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欧盛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时间:2014年11月11日 19:07:22 中财网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1年10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658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
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盛世A份额具有低
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盛世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4年9月28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40
七、基金的募集----------------------------------------------------- 4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3
十、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45
十一、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53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59
十三、基金的投资--------------------------------------------------- 60
十四、基金的业绩--------------------------------------------------- 74
十五、基金的财产--------------------------------------------------- 75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76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81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2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83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90
二十二、风险揭示--------------------------------------------------- 9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2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2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103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二十九、备查文件-------------------------------------------------- 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106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12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
满后指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盛世成长


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中欧盛
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
数配比在其存续期内保持5∶5的比率不变。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为中欧盛
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中欧盛世份额:指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7.盛世A份额:指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即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
18.盛世B份额:指获取剩余收益的基金份额,即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中欧盛世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及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中欧盛世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盛世A份额、盛世
B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8.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场外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场内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7.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注册登记系统
3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中欧盛世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 分级运作期:指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的共同运作期。

具体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期末对应日(即到期折算日),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为中欧盛世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中欧盛世份额(分级运作期内)、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分级运作期满后)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中欧盛世份额(分级运作期内)、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分级运作期满后)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中
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与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
合并两个方面

55.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中


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5份盛世A份额与5份盛世B份额的行为
56.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5份盛世
A份额与5份盛世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的
行为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相关份额
进行折算,并对有关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数量进行调整的行为
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
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5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60.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盛世份额,分级运作期满后
指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分级运作
期内包括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的10%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0.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UBI)出资6,5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4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窦玉明出资921.2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刘建平出资921.2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周蔚文出资770.8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1%;
许欣出资770.8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1%;
陆文俊出资376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

上述9个股东共出资18,800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中国
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并曾在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
及米兰总部工作。

卢树奇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中国籍。现任国都景
瑞投资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曾任职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天津营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及副总经理。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先生,英国籍。现任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历任安永(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
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
际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
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周皓先生,美国杜克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和经济学学
士,美国籍。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风险
分析部高级经济学家,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和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访问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证券中央登
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黎忆海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中国籍。

南开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历任湖南省计算机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世纪星源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员。

黄峰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国籍。北京大学信息科学中心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历任中再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微软全球技术中心工
程师。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周蔚文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
年5月起至今)、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1年
8月起至今),中国籍。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14年以上证券及基
金从业经验。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
研究员、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11月起至
2011年1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起至2014年1月)。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2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黄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23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上海万国
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
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魏博先生,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国籍。复旦
大学区域经济学专业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员、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现任中欧盛世成长分
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今)、中欧中小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4年1月10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
周蔚文先生,于2012年3月29日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担任中欧盛世成
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周蔚文、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苟开红、陆文俊、刁羽、
曹剑飞,研究部总监卢纯青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赎回费率、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
额转换比例及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净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注册日期:1988 年7月8日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春磊
电话:010-65169830
传真:010-6516955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154 亿元。

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
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年,广发银行成功重组,引入了花旗集团、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
信信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重组后,广发银行紧紧围绕“建
设一流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注重战略规划的执行,坚持“调结构、打基础、
抓创新、促发展”,强化风险控制,坚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
营业绩。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资本净额732.91亿元,资产总额14698.50
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9949.2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147.11亿元。根据英
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定的位次,广发银行已连续多年入选
全球银行500强。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
门,内设业务运行处、监督管理处、产品营销处和期货业务处,部门全体人员均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寻卫国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从事托管
工作十三年,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经验,是我国第一批从事QFII资产托管业务
的人员之一。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交
易监督处处长等职务。2014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
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lcfunds.com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66275154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杨成茜
电话:010-57092845传真:010-57092611
客户热线: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021-58781234-1740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8333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号楼20-22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10-88085195 .or. 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至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至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093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热线: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46298
联系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38565799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25-84579938;025-84579778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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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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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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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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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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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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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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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A座21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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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2-850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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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2–8502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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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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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wsc.com.cn


(3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楼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4)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电话:0752-2119391
客服热线:400-888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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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大厦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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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lzqgs.com
(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A座3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140
客服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5楼C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人代表: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
额”。其中,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在其存续期内始终保持
5:5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中欧盛世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5:5的比率确认为


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中欧盛世份额开放申
购、赎回,但不对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单独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场内、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事宜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只上市交
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办理中欧盛世份额与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5.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对有关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所产生的中欧盛世份额不进行自动分拆。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对应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
作日),为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运作到期折算日,届时盛世A份额与盛世
B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将不再分
级运作并更名为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分级运作期内,中欧盛世份额开放申购、赎
回,盛世A份额和盛世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满三年的对应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为盛世A
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运作到期折算日,届时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将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将不再分级运作并更名为中
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份额配比
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数配比始终保持5:5的比率不变。

3.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可在分级运作期
内即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
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
世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


与盛世B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1.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包括所有处于存续期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例:假设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55亿元,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12亿份、20亿份与20亿份,
则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日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12+20+20)=1.058元
2.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本基金5份盛世A份额与5份盛世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盛
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10份中欧盛世份额的净值。

(2)盛世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6.50%;盛世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
以365为盛世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盛世A份额的日基准收益以初始面值
1.000 元为基准采用盛世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盛世B份额的份额净值根据中欧盛世份额的份额净值、盛世A份额的
份额净值以及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的份额净值关系计算。

(4)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盛世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盛世A份额净值的0.25倍,或者计算出来的盛世B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盛世A份额净值的2.00倍,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本基金相关
份额进行折算,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5)折算后盛世A份额与盛世份额B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初始为1.000元。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t个自然日,中欧
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NAVt、NAV(A)t、
NAV(B)t。则第t个自然日,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当t=1时,NAV(A)1=1.000+(6.5%/365)
当t≥2时,NAV(A)t=NAV(A)t-1+(6.5%/365)
其中NAV(A)t-1为盛世A份额在t-1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B)t=(NAVt-0.5×NAV(A)t)/0.5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13日证监许可[2011]1658号文
核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为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3月23日。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
集期共募集520,524,217.77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322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盛世A份额、
盛世B份额与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
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盛
世A份额、盛世B与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已于2012年4月27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折算日后3个月内,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中欧盛世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中欧盛世份额
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中欧盛世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不接受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人可在申购
中欧盛世份额后按基金合同约定申请分拆为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或可将其
持有的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申请合并为中欧盛世份额后申请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中欧盛世份
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自2012年4月27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中欧盛世份
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的中欧盛世份额或
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确认时间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份额时,必须全额缴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具体规定请至本公司网站查询。)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
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
规定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场外申购费
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5%

50万元≤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场外赎回费
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
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
效申请当日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以申购金额
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份额,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中欧盛世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
37,893.14份中欧盛世份额。

3.场外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以赎回总额
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元
赎回费用 =10,160×0.50%=50.80元
赎回金额 =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中欧盛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九)拒绝或暂停场外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中欧盛世份额或中
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场外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项暂停场外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场外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场外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场外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
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盛世份额,分级运作期满后指中欧盛世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中欧
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场外赎回申请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
则中欧盛世份额仅延期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截至该日未办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本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中欧盛
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中欧盛世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