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乐山电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4-058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发[2014]713号)核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 山电力”或“公司”)于2014年9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乐山市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渤海信息产业结构调整股 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共三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1,192.052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99,999,986.40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78,676,395.81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机构”、“华西证券”)于2014年9月29日,在扣除保荐承销费后向 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购款。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天运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9月3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天运 [2014]验字第90030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和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同华西证 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协 议”)。前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序号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存储金额(元)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2306382629100001933 236,000,000.00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512000901018010176816 398,156,409.24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692139541 236,519,986.57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028900052110903 236,000,000.00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127981332714 236,000,000.00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7411010182600355221 236,000,000.00 合 计 1,578,676,395.81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协议各项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 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 1、截至2014年10月13日,六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合计余额为 1,578,676,395.81元,全部为募集资金净额。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西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西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 应当配合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敏敏、杜国文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西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华西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西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西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西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华西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华西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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