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招商银行: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China_Merchant_logoset_4c.eps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A股股票代码: 600036 H股股份代号: 03968) 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 2014年10月20日(星期一)上午九时三十分 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10月20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现场会议地点: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 一、宣布会议开始及参会来宾 二、审议各项议案 三、提问交流 四、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五、投票表决 六、宣布表决结果 七、律师宣布法律意见 八、宣布会议结束 顺 序 议程内容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 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须 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 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 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本次会议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公司将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本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详见本公司于2014 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若同一表 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六、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本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文 件 目 录 1、关于选举李晓鹏先生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5 2、关于选举梁锦松先生和赵军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6 3、关于选举靳庆军先生为外部监事的议案----------------------------------------------------20 关于选举李晓鹏先生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李晓鹏先生任招 商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董事会推举李晓鹏先生任招商银行第九届董 事会非执行董事。董事会同意将本决议事项提交本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李晓鹏先生的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 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审核,任职自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核准其任职资 格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 以上,请审议。 附件:李晓鹏先生简历 李晓鹏先生,1959年5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兼任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四川省分行行长,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 商银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长。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 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关于选举梁锦松先生和赵军先生 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梁锦松、 赵军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推举梁锦松先生接替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单伟建先生担任本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2、推举赵军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3、将以上决议事项提交本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梁锦松先生和赵军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本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审核,任职自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 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 以上,请审议。 附件一:梁锦松先生和赵军先生简历 附件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一: 梁锦松先生及赵军先生简历 梁锦松先生,1952年1月出生,毕业于香港大学,获社会科学学士学 位,曾进修美国哈佛商学院管理发展及高级管理课程。现任香港南丰集团 行政总裁,兼任黑石集团高级顾问及国际顾问委员会成员、香港哈佛商学 院协会主席。曾任黑石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高级董事总经理和大中华区 主席,摩根大通亚洲业务主席,花旗集团中国和香港地区业务主管、北亚 区外汇和资金市场业务主管、北亚洲和西南亚洲地区投资银行业务主管、 亚洲地区私人银行业务主管。在政府服务方面,梁先生曾任香港特区政府 财政司司长、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教育统筹委员会主席、大学教育资助 委员会主席、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政府筹备委员会委员、 推选委员会委员与港事顾问、香港机场管理局董事、香港期货交易所董事。 梁先生亦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香 港)有限公司、中国蓝星集团独立董事、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欧洲顾问集 团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 赵军先生,1962年9月出生,哈尔滨工程大学船舶工程系学士,上海 交通大学海洋工程系硕士,休斯顿大学土木工程博士,耶鲁大学管理学院 金融管理硕士。现任德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主管合伙人。曾任中国创业投 资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首席代表。之前,赵军先生在欧美跨国企业中从 事项目管理和业务发展工作,主要为中国地区项目。 附件二: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梁锦松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 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 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 名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期举办的独立董事资格培 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 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 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赵军为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 名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 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 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 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 附件三: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梁锦松) 本人梁锦松,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提名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 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 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期举办的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 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 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 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锦松 2014年8月2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赵军) 本人赵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 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 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 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 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军 2014年8月29日 关于选举靳庆军先生为外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外部监事变更的 议案》,监事会提名靳庆军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并同意 将本决议事项提交本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靳庆军先 生外部监事的任职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第九届监事会届 满。 以上,请审议。 附件:靳庆军先生简历 靳庆军先生,现年57岁。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 学硕士学位。1987年8月至1993年10月历任香港、英国律师行、中信 律师事务所律师,1993年10月至2002年8月任信达律师事务所执行合 伙人,2002年9月至今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兼任中国 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联合导 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南部非洲仲裁基金会仲裁员, 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美国华盛顿上诉法院中国法律顾 问。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2年获评年度中国十大律师、年度中国证券律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