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天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中国天楹 公告编号: 2014-41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向严圣军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47号)核准,中国天 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完成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52,173,912股,发行价格11.50元/股,本次新增股份已于2014年9月25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88元,扣除发 行费用48,813,882.2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1,186,105.75元。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9月4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4] 第114250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议案》及《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 具体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 登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金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项目公司滨州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州天楹”)与国金证 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项目公司 辽源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天楹”)与国金证券、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海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开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32001647136059012345,截止2014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551,186,105.7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滨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项目、辽源市生 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向公司或公司所属项目承担 公司开立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调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滨州天楹已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06070120030001175,截止2014年9月17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滨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 及向公司或公司所属项目承担公司开立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调拨资金,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3、辽源天楹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3903034710110,截止2014年9月17日,专户余额为 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辽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以及向公司或公司所属项目承担公司开立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调拨资金,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滨州天楹、辽源天楹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滨州天楹、辽源天楹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 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滨州天楹、辽源天楹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金 炜、王慧远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开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滨州天楹、辽源天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孰低),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金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金证券可 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滨州天楹、辽源天楹分别与国金证券、各相关开户银行 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金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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