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金元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时间:2014年09月19日 19:02:04 中财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
2号]


基金管理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八月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 8月)

重要提示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2年
11

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元惠理惠
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1456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仅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本额的保证(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的“保本与保证”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等。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但资产配置中将会有最多
4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
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未持有到期、保本周期内申购、保本周期内转换入的投资者,在赎回时不能
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详见《基金合同》与本《招募说明书》
中的“保本与保证”部分)。投资者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若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发生,即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
15%之后的第
20个工作日,当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但本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收益达到上述标准,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前的变现操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浮
动等因素,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小于或大于上述标准。但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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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 8月)

理人仍然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符合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的不同情形下(即保本周期届满或保本周期提前结束),
基金管理人均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符合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
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但在不同情形下,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申购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作出的赎回或者转换
出选择将产生不同的费用,相关费用的具体规定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保本与保
证”的“(五)保本周期到期”。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
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本基金管
理人将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
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年
8月
5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年
6月
30日(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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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 8月)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2
六、基金的募集 .............................................................................................................................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九、保本与保证 ............................................................................................................................. 58
十、基金的投资 ............................................................................................................................. 7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10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10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9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11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5
十七、风险揭示 ........................................................................................................................... 12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6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5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71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 17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7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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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 8月)

一、绪言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
“本
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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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惠理惠利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自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11.《销售办法》:指于
2013年
2月
17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修改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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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 8月)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并于
2012年
6月
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惠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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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或者在满足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时以实际期间计算,保
本周期提前结束的,则为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保本周期提前结束
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指出,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3.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指在当期保本周期,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
15%
之后的第
20个工作日,当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情形(除当期保本周期届满前
20个工作日之内本基金累计收益率达到
15%的,按保本周期届满处理)
34.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日:指在当期保本周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发生
当日,即在当期保本周期,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
15%之后的第
20个工作
日(除当期保本周期届满前
20个工作日之内本基金累计收益率达到
15%的,按
保本周期届满处理)
35.认购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
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利息之和(该金额仅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36.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
1.000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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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积(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37.过渡期申购期申购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
1.000元)之乘积加上为相应
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38.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
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
金份额净值(即
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该金额
不适用本基金的一个保本周期)
39.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或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保本周期届满:指在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1.保本: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时,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
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或者于过渡期申购期
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
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
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于过
渡期申购期申购或者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
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42.保本的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
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
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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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3.保本赔付差额: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
付金额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保本赔付差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
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如下:

对于选择或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
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
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
本额的差额部分


44.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期申购、过渡期申购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5.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到期,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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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后),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经监
管机构同意后,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
续要求
47.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指保本周期到期
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个
保本周期所对应的时间区间,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48.转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转为持有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49.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保本周期到期时,本基金不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转型后的基金类型和基金名称
50.保本到期选择期:指持有到期的投资者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进行到
期选择的时间区间,该区间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含)起的
5个工作日,本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提前公告具体起讫日期
51.过渡期申购期:指投资者可在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后申购、转换入金元
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时间区间,该区间不超过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的
25个工作日,过渡期申购期具体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
基金管理人的提前公告为准
52.过渡期申购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行为
53.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期内转换入金元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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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过渡期申购期申购费: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金元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需支付的费用
55.过渡期申购期申购补差费: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需支付的费用
56.到期换算日:指过渡期申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自到期换算日次日起,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8.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9.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6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2.《业务规则》:指《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如无特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期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6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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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0.元:指人民币元
7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7.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7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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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成立日期:2006年
11月
13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晓琳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惠理基金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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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4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及量化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运营部、机构理财
部、北京办事处、华东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市场拓展部、信息技术部、基
金事务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等
17个职能部门。此外,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
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兼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年至今,任金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曾任职于珠海会计师事务所、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北大
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07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谢伟明先生,董事,特许财务分析师、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
1月出任惠
理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总监;2012年
6月出任惠理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并
辞任首席财务总监。


王焱东先生,董事,毕业于澳洲悉尼大学,持有商学硕士学位,具有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王先生于
2003年
3月加盟惠理
集团,为惠理集团高级基金经理,参与公司的投资过程及运作,亦包括组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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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王焱东先生拥有
15年的金融行业工作经验,曾于麦格里银行任职经理,
主要负责中国房地产投资业务发展项目。


范剑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国家
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国家信息中心研究员、经济预测部主任。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992

5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梁宝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任新加坡财务顾问公司
Octagon
Advisors Pte. Ltd 董事总经理,DBS Securities HongKong Limited执行董事及
DBS
Securities Holding Pte Ltd. 董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DBS Asia Capital
Limited 总裁及星展银行香港分行执行总经理,大华银行中国区总管及大总华区
企业银行部主管;2005年出任中国玉柴国际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
11月获委任
中国信贷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及审核委员会与提名委
员会成员。


张嘉宾先生,董事,公司总经理,兼任子公司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
任深业美国公司(新泽西)副总裁,瑞银华宝(纽约)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首席运营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吴毓锋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海
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业务主管、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毛俊华先生,监事,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持有会计学学位,为执业会计师
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于
2012年
7月加盟惠理集团,为惠理首席运营总监办
公室董事,负责管理集团后勤办公室的营运事宜,亦负责提升集团内部组织程序
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执行战略性计划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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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元惠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
理主管工程师。


刘弘捷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副总经理、专户业务与产品开发部总监,
硕士学位,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产品部总监。曾任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金融工程师、毕博(毕马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战略和金
融行业顾问、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养老金业务负责人、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专户理财业务总监、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
品和支持高级经理。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督察长,兼任子公司分管合规和风控的副总经理,硕士学位。

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兼任子公司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海
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
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邝晓星先生,财务总监,兼任子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学士学位。曾
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
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杰先生,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理学硕士。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策略分析
员、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

2012年
4月加入本公司。7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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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杰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晏斌先生,金元惠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价值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宝石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
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上海惠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基金经理等。

2012年
12月加入本公司任投资副总监。11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侯斌女士,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理宝石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年
6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
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金元惠理核心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金元惠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12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林材先生,金元惠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理价值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科院、贵州大学理学硕士。曾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德邦证券医药行业核心分析师,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行
业研究员等。2011年
10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8年证券、基金
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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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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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载明需担保人
代偿金额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要求担保人在接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及相关数据资料后
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
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相关约
定履行相应义务;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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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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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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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四眼”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
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
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
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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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
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
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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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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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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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
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
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
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
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
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
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年
6月
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213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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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
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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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
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
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
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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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
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
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
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
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
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
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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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
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
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革红利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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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
置业务操作区,并实施封闭管理和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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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1601898
网址:www.jyvp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张凯学
电话:010- 85109230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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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查樱
电话:(010)66105662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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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150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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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 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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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 33388211
传真: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胡运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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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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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tja.com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蝉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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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腾艳
电话:(010)60838832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6577
公司网址:http://www.zxwt.com.cn

1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6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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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
www.bigsun.com.cn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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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晶
电话:(021)20613620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韩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571-60897840,021-6089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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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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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电话:010-85651176
传真:010-8565080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25158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王曼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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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 021-68881801
传真: 021-6888187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层
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层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法人代表:葛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方侃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方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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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 8月)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年
11月
6日《关于核准金元惠理惠利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56号)的核准。


(一)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总额为
408,046,535.5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8,049.66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3年
2月
5日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开立的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
认购总户数为
7,07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
效认购份额
408,046,535.5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78,049.66份,两项合计共
408,124,585.16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
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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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 8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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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
款。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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