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泰金鑫: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4 年 10 月 24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泰金鑫 基金主代码 519606 基金交易代码 51960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9月1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 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泰金鑫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4年10月28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10月28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4年10月28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超过部 分需为 1 元的整数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 1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 2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 万 0.36% 300万≤M<500 万 0.16%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300 万 1.20% 300万≤M<500 万 0.80%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 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4.2 赎回费率 ( 1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且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2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15天 1.50% 15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0% 1年≤Y<2年 0.10% Y≥2年 0%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金鑫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原金鑫基金份额,转型为开放式 基金份额后无赎回费;投资者通过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 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 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 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代销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为准。 各销售机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 国信证券、齐鲁证券用于最低扣款额 500 元。 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万联证券、光大证券、长江证券、厦门证券、 华宝证券、天相投资、江海证券、广州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适用于最低扣款额 300 元;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东吴证券、中信证券、中投证券、信达证券、国 泰君安、中信建投、银河证券适用于最低扣款额 100 元。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 19 层 直销业务专用电话: 021 - 31081759 客户服务专线: 400 - 888 - 8688 , 021 - 31089000 传真: 021 - 31081861 网址: w 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 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 021 - 31081841 联系人:沈茜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biz.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lag=3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4 年 10 月 28 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4 年 9 月 15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8688) 、 ( 021 - 31089000 )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 (95533) 或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 3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24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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