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八菱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09月29日 18:38:12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4-5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57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72,621,722股人
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01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9月16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4]第4-00017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72,621,722股股票于2014 年9月24日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上
市。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 2014年9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2014年9月29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
券”)分别与招商银行南宁五一路支行、招商银行南宁高新区支行两家银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两家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情况:

1、公司在招商银行南宁五一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71900198510303,截止2014年9月 25日,专户余额为23,930.37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乘用车空调冷凝器、蒸发器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招商银行南宁五一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719
00198510806,截止2014年9月25日,专户余额为10,509.44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乘用车中冷器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在招商银行南宁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719
00198510118,截止2014年9月25日,专户余额为221,360,391.00元。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

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亚平、王毅坤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民生证券可以
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民生证券及专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9月3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