-

-

李绍春

独立董




1952


董事:
2013.7-2016.7

本科学历。1977至今历任沈阳电气传动研究
所设计员、主任、副所长等职,1991年至今
任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器分会副秘书
长、秘书长等职。


沈阳电气传动研
究所副所长、董事

50,040.00

-

-

吴凤陶

独立董




1966


董事:
2013.7-2016.7

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税务师。1985—1996年任泰顺县茶叶公
司财务部主管,1997—1999年任泰顺县审计
师事务所审计人员,2000年至今担任杭州联
信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


杭州联信会计师
事务所部门经理

50,040.00

-

-

余海峰

独立董




1970


董事:
2013.7-2016.7

硕士,执业律师。1990年—1996年曾在乐清
市柳市镇司法办公室工作,2004年至今在广
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


广东金卓越律师
事务所执业律师

50,040.00

-

-




徐芳艳

监事会
主席、
职工代
表监
事、营
销中心
业务部
部长



1982


监事:

2013.7-2016.7

大专学历。2002年至今历任电光有限质保部、
供应部、技术部、生产部职员、销售部经理。


宿州电光监事会
主席

95,266.67

-

-

朱 丹

监事



1971


监事

2013.7-2016.7

本科学历。曾任上海电光董事长。


上海电光董事、宿
州电光监事、电光
科技监事会主席

161,688.00

125.00/

328.50

-

王燕丹

监事



1981


监事

2013.7-2016.7

大专学历。任电光有限研发部档案专员。




49,670.08

-

-

石晓贤

副总裁



1981


副总裁:

2013.7-2016.7

本科学历。2002年7月—2006年5月任电光
有限生产总监。2006年6月至今任公司副总
经理。


上海电光董事、宿
州电光董事、电光
科技董事、博奥电
气董事

141,000.19

175.00/

459.00

-

戴苏帆

财务总




1965


财务总监:

2013.7-2016.7

大专学历,会计师。1986年12月—2004年
3月历任浙江华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兰
江冶炼厂、浙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会计、主办会计、财务科科长、财务部主管,
2004年4月—2008年12月任鼎立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9年2月任电光有限
财务主管。




159,099.98

-

-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电光科技,前身为电光实业,是由石向才、石碎标、石志微、
石晓贤、石晓霞、朱丹、施隆、石兆云、施志元、郑永芳、石志乐和施胜济共同
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5月27日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实收资本:12,000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乐清市柳市镇兆丰路49号

主营业务:计算机配件、塑料件研发、制造、加工、销售;金属材料批发、
零售;对矿业投资;对旅游业投资、对房地产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电光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表5-32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石向才

3,465.00

28.88

石碎标

2,940.00

24.50

石志微

1,575.00

13.12

石晓贤

735.00

6.12

石晓霞

735.00

6.12

朱 丹

525.00

4.38

施 隆

525.00

4.38

石兆云

473.00

3.94

施志元

396.00

3.30

郑永芳

242.00

2.01

石志乐

224.00

1.87

施胜济

165.00

1.38

合 计

12,000.00

100.00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以石碎标、石向才父子为核心的家族成员:公司股东中,
石志微系石碎标长女,石晓霞系石碎标三女,石向才系石碎标长子,石晓贤系石
碎标次子,朱丹系石碎标儿媳、石向才妻子,施隆系石碎标外孙、石志微长子,
上述七位自然人通过电光科技控制本公司68.18%的股权,直接持有本公司
22.73%的股权,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为促进公司的持续经营与稳定发展,上述七位自然人于2011年2月18日签
署《一致行动协议书》,同意并承诺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公司重大
经营管理决策事项时,各方将先行协商一致,在公司决策中保持一致行动。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分析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资产

2014年6月30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40,168,070.91

20,343,290.21

39,917,465.97

30,469,338.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110,905,822.56

81,744,497.94

82,786,046.86

92,839,983.42

应收账款

342,985,018.82

373,686,670.63

343,290,674.90

264,173,602.56

预付款项

7,585,866.79

3,954,845.27

3,619,552.79

18,874,985.62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13,073,751.71

12,098,208.07

10,244,356.67

7,681,127.68

存货

114,972,579.76

141,338,384.19

153,851,411.30

153,804,435.6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










其他流动资产

647,936.56

956,410.28





流动资产合计

630,339,047.11

634,122,306.59

633,709,508.49

567,843,472.91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139,425,030.37

148,994,634.23

155,197,835.05

78,357,295.24

在建工程

101,295,189.12

84,211,455.52

77,886,310.55

108,334,174.88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