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基金景福:关于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发布 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 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景福基金”)的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等相关事宜, 将本基金转型成为“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17:00止(以 本通知列明的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其他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或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系统,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景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11月17日,即在2014年11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景福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享有本次会议 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下载(www.dcfund.com.cn)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 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规定的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 式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 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授权方式或短信授权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 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4年11月18 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17: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 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2 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 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投票。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 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持有人回复 短信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请投资者采用纸质或电话方式进行投 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 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和短信等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dcfund.com.cn)等方式获取授 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通知的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仅限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 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 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并按提示 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 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3、短信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可 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短 信授权仅支持授权给基金管理人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 权。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授权,请投资者采用纸质或电话方式进 行授权。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 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 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 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 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任意一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 授权的,以该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同 时多次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 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 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或委托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 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 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14年12月 12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 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 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 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肖冰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 网址:www.dc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层 联系人: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4、见证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联系人:冯艾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向深交所申请本基金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截止日(2014年12 月12日)起开始停牌,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当天景福基金复牌。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一:《关于景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景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关于景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福基金”)将于2014年12月30日到期,为了 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基金景福实施转 型。转型方案见附件四:《景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大成景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大成景福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基金转型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在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根据《景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转型后开放式 基金的特征,对《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二: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帐号: 表决事项:关于景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 只能表示一项意见,否则表决票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 投票截止日为2014年12月12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名称及编号: 基金帐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景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景福”)基金合同将于2014年12 月30日到期,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提议对本 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景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故本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的可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景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所作的任何决 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一、基金景福转型的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二)变更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运作方式由“封闭式”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变更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由“15年”变更为“不定期” (四)变更基金类别 变更后的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条款 变更后的内容如下: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与产业升级主题相关的行业和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 争把握标的行业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 工具、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 本基金合同界定的产业升级相关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产业升级主题主要是指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及产业升级这一大趋势中不断 涌现出来的行业个股的投资机会。从宏观方面理解,产业升级是国民经济结构综合资本、技 术、供需结构、对外贸易结构等因素逐步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移动,到达一定水平后再向 第三产业转移的升级状态,转移的动力来自于各产业利润率的差异。从微观方面理解,企业 内部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流程重组等,提升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提高企业的价值;同一行 业中的企业,在竞合机制的指引下,积极主动地转产,生产市场需要的某种商品或退出某种 商品的生产,或者进行资产重组,通过兼并、接管、破产、倒闭等方式寻求资源的有效利用。 3、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面 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货币供 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 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 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通过对以上各种 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 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中,本基金将以中国转型期的产业结构升级作为投资主线。 具体来说,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策略分三个层次,首先通过判断宏观经济趋势和中国 经济结构调整趋势,判断产业升级的方向;然后分析产业升级方向对不同行业的影响、筛选 出受益行业;最后在相关行业中精选受益最大、盈利增长最明确、资质最好的个股,完成本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1)产业升级分析 产业升级主题主要是指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及产业升级这一大趋势中不断涌现出来的 行业个股的投资机会。从宏观方面理解,产业升级是国民经济结构综合资本、技术、供需结 构、对外贸易结构等因素逐步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移动,到达一定水平后再向第三产业转 移的升级状态;根据配第的解释,转移的动力来自于各产业利润率的差异(商业利润率高于 工业,工业利润率高于农业)。从微观方面理解,企业内部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流程重组等, 提升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提高企业的价值;同一行业中的企业,在竞合机制的指引下,积 极主动地转产,生产市场需要的某种商品或退出某种商品的生产,或者进行资产重组,通过 兼并、接管、破产、倒闭等方式寻求资源的有效利用。 2)行业配置 在行业配置层面,管理人倾向于代表未来方向的新兴行业以及盈利能力正在提升的传统 行业。具体分析时,管理人通过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增速、利润增速、毛利率变动幅度、 ROIC变动情况,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市场的预期, 目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3)个股选择 针对个股,每个报告期管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批重点研究标 的,围绕这些公司,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除了上市公司外,管理 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产业链的上下游,以此来验证管理人的推理是否正确。具体来说,管 理人会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管理层素质、公司商业模式、估值水平。 本基金会坚持“长短结合”的股票投资策略,对于一些长期受益于经济结构转型的行业, 包括一些战略新兴行业,管理人会寻找其中的优秀公司长期持有,在基本面发生变化或有更 好的标的出现的时候卖出;除此以外,对于一些短期机会,比如景气周期较短的行业性机会, 概念性的投资机会等,在有一定安全边际的情况下,管理人也会适当参与,选股的标准包括 业绩弹性、市场认可度等。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 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 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 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 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 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 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beta的稳定性,精细化 确定投资方案。 (4)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 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其它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进行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由相关领域的专 业研究人员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4、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 界定的产业升级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规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以上关于大成产业升级基金投资方面的内容,届时以实际公告的法律文件为准。 5、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和中证综合债指数分别做为基金股票资产和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其他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能够反映沪深市场的整体表现。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 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 (六)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条款 变更后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调整费率及费率结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1.25%调整为1.5%。删除“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 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25%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 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 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条款。修改后的基金管理人费率表述如下: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申购费率 调整前无日常申购费率,调整后日常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 日常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 M<200万元 1.20% 200万≤ M<500万元 0.60% 500万≤ M<1000万元 0.30% M ≥1000万元 1000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 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3、赎回费率 调整前无日常赎回费率,调整后日常赎回费率为: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不含7日) 1.5% 7日到30日(不含30日) 0.75% 30日到1年(不含1年) 0.5% 1年到2年(不含2年) 0.25% 2年(含2年)以上 0 景福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景福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原景福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大成产 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常申购 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有期在30天以上(含)且少于3个月(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个月以上(含)且少于6个月(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 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6个月以上(含)的投资人所收取赎回费用 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八)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首先,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转型后基金运作的特点 相应修订《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根据监管机构意见适时调整本转型 方案说明书所载上述七点转型方案要点的文字表述,但该等调整不得实质性修改上述内容。 其次,自《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修改和实施,基金管 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修订《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拟请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九)授权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或提前终止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进行变更登记。基金景福转为开放式基金后,如符合上市条件,基金管理人再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开放式基金的上市交易。 (十)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景福终止上市。深圳 证券交易所批准基金景福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景福终止上市公告。同时,基金 管理人公告《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大成产业升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基金景福终止上市日,基金景福摘牌,《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产 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景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大成产 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转型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景福基金的历史沿革 景福基金是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39号文批准发起 设立。景福基金是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封闭期为15年,发行总份额为30亿份。景福基金合 同于1999年12月30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景福基金于2000 年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代码184701。 (二)景福基金转型的必要性 由于景福基金设有固定的封闭期限。为了在封闭期到期日前平稳过渡并维护持有人利 益,有必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将景福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通过实施基金转型,可以 避免基金到期清算,保持基金运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满足市场及投资者对流动性和交易的 需求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 (三)景福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景福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基金法》的规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经参 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因此,基金景福 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不存在法律障碍。 2、景福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景福由封闭式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 构不发生变化,原有投资者仍然可以使用原深圳证券账户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或者在场内办 理申购、赎回,也可以通过跨市场转托管,通过开放式基金账户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基金景福转型方案流程简洁,技术简单。经过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沟通和协作,在转型的终止上市、份额变更登记、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和新基金上市交易等流程及技术方面,已经全面做好了准备工作。 3、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可行性 基金转型之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开放式基金的相关法规规定调整其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比例限制等,并可以根据新的市场情况和特点进一步明确投资策略。 (四)关于本次基金转型的合规情况说明 1、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基金转型方案及相关文件出具了无 异议的函。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转型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基金转型方案的内容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后本基金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基金的转型尚需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并且在获得通过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方能生效。 3、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名称表明了基金的类别。本基金名称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 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转型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转型成为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与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理念、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将完全不同,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提示投资者关注基 金转型事项。 (三)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转型 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预防及控制在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 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联系机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888-5558 电子信箱:callcenter@dcfund.com.cn 网站: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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