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艾比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 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 慎核查,就艾比森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艾比森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7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 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66万股,其中发行新 股数量为1,547万股,老股转让数量419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43元。 截至2014年7月29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547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511.21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 币2,445.04万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066.17万元,该募集资 金已于2014年7月29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14]00283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艾比森分别在建设银行深圳坂田支 行、招商银行深圳安联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行、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艾比森光电有限公司及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 二、艾比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承诺募集资金 投资额 项目备案或 核准文件 1 LED显示屏建设项目 14,588.10 14,588.10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备案证(111300405929010) 2 LED照明产品建设项 目 5,995.16 5,995.16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备案证(111300405929009) 3 LED技术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 5,482.91 5,482.91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备案证(111300405929011) 合 计 26,066.17 26,066.17 若本次股票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由公司通 过自筹资金予以解决;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期部分投 入,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应归属于募 集资金投向的自筹资金部分。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部分项目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截至2014年09月03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14,004.2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募投项目名称 已预先 投入资金 其中: 建筑工程 设备购置与 安装 土地购置 勘察、设计费 及其他费用 1 LED显示屏建设项目 10,569.75 7,004.13 2,804.30 652.94 108.38 2 LED照明产品建设项目 2,869.88 2,141.85 501.75 194.07 32.21 3 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564.59 507.12 - 49.29 8.18 合计 14,004.22 9,653.10 3,306.05 896.30 148.77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募投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 核验,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14]004785号《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发表意见如下:艾比森编制的截止2014年09月03日的《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艾比森公司截止2014 年09月03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本次置换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4,004.2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4,004.2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李黑虎、牛永宁、何晴发表明确意见如下: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会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可以保证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 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4,004.22万元 置换公司截至2014年9月3日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可以提高公司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4,004.22万元置换公司截至2014年9月3日预先已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由于公司募投项目系2011年计划,市场环境已 发生变化,募投项目的建筑工程等费用的具体投入与计划存在一定差异,但上述 差异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本保荐机构同意艾比森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左廷江 杨小虎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二○一四年9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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