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恒生H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中国证 监会 2010 年 4 月 19 日 《 关于核准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集的批复》 ( 证 监 许可 [ 2010 ] 479 号文 ) 和 2010年8月17日《关于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496号)的核准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9月30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LOF) 招募说明书》的 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本基金 属于指数基金,采用被动管理方法 , 投资于香港 证券市场, 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 元发售, 基金 份额 净值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汇率 风险、 区域 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采用被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 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 险、较高收益品种。同时,本基金 为海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四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五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2 五、基金的业绩 ............................................................................................................................................ 22 六、基金管理人 ............................................................................................................................................ 23 七、基金的募集 ............................................................................................................................................ 3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4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等业务 ................................................................. 43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十九、基金托管人 ........................................................................................................................................ 60 二十、境外资产托管人 ................................................................................................................................ 63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 6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7 一、绪言 《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 QDII - LOF )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QDII - LOF )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LOF )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 实恒生中国企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LOF)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LOF) 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 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 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 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 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 择、更换和撤消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 册登记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 销售 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 不包括交易 ) 的统称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证券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 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 册登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注册登记系 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 简称为 TA 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 ( 或营业网点 ) 的基金份额转托 管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 ( 或其他营业网点 ) ,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 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外代销 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管 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 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某场内代销机构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标的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Licence Agreement relating to 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s Index)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 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LOF )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和/或 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 、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 1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香港 市 场 主要 以 港币 计价的金融工具。 港币目 前与美元采取联系汇率制, 美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 港币对人民币的汇率,进而影响 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 2 )香港 市场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整体表现 受到 香港本地经济运行情况、货币 /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 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投资香港市场的 成本、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 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 场风险。 ( 3 )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 香港 适用不同法 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 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 香港市场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 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也 可能 面临 会不 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 4 )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 香港 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 差异, 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 风险。 ( 5 )税务风险 由于 香港 与内地 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 香港市场时,香港 特区 政府 可能 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 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 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 该国家 / 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 、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 1 )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 要包括: 中国大陆以及香港特区 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中国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香港股 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香港 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 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 2 )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 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 3 )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 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 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 4 )正回购 / 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 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 5 )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 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 、 本 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 1 ) 标的指数的风险 ①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 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②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③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 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本基金的目标是将日平均跟 踪误差控制在 0.3% 以内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 业 绩基准产生偏离: ①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 ②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③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 跟踪偏离度。 ④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 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⑤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 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⑥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 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⑦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 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 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误差。 (3) 基金交易价格 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然基 金的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中国的经济 情况、 投资人对于中国股市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 4 )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操作导致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 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构造的指数 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 于 标的指数的表现 。 ( 5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 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 6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 外资产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7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 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 全。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 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 0.3%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以 实现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有效跟踪,给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 (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跟踪恒生 中国企业 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 投资,力求获得该指数所代 表的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 H 股平均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恒生 中 国企 业 指数的有效工具。 (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以及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 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权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及备选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权证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 限内调整至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 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使跟踪误差 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 基金管理人可 在香港恒生国企指数成份股和 同一标的 指数的 ETF 之间选择较优的方式实施组合构建,以达到节约成本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1 、资产配置策略 作为被动式指数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本基金将根 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 、股票组合构建 ( 1 )股票投资原则: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指数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 资,根据恒生 中国企业 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 重构造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 ( 2 )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基准指数恒生 中国企业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如有 (a) 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动性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 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或 (b) 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 (c)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基金经 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 内,获得更接近基准指数的收益率。 ( 3 ) 本基金投资 ETF 主要基于以下 策略:( a )根据 ETF 的折溢价情况,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ETF 之间选择较优的方式实施组合构建;( b )根据 ETF 折溢价情况,参与 ETF 套利,以增加基金投资收 益;( c )日常基金申购赎回通过 ETF 构造投资组合,以避免申购赎回而导致的成份股频繁交易所带 来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 4 )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本基金部分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以降低跟踪成本和提高投资管理效率。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 则,适度参与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用汇率衍生产品,以降低 基金汇率风险; 利用指数衍生产品,以应对申购赎回对基金跟踪效果的影响和提高投资管理效率;等等。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 以增加投资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 资策略,并 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临时 公告。 ( 五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本基金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 、定量策略小组 跟踪并研究标的指 数资料信息,计算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基准权重、预测成份股调整清单,为本 基金投资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根据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的权重差异提出投资组合调整建 议;定期提供基金风险控制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提出的其他技术需求支持。 3 、基金经理 在定量策略小组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与日常管理。 ( 六 )投资程序 1 、投资分析 定量策略小组根据标的指数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利用数量模型进行历史模拟和风险测算;行业 分析师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本面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对基本面恶化的上市公司提供及时的风险分 析报告, 在此基础上形成投资组合调整建议 在投资组合调整建议的基础上,基金经理结合本基金的投资总体目标和原则,以及本基金投资 组合状况,确定投资组合调整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检讨报告,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在基金经理的权限内管理投资组合。对超出基金 经理权限的投资指令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2 、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然 后再分别确定下一层次股票资产和现金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成份股及备选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 限内调整至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尽可能降低本基金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保证应对基金赎回和日常投资管理所必须的流动性 需求的前提下,将尽量降低现金资产的持有比例。 3 、组合构建 在股票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首先按照基准指数的行业权重,确定各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然后 按 照行业内各个股的成份股权重,确定各个股的资产配置比例。对于因股票停牌、流动性和其他因 素而无法投资的个股,本基金将尽量用本行业的个股或个股组合进行替代,以保证各行业的资产配 置比例和基准指数的行业权重保持一致。如有 (a) 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动性等其他市场因素, 使基金管理人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或 (b) 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 (c) 其他影 响指数复制的因素,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 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获得更接近基准指数的收益率。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在定量策略小组和行业分析师报告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和本基金的风险状况,进 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向基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基金交易部执行投资指令的同时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将最终的完成情况及时向基金经 理汇报。 基金经理交易结果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 5 、风险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评价指标有两个:跟踪误差和累计偏差。跟踪误差衡量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拟合 偏离程度,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增长率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 0.3% , 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 ;累计偏差是指衡量期间内本基金相对于标的指 数的累计收益率,在相同跟踪误 差水平的情况下,累计偏差的正收益比负收益好。 6 、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以拟合基准指数为基本原则,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合同中的资产配置比 例约定、申购赎回情况、新股等因素,对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基金对基准指 数的有效跟踪。 ( 七 ) 标的指数 与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人民币 / 港币汇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简称“国企 指数”或“ H 股指数”,是由香港的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 布的,以所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H 股公司为选股范畴。指数是以位列综合市值排名首 40 位股 份所组成之成份股而计算得出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该指数的编制目标是反映在香港股票市场上 市、具有代表性的中国 H 股企业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 为指数化投资及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 1994 年 8 月由恒生指数公司推出,现在包括 40 只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并 以 H 股形式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表现。 指数以 2000 年 1 月 3 日 为基日,基点为 2000 点,每季检讨及调整一次。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 计算,为避免个别成分股比重过高,经流通调整后,每只成分股的比重上限将定为 10% 。每只成分 股的已发行股份数量只计算 H 股部份已发行股份数量 。 如果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 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 标的指数 ,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被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同时,本基金为 海外 证券投资 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 市场 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九)投资限制 1 、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 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 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 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3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 ( 5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及备选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权证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6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 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 手方的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 ( 7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 受此限制。 (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的上述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 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2 、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购买不动产。 (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3 )购买 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4 )购买实物商品。 (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 9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 10 )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 11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1 、 2 项约定的投 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 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 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 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证券交易管理 1 、经纪商选择标准 ( 1 ) 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 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 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 等 ; ( 2 ) 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 3 ) 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 4 )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 ,软件再开发的能力 强 , 系统稳定 安全 等 ; ( 5 )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 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 6 )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 、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 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 、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 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7月16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年6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62,568,008.16 92.54 其中:普通股 62,568,008.16 92.54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603,295.41 5.33 8 其他资产 1,437,941.83 2.13 合计 67,609,245.40 100. 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62,568,008.16 93.47 合计 62,568,008.16 93.47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必需消费品 2,908,831.81 4.35 必需消费品 577,215.00 0.86 能源 13,927,934 .43 20.81 金融 37,975,105.85 56.73 医疗保健 925,782.38 1.38 工业 1,651,277.81 2.47 电信服务 1,383,823.75 2.07 原材料 1,814,290.25 2.71 公用事业 1,403,746.88 2.10 合计 62,568,008.16 93.47 注: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及存托凭证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 )进行行业分类。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及存托凭证。 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 英 文 ) 公司 名称 ( 中 文 )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国 家 ( 地 区 )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td. 工商 银行 139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1,537,000 5,977,969.38 8 .93 2 Bank of China Ltd 中国 银行 398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2,124,000 5,850,159.75 8.74 3 PetroChina Co. Ltd. 中国 石油 股份 857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700,000 5,439,568.75 8.13 4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中国 石油 化工 股份 386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845,600 4,960,131.05 7.41 5 B 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交通 银行 332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1,036,400 4,401,137.38 6.57 6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中国 人寿 262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247,000 3,979,941.88 5.95 7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 of China Ltd. 中国 平安 231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67,500 3,214 ,687.50 4.80 8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招商 银行 396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259,350 3,145,526.48 4.70 9 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td. 中信 银行 99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778,000 2,902,426.25 4.34 10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td. 农业 银行 128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765,000 2,076,688.13 3.10 注:( 1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及备选股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2 )本表所使用的证券代码为彭博代码。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及存托凭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403,045.57 4 应收利息 380.34 5 应收申购款 4,268.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30,247.10 8 其他 - 合计 1,437,941.8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指数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 0 年 12 月 31 日 - 9.96% 0.98% 0.71% 1.39% - 10.67% - 0.41% 201 1 年 - 23.03% 1.86% - 25.41% 1.95% 2.38% - 0.09% 2012 年 15.44% 1.22% 15.11% 1.30% 0.33% - 0.08% 2013 年 - 6.00% 1.30% - 8.29% 1.39% 2.29% - 0 .09% 2014 年上半年 - 1.54% 0.97% - 3.53% 1.05% 1.99% - 0.08%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图:嘉实H股指数(QDII-LOF)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年9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 注: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 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四(二)投资范围和(六) 1 、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3 楼 01 - 03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 0 % , 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 % , 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 0 % 。 (未完) ![]() |