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飞凯材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14-008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54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5元 ,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3,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8,975,121.1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4,024,878.83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2014 年9月29 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4]1149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庆飞凯高分 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飞凯”)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元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14 年10 月15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 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号 募集资金用途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1 3500t/a紫外固化 光刻胶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桥支行 121909854610307 77,440,000.00 2 3000t/a紫外固化 塑胶涂料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张江支行 97160155300003405 52,000,000.00 3 3000t/a紫外固化 特种丙烯酸树脂 产品技改项目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东分行 31619103002433043 46,550,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外滩支行 11014684980004 30,034,878.83 5 偿还银行贷款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1100018343000004 108,000,000.00 合 计 314,024,878.83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安庆飞凯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安庆飞凯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安庆飞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安庆飞凯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季度对公司 及安庆飞凯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欣、于晓丹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或安庆飞凯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或安庆飞凯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及安庆飞凯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 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或安庆飞凯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协 议约定的金额(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的 要求向公司及安庆飞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 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或安庆飞凯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及安庆飞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元证券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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