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和佳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10月23日 12:01:05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273

证券简称:和佳股份

编号:2014-090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佳股份”)
于2014年9月25日公告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编号:2014-07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承
接。


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中
银国际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湾仔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珠海湾仔支
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珠海分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子公司中山和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山和佳”)及中银国际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珠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浦
发银行珠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而根据2014年10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公司将“肿瘤微创综合治疗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909.76
万元(含利息收入,以2014年9月19日口径统计,具体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
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目前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正在办理当中。



一、公司及中银国际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801014210007683,截至2014年10月16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
22,409,507.03元。该专户用于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公司及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银国际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银国际应当依据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应当配合中银国际的调查
与查询。中银国际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银国际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登华、刘清江可以随时到民生银
行深圳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中银国际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
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
银国际。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银国际,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银国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银国际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银国际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银国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银国际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中银国际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中银国际三方各持壹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二、公司及中银国际与工行珠海湾仔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工行珠海湾仔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2002021129100138818,截至2014年10月16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
14,098,245.58元。该专户用于公司“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工行珠海湾仔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银国际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银国际应当依据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行珠海湾仔支行应当配合中银国际的调查
与查询。中银国际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银国际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登华、刘清江可以随时到工行珠
海湾仔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行珠海湾仔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行珠海湾仔支行查询公司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中银国际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行珠海湾仔支行查询公司专户
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工行珠海湾仔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
银国际。工行珠海湾仔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工行珠海湾仔支行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银国际,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银国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银国际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行珠海湾仔支行,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工行珠海湾仔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工行珠海湾仔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银国际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银国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银国际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工行珠海湾仔支行、中银国际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工行珠海湾仔支行、中银国际三方各持壹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三、公司及中银国际与厦门国际珠海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厦门国际珠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9010111011612,截至2014年10月16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5,295,383.32
元。该专户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厦门国际珠海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银国际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银国际应当依据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厦门国际珠海分行应当配合中银国际的调查
与查询。中银国际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银国际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登华、刘清江可以随时到厦门国
际珠海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厦门国际珠海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厦门国际珠海分行查询公司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中银国际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厦门国际珠海分行查询公司专户
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厦门国际珠海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
银国际。厦门国际珠海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厦门国际珠海分行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银国际,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银国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银国际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厦门国际珠海分行,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厦门国际珠海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厦门国际珠海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银国际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银国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银国际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厦门国际珠海分行、中银国际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厦门国际珠海分行、中银国际三方各持壹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中山和佳及中银国际与招商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山和佳已在招商银行珠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656900019910908,截至2014年10月16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
19,636,348.46元。该专户用于中山和佳“医学影像设备建设项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山和佳及招商银行珠海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中银国际作为中山和佳母公司和佳股份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中山和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银国际
应当依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和佳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中山和佳和招商银
行珠海分行应当配合中银国际的调查与查询。中银国际每季度对中山和佳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中山和佳授权中银国际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登华、刘清江可以随时到招
商银行珠海分行查询、复印中山和佳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珠海分行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珠海分行查询中山和佳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银国际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珠海分行查询中山
和佳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招商银行珠海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中山和佳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中银国际。招商银行珠海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中山和佳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招商银行珠海
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银国际,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银国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银国际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珠海分行,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中山和佳、招商银行珠海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招商银行珠海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银国际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银国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银国际调查专户情形的,中山和佳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中山和佳、招商银行珠海分行、中银国际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中山和佳、招商银行珠海分行、中银国际三方各持壹
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中山和佳备
用。


五、中山和佳及中银国际与浦发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山和佳已在浦发银行珠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19610155200003097,截至2014年10月16日,专户金额为人
民币7,288,306.47元。该专户用于中山和佳“医用气体设备建设项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山和佳及浦发银行珠海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中银国际作为中山和佳母公司和佳股份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中山和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银国际
应当依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和佳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中山和佳和浦发银
行珠海分行应当配合中银国际的调查与查询。中银国际每季度对中山和佳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中山和佳授权中银国际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登华、刘清江可以随时到浦


发银行珠海分行查询、复印中山和佳专户的资料;浦发银行珠海分行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银行珠海分行查询中山和佳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银国际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珠海分行查询中山
和佳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浦发银行珠海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中山和佳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中银国际。浦发银行珠海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中山和佳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浦发银行珠海
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银国际,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银国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银国际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珠海分行,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中山和佳、浦发银行珠海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浦发银行珠海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银国际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银国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银国际调查专户情形的,中山和佳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中山和佳、浦发银行珠海分行、中银国际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中山和佳、浦发银行珠海分行、中银国际三方各持壹
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中山和佳备
用。


特此公告。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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