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华国防:招募说明书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说明: 信纸0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4年9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中证国防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69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 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单笔场内认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22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 23 八、基金的募集 ............................................................ 25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32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44 十三、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45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7 十五、基金的财产 .......................................................... 52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 58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二十二、风险揭示 .......................................................... 74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8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84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5 二十九、备查文件 ..........................................................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按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鹏华国防份额持有人、鹏华国防A份额持有人及鹏华国防B 份额持有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4、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 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标的指数:指中证国防指数 32、基金份额:指鹏华国防份额、鹏华国防A份额和/或鹏华国防B份额 33、鹏华国防份额:指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4、鹏华国防A份额:指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即低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5、鹏华国防B份额:指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即高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鹏华国防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国防份额、鹏华国防A份额、鹏华国防B份额)的 10% 50、配对转换:指鹏华国防份额与鹏华国防A份额、鹏华国防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 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1、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国防份额按照2份鹏华国防份额对应1 份鹏华国防A份额与1份鹏华国防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2、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国防A份额与鹏华国防B份额按照1份 鹏华国防A份额与1份鹏华国防B份额对应2份鹏华国防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3、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 定比例调整鹏华国防份额净值、鹏华国防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鹏华国防B份额参考净值, 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4、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5、不定期折算:指当鹏华国防份额净值、鹏华国防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鹏华国防B 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8、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鹏华国防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 区分为鹏华国防份额净值、鹏华国防A份额净值、鹏华国防B份额净值 6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 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鹏华国防A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国防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8、定期折算期间: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 一个11月30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日至下一会计年 度的11月30日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年7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年2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 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 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同时兼任欧利盛AI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AI SGR)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 意志银行集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 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罗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Andrea Vismara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 司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科长、审计科副经理、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第二证券交易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资金 财务部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首席会计师兼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曾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召集人,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师、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 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年11月加 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 券公司工作,1998年12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部执行总经理。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法务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 部、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余斌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风险控制部市场风险分析师;2009年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机构 理财部大客户经理、量化投资部量化研究员,先后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产品设计、量 化研究等工作;2014年5月起至今担任鹏华中证信息技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 证800非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余斌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鹏华价值优势基金(LOF)基 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鹏华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鹏华中证800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鹏华丰收债券基金基金经 理、鹏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基金(LOF)基金 经理、鹏华品牌传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鹏华中国50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 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53,632.10亿元,较上年增长9.95%;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85,900.57亿元,增长14.35%;客户存款总额122,230.37亿元,增长 7.76%。营业收入5,086.08亿元,较上年增长10.3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0.29%,净 利息收益率(NIM)为2.74%;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42.83亿元,增长11.52%,占营业收入 比重为20.50%。成本费用开支得到有效控制,成本收入比为29.65%。实现利润总额2,798.06 亿元,较上年增长11.28%;净利润2,151.22亿元,增长11.12%。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不良 贷款率0.99%,拨备覆盖率268.22%;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34%和 10.75%,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650个,服务于306.54万公司客户、2.91亿 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香港、 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台 北、卢森堡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 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 102项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 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2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13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较上年上升13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 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养老金、国际业务、电 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4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2012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 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502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大厦801B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2) 其他: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 售机构。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北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楼201室 负责人:闵齐双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北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楼201室 联系电话:0755—33382888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崔卫群 经办律师:闵齐双、崔卫群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国防份额、鹏华国防A份额、鹏华国防B份额。根据对 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国防A份额与鹏华国防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 额将确认为鹏华国防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鹏华国防A份额与 鹏华国防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鹏华国防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鹏华国 防A份额与鹏华国防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鹏华国防份额与鹏华国防A份额、鹏华国防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 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国防份额按照2份场内鹏华国防 份额对应1份鹏华国防A份额与1份鹏华国防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 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国防A份额与鹏华国防B份额按照1份鹏华 国防A份额与1份鹏华国防B份额对应2份场内鹏华国防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场外份额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鹏华国防份额、鹏华国防A份额、鹏华国 防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国防份额、鹏华国防A份额、鹏华国防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鹏华国防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国防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 鹏华国防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国防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 算日鹏华国防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鹏华国防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鹏华国防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 鹏华国防A 的份额净值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个 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后的下 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的实际天数累加计算。 3、每2份鹏华国防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鹏华国防A份额与1份鹏华 国防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国防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 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鹏华国防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日分别计算鹏华国防份额、鹏华国防A份额、鹏华国防B份额的基金份额的净值。 1、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鹏华国防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 数为T日鹏华国防份额、鹏华国防A份额、鹏华国防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鹏华国防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鹏华国防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鹏华国防A份额与鹏华国防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鹏华国防A份额与鹏华国防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国防A 份额和鹏华国防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鹏华国防A份额=1+R× .. .. ......鹏华国防B份额=2×......鹏华国防份额.......鹏华国防A份额 其中, N为T日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NAV鹏华国防份额 为T日鹏华国防份额净值; ......鹏华国防A份额为T日鹏华国防A份额净值;......鹏华国防B份额为T日鹏华国防B份额净 值; R为鹏华国防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国防A份额净值与鹏华国防B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 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国防A份额与鹏华国防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T日为鹏华国防A份额与鹏华国防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鹏华国 防A份额与鹏华国防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鹏华国防A份额 参考 =1+R× .. .. ...... 鹏华国防B份额 参考 =2×......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A份额 参考 其中,N 为T日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鹏华国防份额 为T日鹏华国防份额净值; ...... 鹏华国防A份额 参考为T日鹏华国防A份额参考净值; NAV 鹏华国防B份额 参考为T日鹏华国防B份 额参考净值; R为鹏华国防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国防A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国防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鹏华国防A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国防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2014年9月17日证监许可[969]号文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国防份额,并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鹏 华国防A份额与鹏华国防B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40%,且随投资者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 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M<50万 0.40% M≥50万 每笔100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其他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目前仅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可能需计算新 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当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 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 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鹏华国防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鹏华国防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生利息2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经确认的鹏华国防份额=(99,601.59+20.00)/1.00=99,621.59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 记有本基金鹏华国防份额99,621.59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 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 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 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其他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 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 制(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 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各销 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2、基金的面值、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 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经确认的鹏华国防A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经确认的鹏华国防B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生利息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4%=400元; 认购金额=100,000+400=100,4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1.00=20份; 经确认的鹏华国防A份额=(100,000+20)×0.5=50,010份; 经确认的鹏华国防B份额=(100,000+20)×0.5=50,010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要缴纳认购金额100,400元,在《基 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鹏华国防A份额50,010份、鹏华国防B份额50,010 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 称“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 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 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内认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 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鹏华国防A份额与鹏华国防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鹏华国防A份 额与鹏华国防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国防A份额与鹏华国防B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鹏华国防A份额与鹏华国防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鹏华国防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认购或 申购的鹏华国防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或申购的鹏华国防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国防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指鹏华 国防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跨系统转托管时基 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场内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 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2)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3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 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可能被强制赎回;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0.50%,且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 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50万 0.50% M≥50万 每笔1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0%,且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 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年为365日):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 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5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 申购份额=49,751.24/1.386=35,895.56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35,895.56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 额。场外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483=148,300.00元; 赎回费用=148,300.00×0.25%=370.75元; 净赎回金额=148,300.00-370.75=147,929.25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元,则可得到147,929.25元。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鹏华国防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国防份额、鹏华国防A份额、鹏华国防B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国防份额、鹏华国防A份额、鹏华 国防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场内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0.50%,不按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返还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 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5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5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 申购份额=49,751.24/1.386=35,895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35,895×1.386=49750.47元; 实际申购金额=49750.47×(1+0.50%)=49,999.22235元; 实际申购费用=49,999.22235-49750.47=248.75235元; 返还金额=50,000-49,999.22235=0.77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35,895份,申购资金返还0.77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 额。场内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383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383=138,300.00元; 赎回费用=138,300.00×0.50%=691.50元; 净赎回金额=138,300.00-691.50=137,608.50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3元, 则可得到137,608.50元。 8、其他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