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海洋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一年九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4 楼整层 目 录 释 义 ................................ ................................ ................................ ................................ ... 2 第一节 引 言................................ ................................ ................................ ............... 4 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 ................................ ......................... 4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 ................................ ............. 6 正 文 ................................ ................................ ................................ ............................... 7 一、本次发行 上市 的批准和授权 ................................ ................................ ..................... 7 二、本次发行 上市 的主体资格 ................................ ................................ ....................... 10 三、本次发行 上市 的实质条件 ................................ ................................ ........................ 11 四、发行人的设立 ................................ ................................ ................................ ...........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 23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2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 ........................... 3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 ................................ ........... 5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53 十、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 ................................ ................................ ................................ ... 6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8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 9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 9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104 十六、发行人的税 务 ................................ ................................ ................................ ..... 10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 11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118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 ...................... 11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 12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121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 公司 / 发行人 / 海洋王 指 海洋王照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为“深圳市海 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 更名) 海洋王投资 指 深圳市 海洋王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华西集团 指 江苏华西集团 公司 海洋王工程 指 深圳市 海洋王照明工程 有限公司 海洋王技术 指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技术 有限公司 海洋王工业 指 深圳市海洋王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技研中心 指 海洋王照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技研生产中心 东莞海洋王 指 海洋王(东莞)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海洋王 指 海洋王(香港)技术有限公司 中东海洋王 指 海洋王技术(中东)公司 澳科技术 指 澳科技术有限公司 澳照电气 指 深圳市澳照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11 日变更为“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 A 股 指 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 股东大会 指 海洋王照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海洋王照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海洋王照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招股说明书》 指 《 海洋王照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海洋王照明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海洋王照明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审计报告》 指 中审亚太 出具的 中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号 《审 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中审亚太 出具的 中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 1 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审核报告》 指 中审亚太 出具的 中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 2 号 《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 明专项审核报告 》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 告》 指 中审亚太 出具的 中审亚太审字( 2011 )第 010577 - 3 号 《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 专项审核报告》 发起人协议 指 《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 议》 《公司章程》 指 《 海洋王照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 海洋王照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 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审亚太 指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磊所 指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近三年 及一期 指 2008 、 2009 、 2010 年度 及 2011 年 1 - 6 月 元 指 人民币元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洋王照明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1、本所于1993年12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在深圳市成立,现为深圳规模最大的 综合性律师服务机构之 一。 注册地址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4 楼整层 ,业务范围为 资本市场业务 (包括境内 A 股、 B 股 的 发行上市 , 境外 H 股、 N 股、 S 股的发行上市 )、 银行和金融业务 、 房地产业务 、 知识产权业务 、 公司业务 、 海事业务 、 国际投资业务 、 国际贸易业务 等。本所现有员工 231 人,其中执业律师 142 名,合伙人 41 名。 2、本次签名律师的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 本次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名律师为周燕、周玉梅、张鑫,三位律师 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周燕律师 周燕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包括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收购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风险投 资等法律业务,曾负责或参与过多家公司的发行上市工作,并为多家企业提供股份 制改造、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资产重组等方面的证券金融法律服务。 周燕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手机: 13631609091 电话: 0755 — 83025555 传真: 0755 — 83025068 周玉梅律师 周玉梅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收购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风险 投资等法律业务,曾负责或参与过多家公司的发行上市工作,并为多家企业提供股 份制改造、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资产重组等方面的证券金融法律服务。 周玉梅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手机: 13715295528 电话: 0755 — 83025555 传真: 0755 — 83025068 张鑫律师 张鑫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新股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风险投资等法律业务,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资 产重组等方面的证券金融法律服务。 张鑫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手机:15820448286 电话:0755—83025555 传真:0755—83025068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后,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中介机构协调会,就本次发行 上市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工作需要进驻发行人所在地,会同保荐机 构、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承办人员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情况进行现场尽职 调查。 本所律师根据工作进程的需要多次进驻发行人所在地,并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实地调查。在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 曾先后向发行人提交了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开展工作要求发行人提 供的文件清单,并提出了律师应当予以关注和了解的问题。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 人提交的所有书面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并对发行人对问题的回答进行了核对,在 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向有关 人员作了谈话记录,并要求发行人就一些重大问题和事项出具了书面承诺。 在此过程中,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会计师等对发行人的资产进行了现场勘 查,对发行人资产的现状和权属状况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并作了现场勘查 记录。 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上 市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商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2011 年 7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七 次会议,发行人 1 3 名董事出席了 本次会议,发行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依法就本次发行 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决定提请 召开201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 (二)发 行人股东大会 关于 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1 、 2011 年 8 月 11 日 ,发行人召开 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23 名,代表股份 32,952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94.15% 。本 次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相关议案: ( 1 ) 《关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的议案》 ; ( 2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 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发行股票的每 股面值为 1 元,发行数量总数 为 5 , 000 万股。 2 )发行对象:网下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0 年修订)规定条件的投资者;网上发行对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二级市场投资者; 或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投资者。 3 )发行价格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本次股票发行的价格区 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 , 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4 )发 行方式:采用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0 年修订)规 定的发行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发行方式。 5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6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三个项目,投资项目 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 生产线建设项目 33 , 585.28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4 , 481.38 3 国内营销中心扩建项目 6,977 . 45 合计 55 ,044 . 11 募集资金投入的轻重缓急将根据上述项目的顺序进行,如实际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 用后)不能满足项目投资的需要,不足部分将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其它途 径解决;如有剩余,将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 时间与项目进度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 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 4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上市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 若公司于 2011 年度内顺利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上市, 则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滚存利润(扣除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定分配的利润后) 及 2011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发行前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 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若公司于 2011 年度内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则 另行决议处置。 ( 5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 。 2、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包 含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 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等《管理办法》中所要求的 必须包括的事项。 (三)本所律师对发行人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 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 序合法,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具体 事宜的议案》,决议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 相关事宜,具体包括: 1、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申报事宜; 2、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首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发 行时机、发行数量、网上网下发行数量比例、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的确定以及 有关的其他事项; 3、授权董事会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中介机构,修改、补充、签署、 递交、呈报、执行与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 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等; 4、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 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6、授权董事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的实际结果,增加本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向公司登记机关 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7、如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首次公开发行有新的规定,授权董事会根据 新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进行调整; 8、授权董事会办理与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9、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和证券交易所 上市挂牌交易的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 发行人系由深圳市海洋王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下称“海洋王投资”)以经审 计的净资产 293,261,453.89 元按 1:0.681985298 折股比例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 公司,并于 2008 年 11 月 6 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 发行人现持有注册号为 440301103075765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为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海王大厦 A 座 22 层;法定代表人 为 周明杰;注册资本 为 35,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35,000 万元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 研 制、生产灯具(生产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 卖 商品及限制项目);研发、生产(分公司经营)、销售光源类、控制器产品;进出 口业务(具体按深贸进准字第 [2001]0664 号资格证书办) ”;营业期限为 永续经营。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包括其前身)自成立以来至今,不存在未通过工商 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年检的情况;未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解 散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情形,亦未发生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情形。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 一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根据发行人 2011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仅 限于普通股 一种,每股面值一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 条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 相关职能部门,并设立有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专门机构,相关部门及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 中审亚太 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0 8 年度、 200 9 年度 、 2010 年度 以及 2011 年 1 - 6 月 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 的净利润分 别为人民币 133,421,189.89 元、 120,116,509.63 元、 187,913,067.47 元 、 68,877,381.3 元 ; 截至 20 1 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 (母公司) 为 6.44 % 。 据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 中审亚太 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号《审计报告》以及有 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 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5,000 万股,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 2011 年 8 月 1 1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五 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过的关 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以及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 股份数 为 5 , 000 万股,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 % ,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二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1 )经 本所 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 2 )发行人系由 海洋王投资 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 持续经营时间可以 从海洋王投资设立之日计算,海洋王投资系 于 1995 年 8 月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 ,持 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 3 )根据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 中磊验字 [2008] 第 6006 号 《验 资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 资的资产已由发起人或股东转移给发行人,发行 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 4 )经 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 5 )经 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为 从事特殊环境照明设备的研 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 6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2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 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且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 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之第二十条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3 、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 理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规范前述组织机构的运作(详见本报告第十四部 分),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经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 ( 3 )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出具的《任职情 况及任职资格的说明》 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经 本所 律师核查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 均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务 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3 )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4 )根据 发行人制定并实施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审亚太出具的 中审亚太审字 ( 2011 ) 010577 - 1 号 《内控鉴证报告》, 并 经 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 的效率与效果。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5 )根据发行人 相关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 及本所律师核查 , 发行人不存在以下 情形 : 1 )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2 )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质 量计量、劳动、社会保障、环保以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3 )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4 ) 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5 )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 ( 6 )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草案) 》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 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管理制度、 《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 并 经 本所律师核查 ,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法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 、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 1 )根据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号《审计报告》并经 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 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2 )根据中审亚太出 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 1 号《内控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3 )根据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号《审计报告》和中 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 1 号《内控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中审亚太 为 其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 定。 ( 4 )根据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号《审计报告》和中 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 1 号《内控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 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 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5 )根据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号《审计报告》,并经 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 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 ( 6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1 ) 根据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08 年度、 2009 年度、 2010 年度 以及 2011 年 1 - 6 月 的净利润分别为 133,421,189.89 元 、 120,116,509.63 元、 187,913,067.47 元、 68,877,381.30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18,738,498.36 元 、 101,260,519.92 元 、 171,488,028.25 元、 59,163,822.87 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 2 ) 根据 中审亚太 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08 年度、 2009 年度、 2010 年度 以及 2011 年 1 - 6 月 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916,621,111.77 元 、 968,226,497.92 元 、 1,186,389,575.29 元、 545,312,056.29 元 ,累计超过 3 亿元。 3 )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35 , 000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 4 ) 根据 中审亚太 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号《审计报告》 ,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 无形资产 ( 扣除土地使用权后 ) 为 3,442,974.47 元,净资产 为 683,812,834.42 元,无形资产 ( 扣除土地使用权后 ) 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 5 % ,不 高于 20% 。 5 ) 根据 中审亚太 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号《审计报告》 ,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 未 弥补亏损。 ( 7 ) 根据 中审亚太 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 11 ) 010577 - 2 号《纳税 审核 报告》 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 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符合《管理 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 8 )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 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 ( 9 )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 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 或 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 ( 10 )根据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11 ) 010577 号《审计报告》,并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1 )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 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 益; 5 )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 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 )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 、募集资金运用 ( 1 )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以及 《招股说明书》,发行 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募集到的资金将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为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2 )根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招股说明书》及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 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 3 )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批复及证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 4 )经 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 分析,董事会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董事会将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 5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 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 二条之规定。 ( 6 )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 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 )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 1 ) 2008 年 10 月 9 日 ,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 中磊审字 [2008] 第 6089 号《审计报告》 ,对 海洋王投资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 的资产状况进行审计, 经审 计后的净资产 为 29,326.15 万元 ,总资产为 32,962.93 万元 。 ( 2 ) 2008 年 10 月 10 日, 海洋王投资 的股东 周明杰、徐素、华西 集团签订 《深 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就拟将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司、股份公司的名称与住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与目的、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 发行人权利义务的承继、发起人的 权利和义务 、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设置、发起人协 议的修改和终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 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 ( 3 ) 2008 年 10 月 10 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 中通评报字( 2008 ) 143 号 《深圳市海洋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 对 海 洋王投资 整体 变更 并设立 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 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 评估, 经 评 估 , 于评估基准日 ,海洋王投资 的总资产为 42,026.78 万元,负债为 3,636.78 万元, 净资产为 38,390 万元。 本次评估仅供 海洋王投资 整体变更之用,并未根据评估结果 调整相关会计科目。 ( 4 ) 2008 年 10 月 10 日 ,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 中磊验字 [2008] 第 6006 号《验资报告》, 对股份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审验, 截至 2008 年 10 月 10 日,发 行人已将海洋王投资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 293,261,453.89 元中的 20 , 000 万元折为 20 , 000 万 股股份,每股面值为 1 元,由海洋王投资原股东按照各自在 公司的股权比例持有,变更后发行人 的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 , 000 万元。 ( 5 ) 2008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 召开 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 , 审议 并 通过了 整体变更、筹建工作、设立费用、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授权股份公 司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议案, 选举产生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 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 ( 6 ) 2008 年 11 月 6 日, 发行人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注 册号为 440301103075765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实收资 本: 20,000 万元)。 2 、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 ( 1 ) 发行 人 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的 海洋王投资 系于 199 5 年 8 月 11 日依法 在深圳 市 成立并 合法、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 2 )发行人设立时的 3 名发起人均为原 海洋王投资 的股东,其中, 2 名自然人 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境内有住所; 1 名法人股东为在中国 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上述发起人 均具备《公司法》规定的 股份公司之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3 、 发行人设立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变更为股份公司前,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均为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在 境内有住所,且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要求;股份公司设立后的注册资本为20,000万 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发行人设立时已由各发起人制定公 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 经营条件,并建立了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发行人系由 海洋王投资 整体变更 、发起 设立的股份公司 ,其设立方式符合《 公 司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其设立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改制重组合同的合法性及风险性 1、为将海洋王投资改制为股份公司,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2008 年 10 月 10 日签订了《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 就整体变更以及股份 公司的相关情况 等 作出了明确约定 。 2 、 发行人在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除《发起人协议》之外未签订其他改制 重组合同。 本所律师 核查后 认为,发行人 设立过程中所签 订的 《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真实、有效, 不存在现时纠纷或潜在纠纷的 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财务审计、验资所履行的必要程序及 其合法性 1 、发行人为将海洋王投资变更为股份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磊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海洋王投资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的公司资产情况进行 了审计并出具了中磊审字 [2008] 第 6089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 截 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公司的净资产为 29,326.15 万元 ,总资产为 32,962.93 万元 。 2 、为本次改制 ,发行人聘请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中 通诚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出具了中通评报字( 2008 )第 143 号《深圳市海洋王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 于评估基准日 , 海洋王投资 总资产为 42,026.78 万元,负债为 3,636.78 万元,净资产为 38,390 万 元 ,本次评估仅供海洋王投资整体变更之用,并未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相关会计科目。 3 、发起人履行认股出资义务后,发行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磊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中磊验字 [2008] 第 6006 号《验资报告》,经验证:截至 2008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已收到各 发起人以其拥有的海洋王投资的净资产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20,000 万元人民币,实 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100%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财务审计、验资均履行了必要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的合法性 1 、根据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对发行人之发起人认股出资情况出具的 中磊验字 [2008] 第 6006 号 《验资报告》,发行人截至 2008 年 10 月 10 日 已收到各发 起人以其拥有的 海洋王投资 净资产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20,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 本占注册资本的 100% 。 2008 年 10 月 10 日 ,发行人 召开创立大会 暨首届股东大会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创立大会的规定。 2 、根 据发行人所提供的创立大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创立大会决议、签到表 、 表决票等文件,发行人于 200 8 年 10 月 10 日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及代理人一 致同意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海洋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海洋王照 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深 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 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关于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的议案》、《关 于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关于选举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深圳 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 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一切有关股份公司设立、 登记及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首届 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程序及所议 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 人是合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验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 《公 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 创立大会暨首届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 创立大会暨首届 股东大会决议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 诺说明, 并 经 本所律师核查 , 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开发、生产、销售 各种 特殊环境 照明设备(工作灯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周明杰、 徐素除 发行人 外并无投资(控股)其他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 业务 的企业, 发行人主营 业务 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 不存在 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详见本报告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1 、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已全部足额到位;发行人的资产 均属于发行人,与股东所拥有的资产在权属关系上界定明 确,发行人资产独立、完 整 , 目前不存在被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相关资产权属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专项说明及本 所律师的 核查 ,发行人的资产(详见本报告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均属于 发行人,与发行人股东的资产在权属关系上界定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于股东、关联方的完整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 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部门、采购部门和营销部门, 作 为生产型企业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 套设施 。 ( 三 )发行人人员独立 1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 制度,发行人员工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发行人已制定并实施了独立的行政 管理规章和制度。 2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和任免均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 章程的规定,通过合法程序进行。 3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在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的情形,不在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 员 没有在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 四 )发行人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 公司职能部门等构成,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 权,与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发 行人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关联方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 情形。 ( 五 )发行人财务独立 1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并设立了 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规范、 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 、发行人拥有独 立的银行账户。根据发行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 支行开设的 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号码: 812581772810001 )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 , 经 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亦 不存在将资金存入股东的财务公司或结算账户的情形。 3 、发行人独立纳税。根据发行人持有的 深税登字 440301192368087 号《税务登 记证》 ,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了纳税登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近三年一期的纳税申报 表和完税凭证及税务机关开立的证明,发行人独立纳税申 报并履行了纳税义务(详 见本报告第十六部分“发行人的税务”)。 4 、发行人独立财务决策。发行人董事会有 13 名成员,其中独立董事 5 名, 超过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明杰为发行人董事之一,发行人能够 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被股东干预资金使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 生产、销售系统,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 。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和股东 1 、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系由 海洋 王投资 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发起人为 周明杰 、 徐素、华西 集团 , 各发起人的 基本情况、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如下: ( 1 )周明杰 周明杰,男,汉族,生于 1957 年 8 月 12 日,现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 证号为 43010519570812**** 。周明杰先生现持有发行人 28 , 131.4 万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80.3744 % 。 ( 2 )徐素 徐素,女,汉族,生于 1960 年 11 月 29 日,现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 证号为 44030119601129**** 。徐素女士现持有发行人 1,137.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 本总额的3.25%。 (3)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华西集团系于1987年4月17日注册设立的企业,现持有注册号为 32028100000242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607号,法 定代表人为吴协恩,注册资金为57亿元,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为“主 营及兼营: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蔬菜、园 艺作物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林业、渔业、发电;房屋和 土木工程建筑的施工;建筑安装、装饰;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租赁服务; 商务服务;货物配载、货运代办、货物装卸、搬运;计算机服务;软件开发;国内 贸易;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冶金;金属制品;机械制品、纺织 及服装、针织品、化纤的制造;染整;广告。(以上项目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限制、禁止类;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华西集团已通过2010年度工商年检,依法、有效存续。其目前持有发行人2 , 362.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6.75%。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新市村村民委员会(下 称“华西村委会”) 现持有其 10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经2011年6月23日股份转让后,发行人的现有 股东为华西集团以及周明杰、徐素、李彩芬、刘记沁 等 18 4 名自然人。 各自然人股东 的基本情况 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份数 (万股) 持股比例 ( % ) 1 周明杰 43010519570812**** 28 , 131 . 4 80.3744 2 徐素 44030119601129**** 1 , 137 . 5 3.25 3 李彩芬 44012519640802 **** 190 0.5429 4 刘记沁 11010819680611**** 150 0.4286 5 黄修乾 43040419640316**** 150 0.4286 6 陈少凤 44052419670707**** 115 0.3286 7 杨志杰 42060119681025**** 80 0.2286 8 陈艳 52010319740101**** 80 0.2286 9 易年丰 42080019641217**** 74 0.2114 10 李长明 65010319660427 **** 74 0.2114 11 林红宇 36011119701002**** 72 0.2057 12 余长江 51022119750605**** 64 0.1829 13 李长福 65010319640917**** 64 0.1829 14 陈慧 43018119780212**** 60 0.1714 15 黄静 51020219821018**** 60 0.1714 16 丁春普 13010219760618**** 56 0.16 17 李广红 36020319680814* *** 56 0.16 18 张庆全 37040219690125**** 56 0.16 19 杨明 51302519790328**** 56 0.16 20 刘银锋 62010219751215**** 56 0.16 21 李龙 13010519750424**** 55 0.1571 22 张成军 37070419740714**** 52 0.1486 23 马少勇 11010819381018**** 50 0.1429 24 胡爱平 42022119740228**** 48 0.1371 25 冯源 42011119760807**** 40 0.1143 26 闫利荣 14232519740409**** 39 0.1114 27 尹乐芳 41022119760609**** 36 0.1029 28 颜伦歆 44512219751226**** 35 0.1 29 肖宁 41010319720120**** 32 0.0914 30 姜海群 52222219720821**** 32 0.0914 31 崔彤 23010319690429**** 30 0.0857 32 杨昭霞 11010819681007**** 27 0.0771 33 叶辉 44030519680421**** 27 0.0771 34 吕忠 11010819740313**** 22 0.0629 35 潘伟 36010319611107**** 22 0.0629 36 邓跃兵 43232619780622**** 21 0.06 37 李竹芸 15020419751025**** 20 0.0571 38 郝宏 21070319710428**** 20 0.0571 39 唐小芬 36042919730316**** 20 0.0571 40 黄乐文 44190019740505**** 20 0.0571 41 田清玖 42010519650113**** 18 0.0514 42 车建生 44080319530410****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