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海洋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OK海洋王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cean’s King Light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海王大厦 A 座 22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 ( 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 45 楼 发 行 人 声 明 本 招股意向书 摘要 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 包括 招股意向书 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 全文同时刊载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 招股意向书 全文,并以 其作 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招股意向书 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本 招股意向书 摘要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普通词汇 本公司、公司、股份 公司、发行人、海洋 王 指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投资发展 公司 指 深圳市海洋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前身 工业技术公司 指 深圳市海洋王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照明技术公司 指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澳照电气技 术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照明工程公司 指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海洋王东莞公司 指 海洋王(东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香港海洋王公司 指 OCEAN’S KING TECH LIMITED,即海洋王(香港)技术有限 公司,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 海洋王中东公司 指 Ocean’s King Lighting Technology (Middle East) FZE,即海 洋王照明技术(中东)公司,香港海洋王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注册地在迪拜,已于2011年10月12日正式注销 深圳光瑞 指 深圳市光瑞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公司,已于2010年8月6日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技研生产中心 指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研生产中心 飞利浦 指 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公司 库柏 指 美国Cooper Industries,2012 年已被伊顿公司( Eaton )收购。 欧司朗 指 德国OSRAM Lightbulb Company GE 照明 指 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GE Lighting Co.,LTD 佛山照明 指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雪莱特 指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照明 指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雷士照明 指 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 勤上光电 指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金鸿新机电 指 深圳市金鸿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倍思源电器 指 深圳市倍思源电器有限公司 思业兴机电 指 深圳市思业兴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欣旺达电子 指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磊鑫合成 指 深圳市磊鑫合成科技有限公司 鼎丰盛业 指 深圳市鼎丰盛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鼎丰盛 业科技有限公司 泰日升实业 指 深圳市泰日升实业有限公司 闽东本田 指 福建闽东本田发电机组有限公司 润星泰电器 指 珠海市润星泰电器有限公司 奥博特电子 指 深圳市奥博特电子有限公司 宝山钢铁 指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宝钢德盛 指 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 江苏电力 指 江苏省电力公司 海南电网 指 海南电网公司,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川电力 指 四川省电力 公司 山东电力 指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镇江安装 指 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锦西石化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 锦州石化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 石化分公司 长庆油田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庆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 中原油田 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 新疆石油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 大庆油田 指 大庆油田物资集团 辽河石油 指 辽河石油勘探局物资公司 中石油长城钻探公司 指 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矿业 指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安煤业 指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煤业 指 平顶山煤业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 龙煤矿业 指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元化工 指 陕西北元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宇圣 指 宁夏宇圣物资有限公司 鲁信能源 指 山东鲁信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华荣科技 指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明达 指 烟台明达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明达 指 烟台明达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森本防爆 指 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陕西有色 指 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恒益 指 腾冲恒益东山休闲度假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铁路局 指 哈尔滨铁路局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所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海 洋王照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海洋王照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海洋王照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社会公众股、 A 股 指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每股面值为 1.00 元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 不进行老股转让 上市 指 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保荐人、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会计 师、中审亚太 指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为中审亚太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近三年 及一 期 指 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 2014 年 1 - 6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 日、2014 年 6 月 30 日 近一年 及一期 指 2013年度、2014 年 1 - 6 月 元 / 万元 / 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 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35,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5,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40,0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明杰、徐素夫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 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 进行调整。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 的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日内交付公司,则发行人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 以截留,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 发行人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2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 1 )周明杰除作为实际控制人作出上述承诺外,作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 份的股东,作出如下承诺: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所持发行人的部分股票。其中,在上述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有减持意向,但本人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 人股票数量的 25% ,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 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 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 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 2 )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 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 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本公司作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 的方式转让所持发行人的部分股票。其中,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有减 持意向,但本公司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五个 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 应进行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 日起 1 0 日内交付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 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发行人。 3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周明杰、李彩芬、黄修乾、陈艳、陈 少凤、马少勇、杨志杰、陈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 有的上述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 进行调整。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 的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日内交付公司,则发行人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 以截留,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同时,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闫利荣、崔彤、冯源、李长明、易年丰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 公司的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其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5 、同时 , 发行人其他管理人员余长江、杨昭霞、丁春普、杨明、刘银峰、颜 伦歆、郝宏、叶辉、吕忠、邓跃兵、李竹芸、肖宁、林红宇、李长福、李广红、 潘伟、唐小芬、左丹、黄建斌、朱立裕和自然人股东胡爱平、姜海群、黄静、何 凤甫、尹乐芳、张庆全、邢俊芳、刘记沁、辛艳林、黄国军、张成军、李龙、黄 乐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前述锁定 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6 、发行人其他 137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承诺期限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二、稳定股价预案 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 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 证监会公告 [2013]42 号 ) 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特制定如下预案 (以下简称 “ 本预案 ” ):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 1 )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 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 2 )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 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 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 3 )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 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 1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回购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1” 完成利润分配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 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 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方案: ( 1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 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 3 )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3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4 )公司单次回购股 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 3 )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 ( 4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2” 完成公司回购股份 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 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 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 交所《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3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 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10% ; 3 )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 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4 )单次及 / 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 述第 3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3” 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 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 1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2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30% ,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3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 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 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 4 )独立董事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时,应以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仍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所规定和要求的独立性为前提。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1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利润分 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决议。 (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 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并发 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 3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 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2 、公司回购 ( 1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 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 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3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 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 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 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 4 )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 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启动条件触 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 持的 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 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 批或者备案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 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 或者备案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 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 ,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 持计划和 / 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 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 2,000 万元) — 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 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付的现金分红,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 划和 / 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 付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 ) — 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 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 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独立董事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津 贴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 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 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条件。 当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当本公司触及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 1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 2 )公司回购;( 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4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直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 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愿意遵守《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 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招股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 、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 、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 招股意向书 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本公 司董事会将在三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相 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若需要),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将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不低于有关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 的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均价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 格。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 及回购数 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 、如因本公司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本公司将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 赔偿连带责任。 (二)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等 中介机构承诺: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本所)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本所)能够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所)自愿接受监管 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所)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招股意向书 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有关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 之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均价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 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及回 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回购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招股意向书 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且本人将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投资者遭受的损 失 承担赔偿连带责任。本人以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且本人将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依法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五、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果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如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本人(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 2 )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 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 4 )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本 人(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六、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于 2014 年度内顺利完成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则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滚存利润 (扣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 大会决定分配的利润后)及 2014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发 行前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 享;若公司于 2014 年度内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 市,则另行决议处置。 七、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 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 未来业务发展战略需要,建立对投资者连续、稳定的回 报机制。 2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及其 他合法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若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 10%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 , 提出发放股票 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 3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在制定年度分红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提出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对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以及以股票股利形式分配的部分,董事会应说 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4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 ,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 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 公司利润分配的间隔期不得超过 2 个会计年度,现金分 红的间隔期不得超过 3 个会计年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 、现金分红的比例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 , 区分下列情形 , 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 ,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 进行利润分配时 , 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 进行利润分配时 , 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 进行利润分配时 , 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 资金支出安 排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1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5 , 000 万元; ( 2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公司目前所处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 进行利润分 配时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随着公司的持续发 展 ,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 , 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计划 , 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提请股东 大会 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 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同时就此议案公 司必须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特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 例,详细参阅本 招股意向书 摘要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之 “ 九、(四)股利分 配政策 ” 中的相关内容。 八、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状况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3,276.07 万元(未 经审计),实现净利润 4,237.92 万元(未经审计),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 9.54% , 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 5.38% 。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 招股意向书 摘要 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未发生 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采购 价格保持平稳,采购规模与公司经营的季节性特征 相匹配;主要产品的生产情况正常,销售价格保持稳定,销售规模与公司销售 的季节性特征相匹配;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构成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 保持稳定;公司主要经营状况良好,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九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公司短期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1 年度、 2012 年度、 2013 年度和 2014 年 1 - 6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32,273.12 万元、 109,831.31 万元、 113,131.00 万元和 41,953.53 万元,净利润分 别为 18,9 89.85 万元、 16,800.36 万元、 17,248.20 万元和 3,577.96 万元 。 2012 年 度部分下游行业景气度降低,减少了对特殊环境照明设备的需求,从而导致公司 2012 年度的经营业绩较 2011 年度有所下滑。 2012 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较 2011 年度下降 16.97% ;净利润较 2011 年度下降 11.53% 。 201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较 2012 年度增长 3.00% ;净利润较 2012 年度增长 2.67% ,业绩有所提高。但是 公司短期内仍然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宏观经济波动以及下游行业波动带来的风险 本公司的产 品广泛应用于电力、冶金、铁路、油田、石化、公安、消防、煤 炭、部队、港口、场馆、民航、船舶和机械制造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行 业,国家宏观经济的波动和相关经济政策的调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上述相关领 域的发展。公司销售的产品分布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各个基础行业,单个或少数 几个行业的波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 如果发生宏观经济波动,很可能导致多个行业的投资额和增速下降,减少对 特殊环境照明设备的需求,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宏观经济波 动和下游行业波动将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市场竞 争风险 本公司是专业从事特殊环境照明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目前, 国内市场主要的特殊环境照明设备提供商为国际照明企业飞利浦、库柏、欧司朗、 GE 照明以及本公司等。随着油田、电力、船舶、冶金等行业的发展,特殊环境 照明设备市场需求旺盛,原本不属于本行业的企业包括海尔集团、富士康科技集 团、美的集团、 TCL 集团、雷士照明等知名企业纷纷涉足该行业,并通过各种 竞争战略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同时,飞利浦、库柏、欧司朗、 GE 照明等国际知名企业亦逐步加大对中国市场的投入,并以占领国内高端特殊 环境照明市场为 发展目标。因此,特殊环境照明行业未来的市场竞争将越来越激 烈。 (四)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目前,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果 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具 体情况如下: 1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5 号)和国务院下发的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2011]4 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 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 策。 公司、照明技术公司和照明工程公司报告期内均享受了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 惠政策。 2011 年度、 2012 年度、 2013 年度和 2014 年 1 - 6 月,因自行开发生产的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数额分别为 989.05 万元、 2,101.46 万元、 1,739.63 万元和 736.25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重分别为 4.58% 、 10.70% 、 8.70% 和 14.78% 。 如果未来国家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 策 发生变化(如调低退税税率等),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以上公司不再符合软件产 品退税的条件,以上公司将不能继续享受现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盈利水平将受 到一定影响。 2 、企业所得税 2009 年 6 月,公司、照明技术公司和照明工程公司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批准认定为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分别为 GR200944200082 、 GR200944200081 、 GR200944200080 ),上述三家公司 2011 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 2012 年 9 月 12 日,公司、照明技术公司和照明工程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 业的复审,被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被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分别为 GF201244200496 、 GF201244200398 、 GF201244200356 )。 2013 年 4 月,公司、照明技术公司和照明工程公司完成高新 技术企业备案登记,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公司按 1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国家或地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 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由于 其他原因导致以上公司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以上公司将不能继续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盈利水平将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五) 净 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稀释风险 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3.90% 、 17.18% 、 16.35% 和 2.62% ,基本 每股收益为 0.5007 元、 0.4116 元、 0.4434 元和 0.0743 元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口径计算结果)。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 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长,而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和 达产周期, 难以在短期内对公司盈利产生显著贡献。因此,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 预计公司发行当年净利润增长幅度将小于净资产增长幅度,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收益因摊薄较上一年度将有 一定 幅度降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能力: 一是立足现有市场,优化内部管理,持续改进现有产品,依托现有营销网络深挖 客户需求,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从而提高公司短期资产运营效率和销售 利润率;二是合理实施募集资金项目,通过实施生产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和国内营销中心扩建项目,扩大公司生产能力、提升产品研发能力并 拓展完 善营销网络,从而提高公司中长期资产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规模 5 ,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 2 . 50 % 。本次发行全 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发行价格 【】元 / 股 (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综合询 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 市盈率 【】倍(每股收益按照【】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2.86 元 (按 2014 年 6 月 30 日 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净资产值除 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按【】年【】月【】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计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的规定,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 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 ( 1 )网下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 ( 2014 年修订)和中国证券 业协会自律规则等 规定 条件的投资者;( 2 )网上发行对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二 级市场投资者;或( 3 )法律未禁止的其他投资者 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由招商证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量及净额 预计募集资金总量为【】万元;净额为【】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约【】万元,其中:( 1 )保荐费用 1,500 万元;( 2 )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总额 *8.8% - 1,500 万元;( 3 ) 会计师费用 185 万元;( 4 )律师费用 60 万元;( 5 )用于本 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00 万元;( 6 )发行手续费用 70 万 元;( 7 ) 招股书印刷费用 15 万元 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资料 发行人名称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Ocean's King Light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3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明杰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5 年 8 月 11 日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日期 2008 年 11 月 6 日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海王大厦 A 座 22 层 电话 0755 - 26492666 传真号码 075 5 - 26406711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aiyangwang.com 电子邮箱 ok@oceansking.com.cn 二、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发行人前身 深圳市海洋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于 1995 年 8 月 , 股 东为 周 明杰先生和梁贵珍女士 , 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其中周 明杰以现金出资 9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 ,梁贵珍以现金出资 100 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 10% ; 200 7 年 12 月,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 梁贵珍将其持有的 有限公司 10% 股权转让给徐素女士 , 股权转让完成后 周明杰出资额为 9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90% ,徐素出资额为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 2008 年 3 月, 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徐素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6.75% 股权转让给江苏华西 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周明杰出资额为 9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 ,徐素 出资额为 32.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25% ,江苏华西集团公司出资额为 67.5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6.75% 。 2008 年 10 月 10 日,有限公司股东周明杰、徐素和江苏华西集团公司签订 了《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同意全体股东以 其持有 的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发行人,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中 20,000 万元按 1:1 的比例折成股份公司股本 20,000 万股,其余 9,326.15 万元转入资本公 积。 200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新的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301103075765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20 , 000 万元 , 法定代表人为 周明杰 ,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以 资本公积金 7,000 万元和未分配利润 8,000 万元向 截至 2010 年 7 月 20 日在公司 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按照每 10 股转增 7.5 股比例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股本增至 35,000 万股。 2011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 股东周明杰向李彩芬等 182 名自然人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 3,368.6 万股,占公司 全部股份数的 9.6246% 。 三、 股本情况 (一) 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35,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5 ,000 万股,占公司发 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1 2 . 50 % 。股东在本次发行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股 东名称及股份类别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数(万股) 比例( % ) 股数(万股)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5,000.00 100.00 35,000.00 87.50 周明杰 28,131.40 80.37 28,131.40 70.32 徐素 1,137.50 3.25 1,137.50 2.84 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2,362.50 6.75 2,362.50 5.91 其他 182 名自然人股东 3,368.60 9.63 3,368.60 8.43 二、本次发行流通股 5 ,000.00 12.50 合计 35,000.00 100.00 40,000.00 100.00 注:按照发行 5,000 万股测算。 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详见本 招股意向书 摘要 “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 之 “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 所述。 (二) 发起人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1 、 发起人 ( 1 ) 周明杰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3010519570812**** ,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 , 截至本 招股意向书 摘要 签署日,周明杰持有公司 28,131.4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37 % 。 ( 2 ) 徐素 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4030119601129**** ,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 , 截至本 招股意向书 摘要 签署日,徐素持有公司 1,137.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5% 。周明杰与徐素系夫妻关系。 ( 3 ) 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名 称: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注册资本: 90 亿元 法定代表人:吴协恩 成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17 日 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 公司住所: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 607 号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预包装食品的零售(限分支机 构经营);一般经营 项目: 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水 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林业、渔业、发电;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的 施工 等。 截至本 招股意向书 摘要 签署日,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 2,362.50 万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75% 。 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最近一年 及一期 的主要财务数 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 - 6 月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度 资产总额 4,437,190.85 4,308,564.23 所有者权益 1,525,449.35 1,503,306. 29 净利润 32,501.73 34,122.74 注:2013年财务数据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1-6月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2 、 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公司任职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拥有股东 185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184 名。截至本 招股意 向书 摘要 签署日,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持股和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公司任职情况 1 周明杰 28,131.40 80.37 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 徐素 1,137.50 3.2 5 无 3 李彩芬 190.00 0.54 股份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 4 黄修乾 150.00 0.43 股份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5 刘记沁 150.00 0.43 无 6 陈少凤 115.00 0.33 股份公司董事、供应链管理部总 监 7 陈艳 80.00 0.23 股份公司董事、人力资源部总监 8 杨志杰 80.00 0.23 股份公司 董事兼 副 总经理 9 李长明 74.00 0.21 股份公司监事、 服务中心主任 10 易年丰 74.00 0.21 股份公司监事、 高级助理 ( 三 ) 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序号 姓名 股数(万股) 占比( % ) 关联关系 1 周明杰 28,131.40 80.37 夫妻关系 徐素 1,137.50 3.25 2 杨明 56.00 0.16 夫妻关系 陈璐 3.00 0.01 3 李宝 4.00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