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皖通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4-050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5号),安徽皖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9,026,058股,每股发行价格13.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77,629,014.58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律师费、会 计师费、股份登记费等)15,679,026.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61,949,988.52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2014年9月17日了出具大华验字[2014]00036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规定,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卫岗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开设专户的商 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和中国光大 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账号为 551902112210618,截至2014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 42,21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市场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账号为52140188000040894, 截至2014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66,931,619.04元(其中 11,619.04元为利息收入)。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路网管理系统建 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设开户的商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 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伟、束学岭可以随时 到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设专户的商业 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设专户 的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4、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公司 及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设专户的商业银 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国元证券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年12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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