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光线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时间:2014年09月23日 18:01:21 中财网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光线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通光线缆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350号)核准,通光线
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
价格人民币14.38元,募集资金总额503,3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70,429,729.40元,其中超募资金为209,975,729.4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
京市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京都天华验字[2011]第0163号《验
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
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制度。根据相关制度的规
定,公司及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保荐机构、公司于2011年
9月21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与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门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江苏通光强能输电线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2012年10月12日保荐机构与公司、江苏通光强能输电线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13年3月
5日保荐机构与公司、江苏通光强能输电线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海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就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明确了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在上述六家银行开设了六个募集资金专户,并对专户派
生的定期存单进行管理。公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协议各方严格执行了该监管协议。


3、募投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14年9月1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5000公里铝合金电缆项目”和“年产2.5万吨节能型铝合金导线项目”已达到
预计可使用状态,公司募投项目确认完工。项目资金使用和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承诺募投
项目投资
金额

募投项目
实际投入
金额

募投项
目尚需
支付尾
款金额

募投项目
投资金额
占承诺投
资金额的
比例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总








(②+③)
/①

募投项目
节余资金
金额

募投项
目资金
利息

年产5000公里铝合
金电缆项目

6,870.19

4,375.28

95.65

65.08%

2,399.26

145.28

年产2.5万吨节能型
铝合金导线项目

9,400.00

4,181.62

190.63

46.51%

5,027.75

337.43

合计

16,270.19

8,556.90

286.28

--

7,427.01

482.71



募投项目尚需支付尾款金额总计286.28万元,未来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按约
定付款条件和日期予以支付。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的主要原因

1、公司充分结合现有的设备配置与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经验,对募投项目的
研发和生产环节进行优化,使得研发测试和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投入较计划投入


大幅减少。由于近年来国内相关设备的生产质量和技术不断提高,部分国产设备
在各项指标符合公司要求的情况下,价格低于同类进口设备,因此公司在生产设
备投入减少的情况下依旧实现了募投项目的设计年产能目标。


2、公司本着谨慎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及顺利建设的前提下,科学规划项
目所需原材料,通过加大采购力度以及购买优质且价格较低的原材料,降低了原
材料采购成本。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了项目费用控制、
监督和管理,减少了项目总开支,同时尚有部分质保金未支付。


三、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7,909.72
万元(含利息收入482.71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本次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为
公司减少利息支出约人民币475万元左右,在解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的同时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
高风险投资,并承诺12个月内不进行此类高风险投资。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
的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
金7,909.72万元(含利息收入482.7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均出具了意见,同意公司将超募项目的节余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通光线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世纪证券经核
查后认为:

公司本次拟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合计7,909.72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日常经
营所需流动资金,项目后续应付尾款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将提交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同时,公司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世纪证券同意通光线缆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项
目尾款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
公司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逄 伟 刘 欣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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