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鼎立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2014年10月13日 17:31:57 中财网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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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恒【杭】书(2014)第07006号

致:上海鼎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鼎立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交易提供法律
服务,并已出具德恒【杭】书(2014)第05008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0600号”《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的要求,本所现就发行人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或是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
之外,本所《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意见》问题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100%股权全部股份
转让给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如不符合,请你公司采
取必要措施使其符合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 根据丰越环保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前,丰越环
保的股东和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所持股份数量(股)

所持比例(%)

1

曹亮发

86,237,600

53.56

2

黄雷

8,513,600

5.29

3

曹文法

5,317,600

3.30

4

深圳广纳投资

6,392,000

3.97

5

上海素山投资

7,697,600

4.78

6

南京中达投资

6,494,400

4.03

7

南京高达投资

5,494,400

3.41

8

上海盛彦投资

2,203,200

1.37

9

上虞盛阳投资

4,392,800

2.73

10

深圳同晟投资

4,256,800

2.64

11

金风投资

8,540,000

5.30

12

无锡TCL投资

8,330,000

5.17

13

中山久丰投资

4,000,000

2.48

14

邵峪霞

1,630,000

1.01

15

顾红霞

1,500,000

0.93

合计

161,000,000

100.00



根据鼎立股份与曹亮发、曹文法等十五名交易对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重组完成后,丰越环保将成为鼎立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公
司法》第七十八条(原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
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根据该规定,丰越环保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但
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丰越环保将在取得本次重组的批准文件后,在办理丰
越环保股份转让工商变更的同时,将申请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2. 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
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


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丰越环保于2014年4月23日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如下:上海鼎立科
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14,以下简称“鼎立股份”)拟
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各股东按比例
购买合计持有的公司100%股权。公司同意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
交易后,将公司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


丰越环保十五名股东均已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内容如下:“本人/
公司作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越环保”)股东,就上
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股份”)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丰越环保100%股权)声明如
下:如丰越环保变更为有限公司,同意其他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给鼎立股份,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若丰越环保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障碍,鼎立股份将通过
向其全资子公司转让部分丰越环保股份的方式,保证丰越环保作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合法续存和资产过户的顺利完成。


3.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丰越环保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鼎
立股份的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鼎立股份已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标的企业股份转
让的顺利实施。


二、《反馈意见》问题3,标的资产部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许可证或资
质已到期或将于2014年年内到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到期后续展是否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如不能续展,将对主营业务的影响,及将采取何种措施予以解决。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止,丰越环保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已到期或将于2014年年内到期的业务


许可证或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

经营许可/资质

颁发单位

编号

有效期

1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银、锌)

湖南省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

湘综证书
2012第78号

2012.7-2014.6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
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
记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

B43130006-1

2011.7.12-2014.7.11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湖南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湘)WH安
许证字
[2011]H2-0027

2013.4.23-2014.10.11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湖南省环境保护


湘环(危临)
字第(131)号

2013.12.4-2014.12.3

5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湖南省环境保护


湘环(排)字
第(004)号

2013.8.20-2014.8.20

6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许可证

郴州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湘)
3S431001001105

2011.10.26-2014.10.25



2. 已经到期相关的业务许可证或资质续展情况

(1) 丰越环保持有的编号为湘综证书2012第78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
书》(银、锌),有效期为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止,丰越环保已完成续展申请手续,并领取编号为湘综证书2014第75
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银、锌),有效期自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


(2)丰越环保持有的编号为B43130006-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
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011年7月12日至2014年7月11日。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丰越环保已完成续展申
请手续,并领取编号为B43130006-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
册登记证书》,有效期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7年7月11日。


3. 2014年年内到期相关的业务许可证或资质续展情况

(1)丰越环保持有的编号为(湘)WH安许证字[2011]H2-0027《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4月23日至2014年10月11日。根据《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


丰越环保仍然具备上述相关规定的申请实质条件,符合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续
展的要求,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已于2014年7月
11日出具《证明》,证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湘)
WH安许证字[2011]H2-002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1日,
该公司符合申领条件,到期后申领新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2)丰越环保持有的编号为湘环(危临)字第(131)号《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3日。根据《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丰越环保仍然具备上述
相关规定的申请实质条件,符合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续展的要求,不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站已于2014年7月10日出具《证明》,证明郴州丰越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湘环(危临)字第(131)号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日,该公司符合申请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条件,到期申请换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3)丰越环保持有的编号为(湘)3S43100100110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10月26日至2014年10月25日。根据《易
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条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丰越环保仍然
具备上述相关规定的申请实质条件,符合获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证》续展的要求,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7月10日出具《证明》,证明郴州丰
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湘)3S431001001105号《非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5日,该公司符合申领条件,
到期后申领新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4)丰越环保持有的编号为湘环(排)字第(004)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有效期为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0日;丰越环保同时持有资兴市环境
保护局颁发编号为湘环(资)字第(017)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为
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根据《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规定,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省、市和县三级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市(州)、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污者排污许
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因此,作为资兴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兴市环境保护
局为丰越环保颁发排污许可证符合《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行政
权限划分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丰越环保向湖南省环保厅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主要
是为了符合铟出口配额的申报条件。根据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76号《2013年
铟、钼、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之“四、报送材料 ”的要求,铟、钼
出口配额申报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守
法证明文件,包括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污许可证书、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证明(环境监测报告正本)。为申请2013年度铟出口配额,丰越环保向湖南省环
保厅申领了编号为湘环(排)字第(004)号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丰越环保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1-6月铟产品全部向境内客户销售,
其铟产品目前亦无出口外销的计划。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即使湘环(排)字第
(004)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后丰越环保无法及时续展,导致其暂时无
法取得铟产品出口配额,对丰越环保主营业务也不构成重大影响。


4.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
丰越环保上述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已到期或将于2014年年内到期的业务许可证或
资质的申领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续展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反馈意见》问题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用途,
并说明是否符合我会有关配套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核查

2014 年8月7日,鼎立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规模及
用途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会议及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本次交
易公司收购郴州丰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按所需支付对价合计18
亿元,其中,85%的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15%的对价以现金支付,合计
支付2.7亿元。为提高本次交易整合绩效,拟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交易总额的25%,即人民币6亿元。

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计算,发行数量不超过6,571万股。最终发行数
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中27,000
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给交易对方,剩余资金用于对丰越环保的增资,提
高本次资产重组的绩效。


现结合资本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为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顺利
进行,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决定将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融资规模调整为不超
过5.3亿元,调整后方案为:

公司向不超过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
金总额不超过5.3亿元,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
费用及交易税费及对郴州丰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
超过本次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总额的25%。按公
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派发现金股利)后,经调整的发行底价9.11 元/股计算,
拟向不超过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5,817.78万股,
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调减配套融资属于公司 2014 年6 月3 日召开的201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
项的议案》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
案的重大调整》解答中“1.目前的制度要求是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重组方案的
25%,因此调减和取消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
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融资”之规定,本次重
组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根据鼎立股份上述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计划募集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3亿元,其中27,000万元用于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丰越环
保股东,剩余资金扣除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交易税费后,全部用于对丰越环保
的增资,具体用于补充丰越环保原辅料安全库存、偿还丰越环保银行借款等。具
体情况如下:

项目

资金需求金额(万元)

1 支付交易对价

27,000

2 对丰越环保增资

24,000

2.1 用于补充丰越环保原辅料安全库存

12,000

2.1.1 原材料备料款

10,500

2.1.2 辅料备料款

1,500

2.2 用于偿还丰越环保银行借款

12,000

3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交易税费

2,000

合计

53,000



(1)支付交易对价

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公司本次重组购买丰越环保100%股权的对价中15%的对价,合计为27,000万元,
以现金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后30日内,鼎立股份先以募集配套资金向交易对方支
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部分;若募集配套资金不足,由鼎立股份以自有资金补足。

若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完毕后6个月内,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完毕,将由
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部分,待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再置换
原以自有资金支付的相关款项。


(2)用于补充丰越环保原辅料安全库存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丰越环保为二厂保有的主要原材料为铅锡料,合计
账面价值约12,934.6万元;为镓锗生产线保有的主要原材料为锌铟料(含锗),
合计账面价值约3,749.3万元。上述原材料预计约可以支持二厂及镓锗生产线50


天左右的正常运转。


为对冲原材料的结构性短缺风险,丰越环保通常需保证库存主要原材料能够
满足一个季度的生产耗用所需。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并注资到丰越环保后,丰越环
保将用募集资金中的12,000万元充实相关原辅料的安全库存。其中,主要原材
料备料款10,500万元,明细如下:

类别

领用单位

增加安全库存(吨)

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铅锡料

二厂

17,300.00

8,130.00

锌铟料(含锗)

镓锗生产线

1,100.00

2,370.00

合计



-

10,500.00



(3)用于偿还丰越环保银行借款

目前,丰越环保通过银行借款、信托借款、黄金租赁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
并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作为采购支付手段。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丰越环保的借款情况如下所示:

借款类型

借款金额(万元)

长期借款(含一年内到期部分)

14,900

短期借款(不含信托机构)

30,910

信托融资

2,000

黄金租赁

4,931.64

应付票据

23,380

国内信用证

10,300

国际信用证

196.79(美元)



2014年上半年,丰越环保资产负债率从2013年末的52.99%增至65.02%,
资产负债率高于可比行业平均水平:

序号

所属行业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1

有色金属矿选
业及冶炼业

000960.SZ

锡业股份

68.72%

0.76

0.31

2

002716.SZ

金贵银业

69.81%

1.24

0.32

3

600497.SH

驰宏锌锗

60.76%

0.46

0.28

4

600547.SH

山东黄金

57.75%

0.25

0.16

5

601899.SH

紫金矿业

50.54%

0.90

0.49

一、有色金属矿选业及冶炼业平均

61.52%

0.72

0.31

1

废弃资源综合
利用业

002340.SZ

格林美

65.72%

1.10

0.57

2

002672.SZ

东江环保

25.02%

2.69

2.28

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平均

45.37%

1.89

1.42

三、可比行业平均

53.44%

1.31

0.87




注:可比上市公司未全部披露2014年度中报,因此上述比率按2013年年报披露数据计算。


为了调整丰越环保资产负债水平,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并注资到丰越环保后,
丰越环保将用募集资金中的12,000万元偿还以下即将到期的短期银行借款、信
托融资以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银行借款:

类型

贷款单位

借款金额

借款日

约定还款日

短期银行
借款(不含
信托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

48,000,000.00

2014-3-7

2014-9-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

19,000,000.00

2014-5-6

2014-10-2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

30,000,000.00

2014-5-28

2014-11-28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20,000,000.00

2013-8-31

2014-8-2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20,000,000.00

2013-7-16

2014-7-1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40,000,000.00

2014-4-18

2015-4-18

资兴市财政国库管理局

10,000,000.00

2014-6-30

2014-9-1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10,000,000.00

2014-1-3

2015-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36,100,000.00

2014-6-12

2015-6-1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30,000,000.00

2014-6-26

2015-6-25

信托融资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014-3-25

2014-12-26

一年内到
期的长期
银行借款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1,000,000.00

2013-4-17

2014-10-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38,000,000.00

2013-4-17

2015-4-1

合计

322,100,000.00







募集的配套资金2.4亿元对丰越环保进行增资,并以其中1.2亿元偿还现有
短期银行借款、信托融资或一年内到期的长期银行借款后,丰越环保截至2014
年6月30日的偿债能力指标变化将如下表所示:

项目

可比行业平均

增资后

增资前

流动比率

1.31

1.27

0.96

速动比率

0.87

0.51

0.44

资产负债率

53.44%

53.22%

65.02%



募集配套融资对丰越环保增资后,丰越环保资产负债率将下降至行业平均水
平,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明显改善,抵御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


2.募集配套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配套募集资金用途的相
关规定的核查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其适用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
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


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
员会予以审核。


《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提出:(1)“募集配套资金提高上市公司并
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主要包括: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本次并购交
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
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2)“属于以下情形的,
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
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
预期收益;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并
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十一条规
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次交易募资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3亿元,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
金额25%。除去支付交易对价2.7亿元,剩余资金扣除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交
易税费后,全部用于对丰越环保增资,具体用于补充丰越环保原辅料安全库存、
偿还丰越环保银行借款等。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证监会有关配套募集资金用途的相
关规定。


3.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募资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3亿
元,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除去支付交易对价2.7亿元,剩余


2.6亿元扣除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交易税费后用于对丰越环保增资,具体用于
补充丰越环保原辅料安全库存、偿还丰越环保银行借款等,符合证监会有关配套
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规定。


四、《反馈意见》问题16,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对象曹亮发、曹文法、黄
雷、邵峪霞均在其他企业兼职,曹亮发、曹文法、黄雷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
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对方是否违背竞业禁止约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的相关企业的工商基本信息资料及丰越环保出具的书
面说明,交易对方曹亮发、黄雷、邵峪霞在其他企业的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兼职企业

任职日期

职务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曹亮发

资兴市高塘
民生有色金
属有限公司

2009年3
月至今

董事长

32.25%

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不需
办理前置许可证的有色金属
(不含稀贵)加工、销售

曹文法

资兴市高塘
民生有色金
属有限公司

2009年3
月至今

董事



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不需
办理前置许可证的有色金属
(不含稀贵)加工、销售

黄雷

深圳市利丰
和投资有限
公司

2009年至


董事
长、总
经理

95%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申报);投资咨询(不含证券、
保险、银行业务及其它限制项
目)

邵峪霞

七彩祥云集
团公司

2009年至


编辑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
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投资咨询;市场调查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
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
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丰越环保、资兴市高塘民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丰
越环保与曹亮发、曹文法签署的《劳动合同》,经本所律师核查,交易对方曹亮


发、曹文法与丰越环保、资兴市高塘民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均未签署过竞业禁止
方面的条款、协议、合同或其他约定。


3. 根据深圳市利丰和投资有限公司、七彩祥云集团公司的出具的《情况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交易对方黄雷、邵峪霞与深圳市利丰和投资有限公司、
七彩祥云集团公司均未签署过竞业禁止方面的条款、协议、合同或其他约定。


4.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交易对方曹亮发、曹文法、黄雷、邵峪霞
不存在违背竞业禁止约定的情形。


五、《反馈意见》问题17,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有10家PE通过增资
或股权转让成为标的公司股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历史上是否存在与
其有关的对赌协议,如存在,请披露是否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1. 丰越环保和PE是否存在对赌协议事项的核查

(1)2011年12月1日,曹亮发与黄雷、深圳广纳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曹亮发将所持丰越有限400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黄雷;曹亮发将所持丰越有限
300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深圳广纳投资。根据曹亮发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该次股权转让双方未签署对赌协议。


(2)2012年6月18日,丰越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
本13,867,905.04元,其中上海素山投资认购出资额3,611,971.10元;南京中达投
资认缴出资额2,579,979.36元;南京高达投资认缴出资额2,579,979.36元;上海
盛彦投资认购出资额1,031,991.74元;上虞盛阳投资认购出资额2,063,983.48元;
深圳同晟投资认购出资额2,000,000.00元。


丰越有限(乙方)与上述PE(甲方)于2012年6月15日签署《增资扩股
协议》、《增资扩股补充协议》,其中《增资扩股补充协议》涉及业绩保证、估值
补偿、股份回购等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1.1业绩承诺


本次增资完成后,乙方、丙方同意在2011年至2013年会计政策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对乙方2012、2013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进行承
诺:

1.1.1乙方2012年实现实际净利润人民币6,000万元(60,000,000.00元),2013
年实现实际净利润人民币8,000万元 (80,000,000.00元)。


1.1.2实际净利润是指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财务报告上乙方某一会计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以扣除各项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1.2业绩补偿

1.2.1如果乙方2012年、2013年中任何一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
水平的90%,甲方有权要求丙方以每年10%单利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或者对甲方进行现金补偿:

1.2.2如甲方选择现金补偿方式,则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2012年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补偿金额

=甲方的投资款*(1-2012年实际净利润÷2012年承诺的净利润)

2013年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补偿金额

=甲方的投资款*(1-2013年实际净利润÷2013年承诺的净利润)

1.2.3回购条款:若甲方要求启动股份回购要求,则:

受让价款=甲方投资款*(1+10%*N);其公式中,N代表甲方持有股权的时
间,时间从甲方增资款汇到乙方验资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到甲方收到所有受让
价款之日开始(N精确到月,如两年三个月N=2.25),下列条款中的N含义相同。


1.2.4 丙方对甲方的业绩补偿应在次年4月30日前实施完毕。


1.3 业绩调整和认定

1.3.1乙方、丙方承诺业绩期问,如果出现乙方实施增资或类似的股权稀释
安排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超过3%的情形,并导致甲方持股比例下降,则上述业


绩补偿涉及的业绩水平相应自动调整,以保持甲方所持股权对应的承诺业绩金额
不降低。如有自动调整情形,以上业绩补偿涉及的业绩均按照自动调整后金额计
算。如果乙方实施增资或类似的股权稀释安排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3%以内的情
形,具体增资方及增资价格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自动调整后的承诺净利润=自动调整前的承诺净利润×(乙方实施增资或类似
安排前甲方持股比例÷乙方实施增资或类似安排后甲方持股比例)。


1.3.2 上述业绩补偿计算中实际实现的业绩数据,以乙方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乙方年度财务报表应经甲方认可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乙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上市申报材料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
财务报告及其它材料相比,应当没有可能影响甲方本次入股作价以及业绩补偿的
重大差距(数额差距应不高于百分之十(10%))。如出现此类情形,实际净利润
等数据取低者。


3.1 退出安排

3 1.1除非甲方另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本次增资完成后,如果:

(1)乙方2014年3月31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或者

(2)乙方2015年5月31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或者

(3)乙方或丙方出现任何对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的变化,致使2014年3月
31日前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或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挂牌上市的
目的无法实现。


甲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要求丙方按甲方的指令受让甲方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股权。


受让价款=甲方投资款×(1+10%×N):

3.1.2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乙方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其他方投资、经营任何与乙方主营业务相


同或者相关的其他业务或企业;或者

(2)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
公司的义务,或者乙方及/或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或涉嫌犯罪被
纪委、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或者

(3)乙方和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尤其是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出
现帐外销售收入时;或者

(4)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他们的关联公司进行有损于乙方或者
甲方的重大交易或重大担保行为;或者

(5)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但基于正常经营发展
需要而进行的计划内人事变动不在此列);或者

(6)乙方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7)若乙方满足投资人认可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条件,
且甲方同意上市的情况下,而乙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同意进行首次公开
发行;或者

(8)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乙方章程、增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有关
规定,违规经营致使甲方受到严重损失的;或者

(9)乙方被托管或进入清算或进入破产程序;或者

(10)乙方三分之二以上员工离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或因乙方的经营
状况或资产构成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因乙方被依法处罚而导致无法经营;或


(11)乙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与上市相关
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情况的;或者

(12)甲方要求丙方履行《对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
10.2.2条款的收购义务,而丙方未按约定时间收购的;或者


(13)乙方产生给上市造成任何障碍的其他变化;

则甲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要求乙方或丙方以每年20%单
利回购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股权,具体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受让价款=甲方投资款×(1+20%×N)—甲方届时因已转让部分乙方股权所
取得的收入一甲方从乙方已经获取的现金分红。


(3)2013年3月29日,丰越环保通过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
资本由13,600万元增加到16,100万元。由南京中达投资、金风投资、无锡TCL
投资、中山久丰投资、邵峪霞和顾红霞分别认缴100万元、854万元、833万元、
400万元、163万元和150万元注册资本。


丰越环保(乙方)与南京中达投资、金风投资、无锡TCL投资、中山久丰
投资、邵峪霞和顾红霞(合称甲方)于2013年3月29日签署《增资扩股协议》、
《增资扩股补充协议》,其中《增资扩股补充协议》涉及业绩保证、估值补偿、
股份回购等条款。(主要内容参见上述2012年6月15日签署《增资扩股补充协
议》涉及业绩保证、估值补偿、股份回购等条款)

丰越环保(乙方)与上海素山投资、南京中达投资、南京高达投资、上海盛
彦投资、上虞盛阳投资、深圳市同晟投资(合称甲方)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
《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如下:

在第二轮增资中,甲方各方放弃《第一轮增资补充协议》中1.3业绩调整和
认定中的其所享有对乙方和丙方的全部权利,即乙方注册资本增加至
161,000,000.00元后,甲方各方不再享有因第二轮增资导致其所持有的乙方的股
份比例下降而自动调整业绩(即净利润)的权利。


《第一轮增资补充协议》中1.1业绩承诺变更为:

1.1业绩承诺

本次增资完成后,乙方、丙方同意在2011年至2014年会计政策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对乙方2012、2013、2014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
进行承诺:


1. l.1乙方2012年实现实际净利润人民币陆仟万元(60,000,000.00元);乙
方2013年实现实际净利润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00元);乙方2014年实
现实际净利润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110,000,000.00元)。


1.1.2实际净利润是指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财务报告上乙方某一会计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以扣除各项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第一轮增资补充协议》中1.2业绩补偿变更为

1.2业绩补偿

1.2.1如果乙方以上年度中任何一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水平的
90%,甲方有权要求丙方以每年10%单利回购甲方所持有的乙方全部股份,或者
对甲方进行现金补偿。


1.2.2如甲方选择现金补偿方式,则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2012年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补偿金额

=甲方的投资款*(1-2012年实际净利润÷2012年承诺的净利润)

2013年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补偿金额

=甲方的投资款*(1-2013年实际净利润÷2013年承诺的净利润)

2014年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补偿金额

=甲方的投资款*(1-2014年实际净利润÷2014年承诺的净利润)

1.2.3回购条款:若甲方要求启动股份回购要求,则:

受让价款=甲方投资款*(1+10%*N);其公式中,N代表甲方持有股权的时
间,时间从甲方增资款汇到乙方验资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到甲方收到所有受让
价款之日截止(N精确到月,如两年三个月N=2.25),下列条款中的N含义相同。


1.2.4丙方对甲方的业绩补偿或股份回购应在次年4月30日前实施完毕。


2. 丰越环保与PE解除对赌协议的解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丰越环保、曹亮发与十三名股东于2014年3月16日签订
《协议书》,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解除上述《增资扩股补充协议》。


(2)《增资扩股补充协议》解除后,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无其他争议。


(3)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生效。若本次鼎立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不能通过相
关部门审核,则自鼎立股份重组申请被否决或重组申报材料被撤回之日起,本协
议自动失效;上述《增资扩股补充协议》的效力自行恢复,且相关股东对失效期
间的相应权利具有追溯力。


(4)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除非鼎立股份重组申请被否决或重组申报材料
被撤回,否则十三名股东均不得以丰越环保股权为标的,与丰越环保、曹亮发签
订任何包含业绩保证、估值补偿、股份回购条款的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增资扩股补充协议》的约定,丰越环保与相关股东
签署的对赌协议中关于业绩保证、估值补偿、股份回购的条款均已生效,但丰越
环保在《协议书》生效后,丰越环保所承担的前述各业绩保证、估值补偿和股权
回购等各条款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已解除,各方不以任何各形式追究对方的
约责任,除本次重组尚待核准外,对赌协议对各方均已无法律约束力;丰越环保
无需承担业绩保证、估值补偿、股份回购等义务。


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丰越环保在对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已经解除,标
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丰越
环保签署的对赌协议对本次重组不构成障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条(四)的规定。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张立灏





经办律师:



张 昕







二○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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