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兴全有机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11月)

时间:2014年11月08日 15:01:38 中财网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08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1395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3月25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基
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
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4年9月24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4年第2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4年6
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10







第一部分 绪言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有机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
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冯晓莲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证监基金字
[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许可[2008]6号)了公司股权变更申请,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N.V)受让本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同时公司名称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由9800万元变更为12000万元人民币。 2008年7月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文),公司名称由“兴业全球人寿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公司注册资本由人
民币1.2亿元变更为人民币1.5亿元,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截止2014年9月24日,公司旗下管理着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
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添利宝货
币市场基金共14只基金。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深圳设有分公司,并成立
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财务室、监察稽核部、运作保障部、基金管理部、
固定收益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交易室、市场部、渠
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
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1960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
金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郑苏芬女士,董事,1962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历任
福建省财政厅干部,福建省审计厅副处长,福建省广宇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合规官。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财
务负责人)。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历
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巴斯蒂安.范布伦先生(Bastiaan Van Buuren),董事,1971年生,荷兰国籍,经
济学硕士。曾任荷兰国际集团(ING)投资管理公司亚洲区客户发展部门负责人、
亚太区机构业务负责人、新加坡公司首席执行官、亚洲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等职务。

现任AEGON资产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


皮尔斯.希利尔先生(Piers Hillier),董事,1968年生,英国国籍,管理学硕士。

历任英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伦敦施罗德投资管理公司泛欧权益投资负责
人、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欧洲区权益投资负责人、West LB梅隆资产管理公司首席
投资官、LV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和董事会成员。现任Kames 资本公司海外权
益投资负责人。


杨东先生,董事兼总经理,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
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百助先生,独立董事,1963年生,哲学博士。历任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助
理教授,克雷蒙研究所助理教授,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现
任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教授。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1962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
融学博士和美国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曾任雷曼兄弟公司、野村证券及瑞
士银行的董事总经理。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大学副教授。

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


张志超先生,独立董事,1952年生,经济学博士。1978年至1997年先后在华
东师范大学攻取了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世界经济学博士,英国牛津大学经济
学博士学位。现任英国杜伦大学商学院,任国际金融学讲师,此外,兼任复旦大学
顾问教授、华东师大紫江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客座研究员、西南
财经大学客座教授等职,同时担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金融研究中


心理事、英国中国经济学会主席等社会团体职务。


杜建新先生,监事,1959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西财经大
学情报资料中心主任,中国银行三明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
明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
理,KPMG助理经理,新加坡Prudential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人
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海康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方日报》、《南方
都市报》记者。现就职于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徐涵雯女士,职工监事,1983年生,经济学硕士。现就职于兴业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先生,董事兼总经理,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
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冯晓莲女士,督察长,1964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先后就职于新疆兵团组织部、新疆兵团驻海南办事处、海南国际信托公司,历任兴
业银行党办副科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卫东先生,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
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
营业部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现
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


杜昌勇先生,副总经理,1970年生,理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
证券公司福建天骜营业部电脑房负责人、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天舒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1973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英
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澳
大利亚怀特控股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特别助理、
发展中心负责人、助理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扬帆先生,1971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宏基兴业技术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上海奥盛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全球视野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
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3月25日起至
今)、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2年4月5日起
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张光成先生,于2009年3月25日至2010年5月4日期
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4人组成:

杨 东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杜昌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傅鹏博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社会责
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兴全全球视野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
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
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
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
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
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
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
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
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
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
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
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
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自开业以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和“服务源自真诚”

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3年12月
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6,774.35亿元,股东权益1997.69亿元,全年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2.11亿元。2013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
升,成功跻身全球银行50强(英国《银行家》杂志排名)、世界企业500强(美国
《财富》杂志排名)和全球上市企业200强(美国《福布斯》杂志排名)行列。在
国内外各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先后获得“2013亚洲最佳股东回报银行”、“最
佳履行社会责任商业银行”、“最具创新力银行”、“最佳绿色银行”等奖项。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
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
算处和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9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4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
式基金31只——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沪深
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广
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景益景丰货币市场基金、中
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1194.89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
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
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
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
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
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联系人:何佳怡、黄琳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927、20398706

传真: (021)58368869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目前开通了建设银行、兴业银
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金华银行、
浙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南京银行、温州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
及准贷记卡、支付宝基金专户)(排名不分先后)


交易网站:https://trade.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

. 代销银行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http://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站:http://www.psbc.com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北京、上海地区962528)

传真:(0574)87050024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公司网站:http://www.abchina.com

(1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1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pingan.com

(1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http://www.cbhb.com.cn

(18)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真

客户服务电话: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http://www.cqcbank.com

(19)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

客户服务电话:96079

公司网站:http://www.ksrcb.cn

(20)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 代销券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021)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95579

公司网站:http:// www.cjsc.com.cn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430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i618.com.cn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电话:(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1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联系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电话:(0551)2207114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http://www.sywg.com.cn

(1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 www.avicsec.com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ewww.com

(2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传真: (010)5922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公司网站:http://www.hfzq.com.cn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http://www.qlzq.com.cn

(2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cs.ecitic.com

(2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统一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http://www.bigsun.com.cn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基金业务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站:http://www.cindasc.com

. 其他代销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http://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汪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http:// www.ehowbuy.com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公司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公司网站:http://www.noah-fund.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基金业务传真:021- 20835879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郭贤珺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5836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吕红、吴军娥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12月14日证监许可[2008] 1395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别

混合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395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2009年2月23日起
至2009年3月20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期募
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1,980,254,871.35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401,258.58份,募集户数为21,993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3月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自2009年5月18日开始办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网点的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银河证券、东海证券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
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
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开放日15:00)
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
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2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
计算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