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安丰18: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时间:2014年09月29日 19:32:33 中财网




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3年6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03号)和2013年7月16
日《关于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13]584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
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回购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
括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交易价
格的折溢价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
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4、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门槛
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
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过上
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同时,
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0%(每个封闭期首日,1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
风险。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
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8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1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
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2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18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18个月,以此类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9、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0、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或交易单元的操作
48、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沈康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璟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二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市场销
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产品规划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长办公室、总裁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和国际组。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研究部负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国际组负责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中与权
益类资产管理和研究相关的工作。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客户、销售和
服务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务部。机构业务线含战略客户
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券商业务部两个部门。战略客户部负责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
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


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线含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三大区域,以及客户服
务中心。其中,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
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
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
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
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董事长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
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
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
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
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
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
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
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公司总人数为389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4%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1983年起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香港中银集团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


招商银行证券部总经理,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独立董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2008
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兼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2011年5月进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副董事长。

吴姚东先生,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董事。1990年至1996年曾任职于湖
北省鄂城钢铁厂,历任团委干部、下属合资公司副总经理等职。2002年进入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历任国际业务部分析师、招商证券武汉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招商证券
(香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国际业务部董事、总裁办公室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5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兼总裁(CEO)、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总经理。

孔德伟先生,硕士,董事。2001年起,历任瑞银集团(香港分行,日本有限公司)亚
太区IT主管、首席营运官、首席财务官,法国巴黎银行(香港)总裁办公室董事总经理,
瑞银集团(香港)瑞银企业管理(上海)董事总经理。2012年11月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协助公司总裁管理固定收益总部、证券投资部
及国际业务部(招证国际)。

王金宝先生,硕士, 董事。1988年起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教师。1995年4
月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年起历任华源集
团控股之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
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9月至今任瑞士银行投资银行部副主席。2008


年1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
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2008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年退休。2013年8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骆小元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高级经济师,独立董事,兼任中信银行外
部监事。1982年起,先后在北京市委进出口委员会外经处、政财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历任中国财政学会会刊《财政研究》杂志副主编、编辑部主任,中国
会计学会会刊《会计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刊《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部主任、考
试办公室主任兼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委员、财务部主任、注册中心主任、总会计师等。

2009年3月退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年8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信贷
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
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
理。1999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
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室)总经理。2007年12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
年1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2011年7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12
年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筹备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11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
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MIS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士,监事。1996年起先后在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鹏证券公司、
北京证券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2013
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吴姚东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
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桢女士,学士。2004年起在厦门市商业银行任债券交易组主管。2008年7月入职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
日-至今)、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
至今)、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25日至今)、博时
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3年8月22日至今)、博


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0月22日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吴姚东、董良泓、邵凯、邓晓峰、黄健斌、魏凤春、聂挺进。

吴姚东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邓晓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至1999年在深圳市银业工贸有限公司任工程师。

1999年至2001年在清华大学学习,获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2005年4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单独账户小
组基金经理助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经理。现任权益投资
总部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
基金基金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
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宏观策略部总
经理兼投资经理。

聂挺进先生,硕士。2004年起在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研究部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资本品组主管兼基金
经理助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裕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股
票投资部GARP组投资总监、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基金、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4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 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
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
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五个职能处室。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
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
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
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
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
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朱玉辰,男,196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农业大学兼
职教授。曾任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总裁,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冀光恒,男,1968年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工商银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长,工商银行总行副行长专职秘书,工
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工商银行北京市长安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工商
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公司业务总监。

李桦,男,1972年出生,大学本科,曾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高级副经
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总
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2013
年12月31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
实优质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基金、长信利众分级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丰18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十七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为287.98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以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2、除《信托法》、《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
的情形之外,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4、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资
产;
5、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
产进行相互交易;
6、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7、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8、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何
行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合规、风险等管理部门总体负责本行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总行资产托管
与养老金业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
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
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
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
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
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
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
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
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
控,排查风险隐患。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
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对基
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力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陈晓君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王均山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传真:

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9)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1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汪汇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2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2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汪明丽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2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2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卢珊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二)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黎明、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6月28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03号)和2013年7月16
日《关于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13]584号)注册。本基金募集期从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共募集
247,599,438.7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307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8月22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或者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
回且基金管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
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18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18个月,以此类推。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年10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
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开放期和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
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开放期内,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18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18个月,以此类推。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具体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
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不低于500元,场外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不低于100元。场内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不低于500元,场内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不低于5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
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
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
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
间前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
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本基金申购
费率最高不高于0.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06%

50万元≤M<300万元

0.03%

300万元≤M<500万元

0.008%

M≥500万元

每笔100元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外,通过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60%

5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1000元/笔



(3)对于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收取费率佣
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本次通过场
外申购本基金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6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 =97,838.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可
得到97,838.17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
为97,838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申购金额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两位小数。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838×1.016=99,403.41元


退款金额=100,000-99,403.41-596.42=0.17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故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7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7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
进行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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